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釋字] 622號 生前贈與未繳稅 死後併入遺產課稅

看板tax作者 (現在就是出發點。)時間17年前 (2006/12/31 14:4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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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兩則相關之新聞供參: 2006.12.30  中國時報 大法官622解釋令 生前贈與未繳稅 死後併入遺產課稅 劉鳳琴、唐玉麟/台北報導 納稅雖是人民的義務,但應以法律明文規定,大法官 昨天公布的釋字六二二號解釋,揭示了不能以命令或逾越 法律,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或限制,而課人民以法律所未 有規定的租稅義務。 根據釋六二二解釋令,被繼承人生前的贈與,若以繼 承人為納稅人(課徵贈與稅)主體,是違憲問題;財政部官 員說,實務上財政部將會配合辦理,將發單納稅人改為被 繼承人而不是繼承人,但稅不會影響,還是會課徵到贈與 稅。 財政部官員說,未來被繼承人生前的贈與財產,凡是 未繳稅者,將不以繼承人(如子女)作為納稅人,但將以原 來贈與人(被繼承人,如父母)為納稅人,不過,被繼承人 死亡後的生前欠繳稅款,仍由繼承人(如子女)負責繳納。 六二二號解釋是魏姓男子所聲請,其父於八十五年九 月過世,魏姓男子在申報遺產稅時,被國稅局查出其父在 八十二年五月,曾分別移轉現金一百萬元及五十萬元給媳 婦,另在八十三年五、六月其父帳戶存款亦被提領五百萬 及一百萬元。國稅局認為魏父給錢的行為是贈與,但未依 規定申報贈與稅,因此以魏姓男子等繼承人之名義,發單 補課該年度的贈與稅。魏姓男子等繼承人不服,循序提出 行政爭訟,但一路敗北,最高行政法院並援九十二年九月 十八日的庭長法官聯席會決議駁回其訴確定。 六二二解釋認為前述聯席會決議違憲,是因為六十二 年二月六日公布施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僅 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被繼承人的財產,應視 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而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最高行庭長法官聯席會決議被繼承人死亡前之贈與, 如果沒有課徵贈與稅,贈與人死亡後,應以繼承人為納稅 義務人課徵贈與稅。大法官認為聯席會的此一決議,逾越 了遺贈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增加繼承人法律上所未規定 的租稅義務,與憲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五條的規定意旨不符 ,應不再援用。 2006.12.30  工商時報 大法官622號解釋令 會計師:降低富人財產繼承糾紛 王信人、張國仁/台北報導 會計師表示,實務上,很多富人子女有的拿到很豐富 的贈與財產,有的子女沒有拿到贈與財產卻要繳遺產稅, 造成很多兄弟鬩牆的糾紛,會計師形容,「這類訴訟案是 滿山滿谷」,而大法官昨天做出的六二二號解釋,有助解 決富裕家庭的財產繼承糾紛問題。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敏弘表示,根據遺贈 稅法第十五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出去給民法 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和配偶的財產,死亡後要併入遺產總 額,但繳過的贈與稅可以扣抵遺產稅。 以前稅捐單位發出的稅單都是寫被繼承人,後來討論 被繼承人已經死亡,不能收信,所以稅單就寄給繼承人, 造成很多問題,當受贈人和繼承人不一樣時,就會產生債 權問題。 舉例來說,一個富翁有七子一女,富翁在死亡前二年 ,把全部財產贈與給七個兒子,也沒有繳贈與稅,富翁死 亡後,依照民法規定,遺產要平分給配偶和八個子女,但 實際上已沒有遺產,於是國稅局會把他生前二年的贈與財 產全部併入遺產中課徵遺產稅,並讓他們繳過的贈與稅可 以扣抵。 但是該女兒並沒有拿到任何的財產,卻要平均負擔繳 遺產稅的責任,造成稅負上不公平,引發糾紛。同樣的情 形,很多靠自己在外發展,不拿父母財產的子女,在被繼 承人生前沒有分配到財產,卻在被繼承人死亡後被國稅局 補稅,如果繳不出遺產稅,變成欠稅,會被執行欠稅,本 身賺來的財產往往遭到扣押,很冤枉,最近幾年很多這類 行政救濟官司。 林敏弘說,根據昨天六二二號大法官的解釋,以後這 類的案件只能從剩下的遺產中去課徵贈與稅,不能再對沒 有收到贈與財產的人要求繳贈與稅。 財部官員表示,大法官釋字六二二號並沒有影響稅法 十五條本身的規定,而是影響「稅捐稽徵程序」,要求國 稅局以後發遺產稅單要以被繼承人為對象,在被繼承人後 面加括弧(已歿),寫上繼承人收。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在九十二年將視同 遺產的贈與稅受贈人的「代繳義務人」身份,擴張為「納 稅義務人」身份的決議,增加了代繳義務人較重的稅額負 擔。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成解釋指出,此一決議,等 於是增加繼承人法律上所未規定的租稅義務,與憲法租稅 法律主義規定不符,自昨天解釋文公布日起,不能再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4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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