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廢掉公審會

看板politics作者 (啞巴)時間14年前 (2010/06/07 23:23), 編輯推噓5(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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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imalFarm (龐泰洛)》之銘言: : 公審會並非的行政機關,行政院公審會組織規程第9條定有明文。 : 公審會沒有獨立為行政處分的效力, : 換句話說,即使它為任何處分,也是代表「行政院」(主管機關)的意思, : 而行政院本來就有審查公投法第14條第1項的權限。 : 由於應該只是訓示規定,所以行政院即使違反15日內駁回的規定,也並不會無效。 : 至於從以前到現在公投法第14條第1項為什麼是由中選會來審查.. : 我怎麼知道? : 中選會組織法並非創設權限的法源, : 若違反行為法(公投法),還是應以行為法為準。 : 至於公投法施行細則,那更不用說了, : 裡面區分「各級選舉委員會」和「主管機關」的寫法, : 可以看出主管機關絕不會是中選會。 : 又或者行政院是依公投法施行細則第13條委託中選會來審查。 : 誰知道? : 總而言之,違法審查也好、行政委託也好、啥都好, : 行政院有權審查公投法14條第1項,是在行為法裡寫的明明白白的。 : 它可以追認、委託,啥都可以, : 但我找不出其他法源來「剝奪」行政院審查的權限。 : 所以,理應合法。 : 至於公審會,既然不是行政機關,討論它具有何權限的意義何在? : 它的權限,就是行政院的權限。 : 公審會的存在只是為了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4款性質的程序要件而已。 不是剝奪......是行政院已經授權中選會了......... http://www.twtimes.com.tw/html/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98097 內容部分摘錄: 黃昆輝說,中選會自己寫的公文書上都說明的很清楚,公投法的第十四條 是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委託中選會辦理,即是如此,公投法第十四條的職權 是在中選會,絕非在公審會,是很清楚的。 評: 既然主管機關行政院已授權中選會,而中選會也開了402會議審議台聯此 次公投無違公投法第14條之情事,亦發公函通知台聯,請問,依照你所 謂的行政程序法,中選會402會議這個審議結果有無法律效力?! 行政院認不認中選會這個會議結果?! 既然你提到了行政院公審會組織規程,第2條明明白白說了公審會的審議 事項,說明公審會無權審議公投法第14條,這條組織規程有無法律效力?! 再退一步,就依照你的邏輯,行政院將主管機關的權限委託中選會審議 公投法第14條,經中選會開會議決此次公投無違第14條相關情事,然後 公告天下;而行政院又委託審議會(中選會的授權是有公文的,審議會 如果要說它有,應該也要公文佐證吧?!)審議第14條,經公審會審議, 同一公投、同一內容,有違公投法第14條,駁回,亦公告天下。 請問,行政程序法可以一個說有,一個說沒有,可以這樣嗎? 行政院會不會又不小心,毫無證明地委託十幾個審議單位、路人甲、 路人乙,五個說有,六個說沒有,七個說不知道?! 套你說的,行政院有權審查公投法14條第1項,是在行為法裡寫的明 明白白的,但不要同時委託好幾個單位,如果真的吃太飽,委託好 幾個單位來審議,也請統一最終結果再來發布,而不是每個受委託 單位發布不同的審議結果。 我看要釐清你說的問題,可能要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布他的委託 公文,告訴我們它是委託誰,以誰的審議結果為準,到底是公審會 越權審議,還是中選會越權開會審議,且亂公布結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61.122

06/07 23:44, , 1F
你一直跳針,命令不得高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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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3:44, , 2F
兩個審議單位本來就可以有不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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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3:47, , 3F
公審會不是行政機關 無行政委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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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3:48, , 4F
這個案子從頭到尾的行政處分只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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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行政院的駁回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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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3:50, , 6F
他現在一直在盧組織規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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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3:50, , 7F
簡單來說他認為命令高於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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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3:58, , 8F
你們兩位結論不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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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3:58, , 9F
H說可以有兩個,A說從頭到尾只有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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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3:59, , 10F
誰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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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23:59, , 11F
大法官也會結論不容,所以呢?
06/07 23:59, 11F

06/08 00:00, , 12F
大法官會公布兩個不同釋憲結果?!
06/08 00:00, 12F

06/08 00:01, , 13F
你們兩位還是沒有回答....中選會發給台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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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0:01, , 14F
的公函中,說明此次公投不違第14條之情事
06/08 00:01, 14F

06/08 00:01, , 15F
,這公函有沒有效力....?!
06/08 00:01, 15F

06/08 00:32, , 16F
一句話:沒有效力。
06/08 00:32, 16F

06/08 10:22, , 17F
裁量權在行政院
06/08 10:22,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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