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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2003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0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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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本文其實價值不高...因為開庭講的話大多是加強或減弱心證04/05 19:33
6F→: 用的,檢辯雙方的攻防都在起訴書.答辯狀和其他文件中04/05 19:36
7F→: 到底法官本人的論理依據看法心證為何,還是要等判決書公告04/05 19:36
8F→: 而且實際上開庭很無聊,去旁聽一般有開放的刑事庭就知道04/05 19:38
9F→: 然後結論有些問題就是...這又不是行政法院04/05 19:40
10F→: 何來審理都委會的裁量權到底有沒有邊界一說04/05 19:41
11F→: 甚至退萬步言真的有納入評價範疇,那也沒有強制力04/05 19:42
12F→: 畢竟我國又不採/承認先例制度04/05 19:43
13F→: 千萬不要以為古美門那種日劇浮誇是常態...04/05 19:47
19F推: 沒錯沒錯,就如樓上所寫。所以單純想透過逐字稿來判斷法官04/06 17:25
20F→: 對檢辯雙方的看法,其實是不可能的04/06 17:26
21F→: 逐字稿的內容更像是樓上最後所寫的雙方就爭點發表意見04/06 17:28
22F→: 而非實質上雙方於法理之攻防04/06 17:28
25F→: 但兩者間就無直接關係,這樣的"窺見"在邏輯上幾乎難以成立04/07 23:49
26F→: 通篇看下來,不能說全錯,但有些錯誤實在是過於基礎04/07 23:55
27F→: ^04/07 23:55
28F→: 或全對04/07 23:55
29F→: 最明顯的就是"心證流通"這論點04/07 23:56
30F→: 這跟各程序法的核心意旨完全牴觸04/07 23:57
31F→: 讓人不禁想合理懷疑寫本文之目的跟手段為何04/08 00:07
32F→: 兩者間是否真具有實質關聯性04/08 00:08
33F→: 還是乃為分析而分析04/08 00:08
34F→: 按樓主網站所寫:04/08 00:09
35F→: 我盡可能的把攻防過程呈現,是希望大眾能夠對司法建立信任04/08 00:09
36F→: 也讓司法體系保持自律:即使這是個碎片化、短影音的時代,04/08 00:10
37F→: 還是很多民眾可以看懂複雜的攻防。04/08 00:10
38F推: 但當文章中卻出現異常的錯誤時,難道不會是讓大眾對04/08 00:12
39F→: 學理也好、實務也好產生更大誤解嗎?04/08 00:13
40F→: (暫且不去想樓主是否有經過法學的一些基本訓練這問題)04/08 00:14
41F→: 真想達到該目的,更有效且實質關聯的手段不是看過影片後04/08 00:17
42F→: 就刑訴跟刑法的角度,去分析並翻譯為何檢察官此時會有這主04/08 00:18
43F→: 張;而為何辯護人又會有該主張?04/08 00:19
44F→: 如果可以,甚至再提供自己基於法理的見解04/08 00:20
47F→: 開示?? 哪是開示,只是我的見解而已04/08 03:30
48F→: 本案併案處理,法官也是人04/08 03:31
49F→: 不免俗的在各罪名之主觀確信上一定會有交互影響04/08 03:32
50F→: 但判決書上論理絕不可能因為一案的有罪確信就說另一案也有04/08 03:34
51F→: 罪,一定是從頭論理(但證據沒不能共用,只要開庭有提出)04/08 03:35
52F→: **忘記寫,我指的是"總評、六"這部分的結論04/08 03:36
53F→: 因此我看到這邊才會覺得"蛤?"04/08 03:36
54F→: 怎麼能寫"兩個案子的心證會跨案流通"?04/08 03:54
55F→: 併案審理不代表論罪科刑就能合併論斷耶04/08 03:54
56F→: 真要合併的部分也是最後當有罪判決要科刑時,考量競合時04/08 04:10
57F→: 才會去處理04/08 04:10
58F→: 心證上合併是會讓這判決有瑕疵甚至是違[程序]法之虞的04/08 04:11
18F推: 不是鼓吹也沒有反對,但或許或許可以試試看04/02 01:30
19F推: 從毀損者跟產權間民事訴訟,透過基本權第三人對政府開放04/02 01:34
20F→: 騎樓停車的行政處分04/02 01:35
21F→: 打行政訴訟後尋求釋憲(?)04/02 01:35
22F→: 從比例原則的狹義比例原則下手04/02 01:41
23F→: 適當性跟必要性看來問題都不大,前者當然是促進公共利益04/02 01:43
24F→: 後者是遠比直接徵收還侵害較小04/02 01:43
25F→: 所以關鍵可能在"全面性"的開放這行為04/02 01:46
26F→: 是否有給予足夠補償來跟受侵害的財產權相抗衡04/02 01:47
28F→: 樓上,是沒錯啊,但明知受損卻不提起訴訟...是誰的問題呢?04/02 19:32
29F→: 今天原Po如果真去打了訴訟04/02 19:34
30F→: 才有機會去討論更多權益受損且可能更為複雜的案子04/02 19:35
31F→: 不然在我國行政法院多數時候"禮讓"行政部門的鬼故事下04/02 19:36
32F→: 誰還敢去挑戰行政部門04/02 19:36
33F→: ^04/02 19:36
34F→: 爭點相對清楚的案件都不敢興訟了,遑論更複雜的案子下04/02 19:37
50F→: 想要微吐槽原Po一下,如果在乎的只是一個道歉...(不是不行)04/03 21:07
51F→: 那還是摸摸鼻子好了,因為跟行政部門打訴訟都是很花時間的04/03 21:09
52F→: 更遑論要打到憲法法院這關04/03 21:10
53F→: 要跟行政部門打訴訟,需要有屢戰屢敗的認知04/03 21:13
54F→: 並有屢敗屢戰的精神+心力04/03 21:14
55F→: 也就是要打從心底認定國家就是錯了、侵犯你的權利04/03 21:16
56F→: 單單一個道歉沒法補償也不夠格稱為賠償04/03 21:17
61F推: 所以才說原Po你如果要試,就必須要有打到底的想法04/04 20:21
62F→: 不然萬一敗訴後不上訴,反而會讓法院有先例(雖然沒強制力)04/04 20:22
63F→: 喔...然後不是政府漠視,是政府本身就有想無視的動力04/04 20:23
64F→: 看沒人反應就繼續得寸進尺,這是全世界各政府的通病04/04 20:24
65F→: 但當然不要有啥壓力,視自身的狀況再決定要不要提訴訟04/04 21:23
71F→: 建議原Po找些時間約專門在公法案件的事務所諮詢會比較好04/05 19:52
72F→: 畢竟在Law板這邊只能初步從一些基本法理嘗試推論04/05 19:52
73F→: 搞不好案件很快就結束了(?)04/05 19:54
1F→: 不是先進,但拜託先寫好答辯狀,不要當場反駁給法官找麻煩11/22 19:22
2F→: 麻煩 = 法官工作量爆多,還要花時間在庭上聽兩造講可能完全11/22 19:23
3F→: 跟法律沒有太多關係的東西11/22 19:24
4F→: 答辯狀的目的之一是讓法官不用花時間回想(可能出錯)11/22 19:25
5F→: 如果不會寫答辯狀,可以左轉律師板或去找律師11/22 19:26
6F→: 阿記得勞務不是無償,不要想說這樣就不用付錢11/22 19:27
1F→: 為何跟143有關係? 沒有不正利益/賄賂吧07/15 17:45
5F推: 你是單純被罵kimochi不好,還是覺得名譽有因此受損?07/13 04:10
1F→: 補充說明,本案在被告的聲請下,從原本的著作權侵害縮限至06/25 23:18
2F→: 是否屬合理使用,因此可能存在其他侵犯著作權的情況06/25 23:20
6F推: 單就(狹義)憲法而言,(不違法§7)聘僱條件的訂定應屬契約自04/15 17:56
7F→: 由,但在兩公約施行法後,確保了兩公約在我國準憲法的地位04/15 17:57
8F→: 而經社文§6確保人人在主觀條件下的工作選擇應受保障04/15 17:58
9F→: 因此倘若該政府捐贈之財團法人要從客觀條件上限制04/15 17:59
10F→: 恐怕會有問題04/15 18:00
11F推: *此處指的客觀條件係針對特定國籍/區域人民進行限制04/15 18:02
12F推: 且全面性的進行限制04/15 18:05
13F→: 如此恐會有涵蓋過廣的問題04/15 18:06
14F→: 而且阿共不只有簽署還有批准經社文公約...(沒公政公約就是)04/15 18:07
15F→: 不過呢...如果真的進入憲法法庭,大概率是燙手山芋就是04/15 18:08
16F→: **上面的全面性限制是指單以國籍進行分類04/15 18:11
17F→: 並兼具涵蓋過窄的問題04/15 18:11
33F推: 樓上...誰說被註銷台灣戶籍後,身分就變成大陸地區人民...?04/15 20:07
34F→: 無台灣戶籍不等同於有大陸戶籍...04/15 20:08
35F→: 出國超過兩年的也是無台灣戶籍啊...04/15 20:09
36F→: 甚至僑民也是有國籍、無台灣戶籍04/15 20:12
37F推: 另外單就字面意義上,在沒看過公文函釋的情況下,有居住證04/15 20:20
38F→: 真的等同於有大陸戶籍嗎?04/15 20:20
39F→: 剛剛翻牆看了下對岸的法規,港澳台居住證申領辦法有兩條很04/15 20:25
40F→: 有意思04/15 20:26
41F→: 一是5年期限(可換領),二是喪失港澳台居民身分即作廢04/15 20:26
42F→: 字面上單這兩點就跟一般意義的戶籍有出入了04/15 20:29
43F→: 甚至就9-1條的修法年代來看,這應該是要在不承認大陸政權的04/15 20:31
44F→: 情況下,以對岸出生時的戶籍來與自由地區人民做區分04/15 20:32
45F→: 所以把居住證函釋成戶籍,八成會有問題吧04/15 20:38
62F推: 我是沒在跟m大你爭輸贏啦(攤手~)04/16 21:09
63F→: 我只是就我對把居住證函釋成戶籍的問題提出來而已...04/16 21:10
64F→: 我也當然清楚兩岸條例很特殊,但04/16 21:11
65F→: 看原Po新的回應,其實能看出來上級依兩岸條例的情況是無法04/16 21:12
66F→: 做出這行政處分的,必須要用外國人工作的相關法規範才能處04/16 21:13
67F→: 理,但這很明顯就是行政機關在鑽灰色地帶,屬於政治問題04/16 21:14
68F→: 因此就這case來看,兩岸條例其實跟法的核心思維尚無出入04/16 21:14
69F→: 然後不知m大您所謂註銷的法令依據"不同",是指?(因使用"")04/16 21:18
70F→: 客觀上,一個依據戶籍法,一個是兩岸條例,當然不同04/16 21:18
72F→: 但兩個對象都是中華民國國民,不是嗎(?) 還是我有搞錯啥04/16 21:22
73F→: 我知道啊 :P 單純只是問問~~04/16 21:23
85F推: 但舉證責任真的在人民嗎? 私以為行政處分的事實調查是政府04/16 23:02
86F→: 必須要先做的事,如果單用人民要主動向國家表示忠誠就轉移04/16 23:04
87F→: 舉證責任,比例原則會有問題吧?04/16 23:05
88F→: 況且在賦予原大陸地區人民,台灣地區的戶籍時,就已存在審04/16 23:07
89F→: 核過程了04/16 23:11
90F推: 至於懷疑原台灣地區人民持有大陸地區戶籍、護照,就是我指04/16 23:15
91F→: 的比例原則問題04/16 23:15
130F推: 感謝m大補充這麼多04/17 16:03
131F→: 我是沒follow內政部開鍘的細節,才會擔心有行政部門恣意的04/17 16:03
132F→: 問題04/17 16:04
133F→: 但看來目前還沒這狀況04/17 16:04
134F→: 然後陸委會上月底發了1140100280號函釋,很小心的把範圍切04/17 16:05
135F→: 在定居證、居民身分證兩項...XD04/17 16:06
136F推: 沒納入居住證04/17 16:08
3F推: 人力分擔,派出所/偵查隊這邊先做筆錄04/03 13:11
4F→: 不然大家都擠去地檢署...除了台北/高雄有各有2署,其他不就04/03 13:15
5F→: 人滿為患04/03 13:15
1F推: 四、 這部分的學說見解很有趣,但跟原Po之爭點有點不同03/30 13:55
2F→: *似乎有點03/30 13:56
3F→: 嘗試幫忙釐清一下03/30 13:56
4F→: G大您提的第四係模型已經完成後,使用該模型之產物的著作權03/30 13:57
5F→: 歸屬03/30 13:57
6F→: 而原Po敘述中,尚有部分係模型訓練過程,訓練素材之使用是03/30 13:59
7F→: 否有侵害素材著作權人之權益03/30 13:59
8F→: 之虞03/30 14:00
9F→: 也就是這類訴訟恐有三種樣態,1即G大您提及的使用其創作之03/30 14:03
10F→: 產物之著作權歸屬;2即我提之訓練模型時之著作權問題03/30 14:03
11F→: 3則是使用模型創作對原素材著作權人之權益侵害03/30 14:05
12F→: 1與3之差別在: 1是 使用者<--->模型擁有公司/人03/30 14:05
13F→: 3是 使用者<--->素材著作權人03/30 14:06
14F→: 即素材著作權人或有授權予模型擁有者(case 2),但模型擁有03/30 14:07
15F→: **不是模型擁有者,是使用者03/30 14:08
16F→: 得否主張其著作權係模型公司授權,與素材擁有者無關03/30 14:11
17F推: 而目前多數爭訟似乎都以case 2居多03/30 14:15
18F→: 包括近日紐約時報v. OpenAI03/30 14:17
19F→: 即為一例03/30 14:17
1F推: 這是個很好的問題,但坦白說現在無解...03/30 01:51
2F→: 一個原因是這技術突破的速度遠快於法律訂定的速度了03/30 01:53
3F→: 另一個則是,就算要立法,法理學基礎要如何論述?03/30 01:56
4F→: 這是這時代新產生的問題,過去應該是沒有相關討論的03/30 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