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廢掉公審會

看板politics作者 (啞巴)時間14年前 (2010/06/11 11:01), 編輯推噓2(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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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銘言: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61.64.152.7 : 推 AnimalFarm:拜託請把處分機關搞清楚 210.69.124.37 06/11 09:17 : → AnimalFarm:「行政院」絕對有權審查-->結案。 210.69.124.37 06/11 09:18 : → AnimalFarm:公審會的審查有沒有拘束力根本不是重點 210.69.124.37 06/11 09:20 : → AnimalFarm:公審會根本不是個「機關」啊!! 210.69.124.37 06/11 09:20 : 推 KJupiter:http://0rz.tw/WZbWB 112.104.151.56 06/11 10:42 : → KJupiter: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45 號 112.104.151.56 06/11 10:43 太多了....直接回文....... 大法官解釋中的理由書提到: 設於行政院內之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對全國性公 民投票提案成立與否具有實質決定權限,對外則以行政院 名義作成行政處分,行政院對於該委員會所為之決定並無 審查權,領銜提案人對其決定如有不服,則循訴願及行政 訴訟程序謀求救濟。 在部分不同意見書中提到: 五、行政院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地位 多數意見依公投法第三十四條、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認定全 國性審議委員會,係置於行政院內「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 委員會」,對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成立與否具有實質決定 權限,行政院對於該委員會所為之決定並無審查權,惟對 外則以行政院名義作成行政處分,並非獨立之行政機關( 註十三)。 所謂「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註十四),是機關 內部之單位,於本機關或他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依法具 有參與權限,通常法令規定之形式為審議某種事項時,應 設置某種委員會。委員會之設立,多少都帶有獨立運作之 意義在內,只是其獨立性強弱有別而已。無論如何,理論 上委員會應獨立於層級指揮體系之外獨立運作,則為共同 要素(註十五)。 本件全國性審議委員會,縱屬行政院內參與行政處分作成 之委員會(註十六),因對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成立與否 具有實質決定權限,行政院對於該委員會所為之決定並無 審查權,故應屬獨立於層級指揮體系之外獨立運作之獨立 性委員會。 評: 明白地說,行政院對公審會有人事權,但對於公審會依法 (公投法)所審議的事項,無審查權,因此,公投法第2條 ,是公審會的權限,非行政院。 當然,如果行政院硬要控制公審會,那只能從人事權著手 ,就是全部都是提名聽話的委員,否則要是不聽話,行政 院就管不了了。 因為只要公審會做成的決議,行政院只能照發。 PS: 大法官在第14條只提第二項、第三項,沒提到第一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51.56 ※ 編輯: KJupiter 來自: 112.104.151.56 (06/1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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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聽不懂?行政院對於公審會「有權」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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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的部分沒有另為審查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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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2:06, , 3F
但是對於公審會「無權」審查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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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2:07, , 4F
行政院本來就有審查權 不因委託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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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2:32, , 5F
對非法律背景的人不用太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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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4:52, , 6F
現在兩位的意思是說公審會無權審1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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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4:52, , 7F
是行政院委託,所以它才能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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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4:52, , 8F
又因為是行政院的權限...所以有關公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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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4:53, , 9F
對於14I的審議,行政院有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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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4:57, , 10F
那現在還有沒有14I中選會形式審、公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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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審,雙重審查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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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12:21, , 12F
公審會討論了一個他可以不用討論的東西,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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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12:22, , 13F
且把這個結論講給行政院聽,有權的行政院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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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這個結論"從善如流",所以照辦;但是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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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院同樣可以"悉,然本院不採",當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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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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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方面,公審會討論了一個它應該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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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同時他也做成了應該要做成的決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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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12:24, , 19F
政院雖然是主管機關,但是他當然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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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23:14, , 20F
我還是那個問題請教E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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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還有沒有14I中選會形式審、公審會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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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23:15, , 22F
質審,雙重審查這件事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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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7:51, , 23F
審查當然還是兩層啊,14I與14II,就算是C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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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7:51, , 24F
本來講的形式實質,也只是把14I當做形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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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34/37做實質審查事項來解;不會有一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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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既是形式又是實質,如果只是形式審那就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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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個特定的,一望而知的外觀而已,因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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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會說我不完全贊同那個表中形式/實質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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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7:54, , 29F
法.從中選會將某一部份議題保留聽取公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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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7:54, , 30F
的意見,可以知道至少在本案,中選會認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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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7:54, , 31F
們應該只做形式審查,故將一部份牽涉到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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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7:55, , 32F
認定的款次,留待聽取公審會的意見參酌後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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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7:55, , 33F
判斷.但是就法規言之,就是有兩個審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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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7:56, , 34F
要做兩次審查,14I各款依現行法,審查機關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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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7:57, , 35F
是在中選會,只不過在本案,中選會在做出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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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7:57, , 36F
查決定前,有"請益"公審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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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7:58, , 37F
所以說中選會發出的那個無14I各款情事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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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7:58, , 38F
知是敗筆,沒審就沒審,囉嗦個什麼勁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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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7:59, , 39F
但是本案最後這個結果要翻盤,只要公審會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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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8:00, , 40F
持決定的第二點理由不變,那還是會被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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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8:00, , 41F
中間這個形式的瑕疵,並不足以動搖最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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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8:00, , 42F
炒炒新聞,酸酸公審會這個國親版獨門暗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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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 08:01, , 43F
就夠了,但是要說把這案推起來,下回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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