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廢掉公審會
※ 引述《KJupiter (啞巴)》之銘言:
: 邏輯有問題!!
: 這只是說明主管機關(中選會),負責審查第14條.....
: 如果沒有問題,就是接下來公審會負責審查它的部分,
: 就是第二條。
: 你整段話是要告訴我們,中選會發神經,要審議還未確定之前,就先發
: 公函給台聯?!審議不關它的事情,居然還開會審議?!還有雙重審查,居
: 然不等公審會就先發函?!
: 你寧願堅信中選會發神經不懂法律亂發函亂審議?!
從法條字面上來看就是雙重審查,
: 該組織規程,是依據公民投票法第35條的規定,由立法院授
: 權行政院定的。
: 你現在是要告訴我們這組織規程是亂寫的?!
我在其他篇修正過了,縱使審查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也可以
: 邏輯有問題!!只能證明全國性或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經審議委員會否決者。可以
: 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
: 完全看不出有任何意思說明審議委員會為最終的裁決單位
他的通篇邏輯就是公投審議議委員會,為最終的審議單位
之前中選會可以做一次形式審查,之後再由審議委員會判定
如果審議委員會不是最終的判定單位,那就不用對他提起行政訴訟,因為
還沒有最初最終的行政處分。
所以中選會做審查也沒有什麼大不了,他的職權就是檢查14條的項目與連署事項
這就跟很多單位只做文件收件,之後的實質內容是下一個單位的事情。
哪裡有什麼錯亂?行政單位很多這種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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