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廢掉公審會

看板politics作者 (啞巴)時間14年前 (2010/06/05 23:12), 編輯推噓1(103)
留言4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8/23 (看更多)
※ 引述《houkoferng (槍斃岡田救日本!!)》之銘言: : 他的通篇邏輯就是公投審議議委員會,為最終的審議單位 : 之前中選會可以做一次形式審查,之後再由審議委員會判定 : 如果審議委員會不是最終的判定單位,那就不用對他提起行政訴訟,因為 : 還沒有最初最終的行政處分。 : 所以中選會做審查也沒有什麼大不了,他的職權就是檢查14條的項目與連署事項 : 這就跟很多單位只做文件收件,之後的實質內容是下一個單位的事情。 : 哪裡有什麼錯亂?行政單位很多這種設計 從公投法第七章 第 54 條 公民投票若涉及中央與地方職權劃分或法律之爭議或其他之行政爭議,應 依大法官釋憲或依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之。 公民投票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公民投票訴訟,由公民投票行為地之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高等行政法 院均有管轄權。 二、不服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抗告之公民投票訴訟事件,由 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第 55 條   全國性或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經審議委員會否決者,領銜提案人於收到通知 後三十日內,得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 前項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核定,屬全國性者,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 上,屬地方性者,各該直轄市、縣 (市) 議會議員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 ,認有違憲或違法之情事,於決定作成後六十日內,得依行政爭訟程序提 起救濟。 等等....... 只能說明 1.涉及中央與地方職權劃分或 2.法律之爭議或 3.其他之行政爭議 4.全國性或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經審議委員會否決者.... 可以提行政爭訟....別無其他。 否則,照你的邏輯從第54條,你可以看出誰是最終的審議單位呢?! 中選會?!行政院?!大法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32.23

06/05 23:44, , 1F
你要把行政裁量跟司法判決混再一起
06/05 23:44, 1F

06/05 23:44, , 2F
救自己去混吧,
06/05 23:44, 2F

06/05 23:46, , 3F
第一次看到有人把行政裁量機關跟司法
06/05 23:46, 3F

06/05 23:46, , 4F
還有行政救濟混再一起講
06/05 23:46, 4F
文章代碼(AID): #1C2cbst8 (politics)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C2cbst8 (poli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