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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2003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3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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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定執行刑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適用問題
[ LAW ]14 留言, 推噓總分: +4
作者: Yenfu35 - 發表於 2026/05/31 14:01(2月前)
1FR2003: 嘻嘻~~當初上路時就有耳聞05/31 14:56
2FR2003: 被嘲諷大法庭有侵害憲80之虞去統一小法庭05/31 14:56
3FR2003: 然後憲法法庭再打大法庭一巴掌...05/31 14:57
4FR2003: ^05/31 14:57
5FR2003: 用實質第四審(喔不對,是特殊的憲法救濟05/31 14:58
6FR2003: 所以你不知道哪個是對的,很正常05/31 14:59
7FR2003: 他們現正進行式的還在吵05/31 15:00
[問題] 老車車禍求償折舊問題
[ LAW ]17 留言, 推噓總分: +3
作者: chang912137 - 發表於 2026/05/02 22:32(3月前)
1FR2003: 這有啥好建議的,甚至可能連法律問題都稱不上05/02 23:07
2FR2003: 就端看你覺得你自己最偏好哪個啊05/02 23:08
3FR2003: 然後讓委任律師知道並討論後寫訴狀05/02 23:09
4FR2003: 真要講跟法律相關,就看你敘述應該是純民事05/02 23:12
5FR2003: 那交通事故依民訴403屬強制調解案件05/02 23:14
6FR2003: 想加快一丁點速度就先自己去跑調解,05/02 23:17
7FR2003: 而非提告後再被法院轉介去調解05/02 23:17
8FR2003: 各鄉鎮市都有調解委員會05/02 23:18
9FR2003: 然後你最後提的問題,不能"聲請",但你可以請求法官這樣判05/02 23:21
[問題] 外出遛狗被車撞到
[ LAW ]38 留言, 推噓總分: +2
作者: w1234554 - 發表於 2026/04/29 05:19(3月前)
1FR2003: 你家的"狗"不是刑185-1(肇事逃逸)的規範客體04/29 07:58
2FR2003: 因此單論"狗",駕駛自然不該當185-404/29 07:59
3FR2003: **第一行是185-4,鍵盤按太快04/29 08:00
15FR2003: 吊扣跟罰款是行政罰,跟你有沒有提告無關04/29 09:38
16FR2003: *吊扣牌照;行政處分04/29 09:39
17FR2003: 不會因為你沒提告就不罰或有提告就罰更重,兩者相互獨立04/29 09:39
18FR2003: 至於你回樓上M大所提到的"故意",跟法律上的"故意"不一樣04/29 09:41
19FR2003: 你認為的"故意"是類似報復的想法04/29 09:43
20FR2003: 但毀損的故意,其實是刑法的故意,04/29 09:44
21FR2003: 是指知道A行為會讓B結果發生還去做A行為04/29 09:45
22FR2003: or04/29 09:45
23FR2003: 知道A行為可能讓B結果發生,但不在乎那結果而去做A行為04/29 09:46
24FR2003: 因此駕駛是否"故意"毀損財產(撞狗),04/29 09:47
25FR2003: 要看對方是否有看到狗(前提)04/29 09:47
26FR2003: 也知道這樣開車一定會/可能會撞到狗04/29 09:48
27FR2003: 但還這麼開/不在乎04/29 09:48
28FR2003: 對方跟你們家的嫌隙,頂多算是動機,無法直接推論具有故意04/29 09:52
29FR2003: 所以刑法上毀損大概率也不該當04/29 10:04
30FR2003: 民事請求損害賠償還比較快+強制執行04/29 10:06
[文獻] 京華城案 言詞辯論15場 逐字稿與分析
[ LAW ]76 留言, 推噓總分: +6
作者: filmwalker - 發表於 2026/04/05 10:45(4月前)
5FR2003: 本文其實價值不高...因為開庭講的話大多是加強或減弱心證04/05 19:33
6FR2003: 用的,檢辯雙方的攻防都在起訴書.答辯狀和其他文件中04/05 19:36
7FR2003: 到底法官本人的論理依據看法心證為何,還是要等判決書公告04/05 19:36
8FR2003: 而且實際上開庭很無聊,去旁聽一般有開放的刑事庭就知道04/05 19:38
9FR2003: 然後結論有些問題就是...這又不是行政法院04/05 19:40
10FR2003: 何來審理都委會的裁量權到底有沒有邊界一說04/05 19:41
11FR2003: 甚至退萬步言真的有納入評價範疇,那也沒有強制力04/05 19:42
12FR2003: 畢竟我國又不採/承認先例制度04/05 19:43
13FR2003: 千萬不要以為古美門那種日劇浮誇是常態...04/05 19:47
19FR2003: 沒錯沒錯,就如樓上所寫。所以單純想透過逐字稿來判斷法官04/06 17:25
20FR2003: 對檢辯雙方的看法,其實是不可能的04/06 17:26
21FR2003: 逐字稿的內容更像是樓上最後所寫的雙方就爭點發表意見04/06 17:28
22FR2003: 而非實質上雙方於法理之攻防04/06 17:28
25FR2003: 但兩者間就無直接關係,這樣的"窺見"在邏輯上幾乎難以成立04/07 23:49
26FR2003: 通篇看下來,不能說全錯,但有些錯誤實在是過於基礎04/07 23:55
27FR2003: ^04/07 23:55
28FR2003: 或全對04/07 23:55
29FR2003: 最明顯的就是"心證流通"這論點04/07 23:56
30FR2003: 這跟各程序法的核心意旨完全牴觸04/07 23:57
31FR2003: 讓人不禁想合理懷疑寫本文之目的跟手段為何04/08 00:07
32FR2003: 兩者間是否真具有實質關聯性04/08 00:08
33FR2003: 還是乃為分析而分析04/08 00:08
34FR2003: 按樓主網站所寫:04/08 00:09
35FR2003: 我盡可能的把攻防過程呈現,是希望大眾能夠對司法建立信任04/08 00:09
36FR2003: 也讓司法體系保持自律:即使這是個碎片化、短影音的時代,04/08 00:10
37FR2003: 還是很多民眾可以看懂複雜的攻防。04/08 00:10
38FR2003: 但當文章中卻出現異常的錯誤時,難道不會是讓大眾對04/08 00:12
39FR2003: 學理也好、實務也好產生更大誤解嗎?04/08 00:13
40FR2003: (暫且不去想樓主是否有經過法學的一些基本訓練這問題)04/08 00:14
41FR2003: 真想達到該目的,更有效且實質關聯的手段不是看過影片後04/08 00:17
42FR2003: 就刑訴跟刑法的角度,去分析並翻譯為何檢察官此時會有這主04/08 00:18
43FR2003: 張;而為何辯護人又會有該主張?04/08 00:19
44FR2003: 如果可以,甚至再提供自己基於法理的見解04/08 00:20
47FR2003: 開示?? 哪是開示,只是我的見解而已04/08 03:30
48FR2003: 本案併案處理,法官也是人04/08 03:31
49FR2003: 不免俗的在各罪名之主觀確信上一定會有交互影響04/08 03:32
50FR2003: 但判決書上論理絕不可能因為一案的有罪確信就說另一案也有04/08 03:34
51FR2003: 罪,一定是從頭論理(但證據沒不能共用,只要開庭有提出)04/08 03:35
52FR2003: **忘記寫,我指的是"總評、六"這部分的結論04/08 03:36
53FR2003: 因此我看到這邊才會覺得"蛤?"04/08 03:36
54FR2003: 怎麼能寫"兩個案子的心證會跨案流通"?04/08 03:54
55FR2003: 併案審理不代表論罪科刑就能合併論斷耶04/08 03:54
56FR2003: 真要合併的部分也是最後當有罪判決要科刑時,考量競合時04/08 04:10
57FR2003: 才會去處理04/08 04:10
58FR2003: 心證上合併是會讓這判決有瑕疵甚至是違[程序]法之虞的04/08 04:11
[問題] 騎樓變成公眾停車場是否可申請國賠?
[ LAW ]74 留言, 推噓總分: +5
作者: saniblue - 發表於 2026/03/30 00:52(4月前)
18FR2003: 不是鼓吹也沒有反對,但或許或許可以試試看04/02 01:30
19FR2003: 從毀損者跟產權間民事訴訟,透過基本權第三人對政府開放04/02 01:34
20FR2003: 騎樓停車的行政處分04/02 01:35
21FR2003: 打行政訴訟後尋求釋憲(?)04/02 01:35
22FR2003: 從比例原則的狹義比例原則下手04/02 01:41
23FR2003: 適當性跟必要性看來問題都不大,前者當然是促進公共利益04/02 01:43
24FR2003: 後者是遠比直接徵收還侵害較小04/02 01:43
25FR2003: 所以關鍵可能在"全面性"的開放這行為04/02 01:46
26FR2003: 是否有給予足夠補償來跟受侵害的財產權相抗衡04/02 01:47
28FR2003: 樓上,是沒錯啊,但明知受損卻不提起訴訟...是誰的問題呢?04/02 19:32
29FR2003: 今天原Po如果真去打了訴訟04/02 19:34
30FR2003: 才有機會去討論更多權益受損且可能更為複雜的案子04/02 19:35
31FR2003: 不然在我國行政法院多數時候"禮讓"行政部門的鬼故事下04/02 19:36
32FR2003: 誰還敢去挑戰行政部門04/02 19:36
33FR2003: ^04/02 19:36
34FR2003: 爭點相對清楚的案件都不敢興訟了,遑論更複雜的案子下04/02 19:37
50FR2003: 想要微吐槽原Po一下,如果在乎的只是一個道歉...(不是不行)04/03 21:07
51FR2003: 那還是摸摸鼻子好了,因為跟行政部門打訴訟都是很花時間的04/03 21:09
52FR2003: 更遑論要打到憲法法院這關04/03 21:10
53FR2003: 要跟行政部門打訴訟,需要有屢戰屢敗的認知04/03 21:13
54FR2003: 並有屢敗屢戰的精神+心力04/03 21:14
55FR2003: 也就是要打從心底認定國家就是錯了、侵犯你的權利04/03 21:16
56FR2003: 單單一個道歉沒法補償也不夠格稱為賠償04/03 21:17
61FR2003: 所以才說原Po你如果要試,就必須要有打到底的想法04/04 20:21
62FR2003: 不然萬一敗訴後不上訴,反而會讓法院有先例(雖然沒強制力)04/04 20:22
63FR2003: 喔...然後不是政府漠視,是政府本身就有想無視的動力04/04 20:23
64FR2003: 看沒人反應就繼續得寸進尺,這是全世界各政府的通病04/04 20:24
65FR2003: 但當然不要有啥壓力,視自身的狀況再決定要不要提訴訟04/04 21:23
71FR2003: 建議原Po找些時間約專門在公法案件的事務所諮詢會比較好04/05 19:52
72FR2003: 畢竟在Law板這邊只能初步從一些基本法理嘗試推論04/05 19:52
73FR2003: 搞不好案件很快就結束了(?)04/05 19:54
[問題] 收到答辯狀的回覆時機
[ LAW ]8 留言, 推噓總分: +1
作者: jantin7491 - 發表於 2025/11/22 13:39(8月前)
1FR2003: 不是先進,但拜託先寫好答辯狀,不要當場反駁給法官找麻煩11/22 19:22
2FR2003: 麻煩 = 法官工作量爆多,還要花時間在庭上聽兩造講可能完全11/22 19:23
3FR2003: 跟法律沒有太多關係的東西11/22 19:24
4FR2003: 答辯狀的目的之一是讓法官不用花時間回想(可能出錯)11/22 19:25
5FR2003: 如果不會寫答辯狀,可以左轉律師板或去找律師11/22 19:26
6FR2003: 阿記得勞務不是無償,不要想說這樣就不用付錢11/22 19:27
[問題] 選舉時有人選票蓋錯問怎麼辦的時候
[ LAW ]24 留言, 推噓總分: +3
作者: ll6a - 發表於 2025/07/15 17:36(1年前)
1FR2003: 為何跟143有關係? 沒有不正利益/賄賂吧07/15 17:45
[問題] 這樣被罵是否能提高
[ LAW ]48 留言, 推噓總分: +8
作者: SNSDpk5566 - 發表於 2025/07/12 22:25(1年前)
5FR2003: 你是單純被罵kimochi不好,還是覺得名譽有因此受損?07/13 04:10
[判決][美國] AI 合理使用 No. C 24-05417 WHA
[ LAW ]3 留言, 推噓總分: +1
作者: R2003 - 發表於 2025/06/25 22:59(1年前)
1FR2003: 補充說明,本案在被告的聲請下,從原本的著作權侵害縮限至06/25 23:18
2FR2003: 是否屬合理使用,因此可能存在其他侵犯著作權的情況06/25 23:20
[問題]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身分證是否可解僱?
[ LAW ]137 留言, 推噓總分: +13
作者: Ryoma - 發表於 2025/04/15 11:03(1年前)
6FR2003: 單就(狹義)憲法而言,(不違法§7)聘僱條件的訂定應屬契約自04/15 17:56
7FR2003: 由,但在兩公約施行法後,確保了兩公約在我國準憲法的地位04/15 17:57
8FR2003: 而經社文§6確保人人在主觀條件下的工作選擇應受保障04/15 17:58
9FR2003: 因此倘若該政府捐贈之財團法人要從客觀條件上限制04/15 17:59
10FR2003: 恐怕會有問題04/15 18:00
11FR2003: *此處指的客觀條件係針對特定國籍/區域人民進行限制04/15 18:02
12FR2003: 且全面性的進行限制04/15 18:05
13FR2003: 如此恐會有涵蓋過廣的問題04/15 18:06
14FR2003: 而且阿共不只有簽署還有批准經社文公約...(沒公政公約就是)04/15 18:07
15FR2003: 不過呢...如果真的進入憲法法庭,大概率是燙手山芋就是04/15 18:08
16FR2003: **上面的全面性限制是指單以國籍進行分類04/15 18:11
17FR2003: 並兼具涵蓋過窄的問題04/15 18:11
33FR2003: 樓上...誰說被註銷台灣戶籍後,身分就變成大陸地區人民...?04/15 20:07
34FR2003: 無台灣戶籍不等同於有大陸戶籍...04/15 20:08
35FR2003: 出國超過兩年的也是無台灣戶籍啊...04/15 20:09
36FR2003: 甚至僑民也是有國籍、無台灣戶籍04/15 20:12
37FR2003: 另外單就字面意義上,在沒看過公文函釋的情況下,有居住證04/15 20:20
38FR2003: 真的等同於有大陸戶籍嗎?04/15 20:20
39FR2003: 剛剛翻牆看了下對岸的法規,港澳台居住證申領辦法有兩條很04/15 20:25
40FR2003: 有意思04/15 20:26
41FR2003: 一是5年期限(可換領),二是喪失港澳台居民身分即作廢04/15 20:26
42FR2003: 字面上單這兩點就跟一般意義的戶籍有出入了04/15 20:29
43FR2003: 甚至就9-1條的修法年代來看,這應該是要在不承認大陸政權的04/15 20:31
44FR2003: 情況下,以對岸出生時的戶籍來與自由地區人民做區分04/15 20:32
45FR2003: 所以把居住證函釋成戶籍,八成會有問題吧04/15 20:38
62FR2003: 我是沒在跟m大你爭輸贏啦(攤手~)04/16 21:09
63FR2003: 我只是就我對把居住證函釋成戶籍的問題提出來而已...04/16 21:10
64FR2003: 我也當然清楚兩岸條例很特殊,但04/16 21:11
65FR2003: 看原Po新的回應,其實能看出來上級依兩岸條例的情況是無法04/16 21:12
66FR2003: 做出這行政處分的,必須要用外國人工作的相關法規範才能處04/16 21:13
67FR2003: 理,但這很明顯就是行政機關在鑽灰色地帶,屬於政治問題04/16 21:14
68FR2003: 因此就這case來看,兩岸條例其實跟法的核心思維尚無出入04/16 21:14
69FR2003: 然後不知m大您所謂註銷的法令依據"不同",是指?(因使用"")04/16 21:18
70FR2003: 客觀上,一個依據戶籍法,一個是兩岸條例,當然不同04/16 21:18
72FR2003: 但兩個對象都是中華民國國民,不是嗎(?) 還是我有搞錯啥04/16 21:22
73FR2003: 我知道啊 :P 單純只是問問~~04/16 21:23
85FR2003: 但舉證責任真的在人民嗎? 私以為行政處分的事實調查是政府04/16 23:02
86FR2003: 必須要先做的事,如果單用人民要主動向國家表示忠誠就轉移04/16 23:04
87FR2003: 舉證責任,比例原則會有問題吧?04/16 23:05
88FR2003: 況且在賦予原大陸地區人民,台灣地區的戶籍時,就已存在審04/16 23:07
89FR2003: 核過程了04/16 23:11
90FR2003: 至於懷疑原台灣地區人民持有大陸地區戶籍、護照,就是我指04/16 23:15
91FR2003: 的比例原則問題04/16 23:15
130FR2003: 感謝m大補充這麼多04/17 16:03
131FR2003: 我是沒follow內政部開鍘的細節,才會擔心有行政部門恣意的04/17 16:03
132FR2003: 問題04/17 16:04
133FR2003: 但看來目前還沒這狀況04/17 16:04
134FR2003: 然後陸委會上月底發了1140100280號函釋,很小心的把範圍切04/17 16:05
135FR2003: 在定居證、居民身分證兩項...XD04/17 16:06
136FR2003: 沒納入居住證04/17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