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1030-1

看板LAW作者 (z/  ￾NN￾ N￾N)時間11年前 (2012/09/05 13:30),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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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30-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想請問第二項所說的「請求權人」有是括「債權人」嗎? 如果沒有,是不是爸爸(債務人)和媽媽改為分別財產制後, 銀行(債權人)只要不知曉超過五年,就不能向爸爸請求其「剩餘財產差額」呢? 感謝回答了,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0.242.195

09/05 17:52, , 1F
銀行不是本條所稱請求權人,銀行能玩這條是因為代位
09/05 17:52,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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