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釋字] 622號 生前贈與未繳稅 死後併入遺產課稅

看板tax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17年前 (2007/01/02 16:3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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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ngguo (現在就是出發點。)》之銘言: : 推 badfood:請問白話的說,以後只是在死前ㄧ天把財產贈與出去 12/30 23:08 : → badfood:就不用繳遺產稅了嗎? 12/30 23:09 : 推 hippotsai:這種情形不用繳的是贈與稅 12/31 10:35 : 我不認為這種情形不用繳到贈與稅, : 依大法官解釋所示,以被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 : 該贈與稅仍是被繼承人生前之稅捐債務, : 在一般繼承之下(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除外), : 繼承人仍是要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生前所遺之資產與負債, : 繼承人對此繼承而來之贈與稅捐仍需負繳納義務。 上禮拜小弟只看解釋文沒仔細看理由書就 po 文, 這兩天把理由書仔細看完才發現, 我之前對這號解釋的理解是錯誤的 ^^;; (原文之評論已刪) 這號解釋的爭點不在稅捐客體之有無, 而是稅捐客體之歸屬問題. 贈與稅案件, 我的思考順序是: 1. 贈與稅捐有無成立 (有無贈與事實); 2. 贈與稅捐應由誰繳納. 贈與稅之成立: 簡單的說, 死亡前之贈與, 不因贈與人生前沒有申報, 僅因其死亡而能獲得免除贈與稅負這種好康的事情. 其理由在於稅捐乃是法定之債, 在事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即成立, 而非申報或核定時才成立稅捐債務. 稅捐客體之歸屬: 既然贈與稅捐已於贈與時成立, 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 即使贈與人未申報 (或已申報但未核定) 就過世, 納稅義務人仍為贈與人, 只是因為贈與稅債務不具一身專屬性, 而必須由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繼承、繳納 (民法1148條); 但是在有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 則是由遺囑執行人負繳納義務 (稅捐稽徵法第14條). 在這裡, 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只是負繳納義務之人, 而非稅法所定之「納稅義務人」. 因此, 最高行政法院為財政部函釋背書的92年9月18日會議決議 認為應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之規定, 即被大法官認為違反租稅法定原則: 因為沒有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 可以改定納稅義務人. 至於贈與稅之強制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 是對贈與人所遺財產強制執行. 但是如果其遺產不足繳納, 則在有繼承人的情況下, 是對概括繼承之繼承人強制執行; 如果沒有繼承人 (或是全部都限定繼承人), 則是依遺贈稅法第7條之規定, 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猜猜最高行政法院93年2月17日聯席會議決議會被第幾號大法官會議解釋宣告違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48.102 ※ 編輯: hippotsai 來自: 140.116.148.102 (01/02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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