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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RE: [釋字] 622號 生前贈與未繳稅 死後併入遺產課稅
共 7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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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兩則相關之新聞供參:. 2006.12.30 中國時報. 大法官622解釋令 生前贈與未繳稅 死後併入遺產課稅. 劉鳳琴、唐玉麟/台北報導. 納稅雖是人民的義務,但應以法律明文規定,大法官. 昨天公布的釋字六二二號解釋,揭示了不能以命令或逾越. 法律,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或限制,而課人民以法律所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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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badfood:請問白話的說,以後只是在死前ㄧ天把財產贈與出去 12/30 23:08→ badfood:就不用繳遺產稅了嗎? 12/30 23:09推 hippotsai:這種情形不用繳的是贈與稅 12/31 10:35. 我不認為這種情形不用繳到贈與稅,. 依大法官解釋所示,以被繼承人為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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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富翁負有生前應納贈與稅之稅務債務,. 如果子女未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仍應繼承該稅務債務。. 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未經核課贈與稅,經稽徵機關對其繼承人補徵贈與稅後,如已逾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經查被繼承人(即贈與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已無遺產可供執行者,是否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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