[問題] 民法1030-1
民法§1030-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想請問第二項所說的「請求權人」有是括「債權人」嗎?
如果沒有,是不是爸爸(債務人)和媽媽改為分別財產制後,
銀行(債權人)只要不知曉超過五年,就不能向爸爸請求其「剩餘財產差額」呢?
感謝回答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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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9/05 17:5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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