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廢掉公審會

看板politics作者 (啞巴)時間14年前 (2010/06/10 20:33), 編輯推噓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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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y.gov.tw/public/Attachment/791217394771.pdf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第7次委員會議發言記錄 內容部分節錄: 楊泰順委員提到,說明的第二項談到我們的職權「依公民投票法第 2 條之規定、還有第33條之規定」,我認為漏列了第14條的規定, 如果第14條規定沒列在裡面,我們今天很多審核的焦點就會模糊掉 ,就可能會被人家質疑我們沒有權限........ 評: 楊委員主張應該將公投法第14條列入公審會所能審議的事項內,因 為他覺得,沒在法律條文內列入,是會被質疑的..... 而從鄧執行秘書,以組織規程第二條第2條來說明,當然,楊以法律 位階來反駁。 再由黃國鐘委員的發言,他提到主管機關行政院已經將第14條授權給 中選會,公審會的職權是第34條,而第34條是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 認定,可見,黃委員並不認為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包含第14條 ,而且,又提到一事不再理的同一事項認定,由此可知,黃認為中選 會已經審查過第14條,同一法條,公審會應不再理,可見,他也不認 為中選會是什麼形(ㄙㄨㄟˊ)式(ㄅㄧㄢˋ)審查,公審會是實質審查 (針對第14條而言)。 當然,還有其他意見,不再列述,最後,就是治標性的方案,在駁回 說明內,只說審議委員會依公民投票法所規定之事項進行認定,不明 述駁回條文。而最後建議永久性的解決辦法,就是修法、釋憲,因為 連公審會自己想審第14條,但卻也沒那麼確定可以有權限可以審第14 條,所以乾脆不在駁回說明內,不明說駁回條文(如果真想用第14條駁 回的話)。 然而如今,公投法依舊、公審會組規第2條依舊、行政院委託中選會 審查第14條,還是依舊...公審會有沒有權限審議第14條,真有那麼 確定嗎?! 現在公審會在駁回說明內明述以第14條駁回,難道沒有爭議?! http://www.cec.gov.tw/files/F100609/20100609163349.doc 中央選舉委員會第四0二次會議紀錄 這是中選會審議台聯此次公投的會議紀錄,裡面說明了自己的 權限是什麼,再審議什麼,還是那句話,如何程序審查與實質 審查,對同一條文,會有不同的審議結果?! ※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銘言: : ※ 引述《CrazyMarc (專殺分身狗)》之銘言: : 借用補充原體系圖說明公投法14條的審查流程 : 文義其實很清楚就有兩個階段不同的審查, : "誰"來審查以及審查"什麼"都不同. : ┌駁回(行政處分) : │ 公投14I:主管機關...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 : │ 十五日內予以駁回: : │ 一、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 │ 二、提案人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 : │ 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 : │ 足者。 : │ 三、提案有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 : │ 四、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 : │ 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 申請公投─→中選會形式審查┤ : 公投14I:主管機│ : 關*於收到公民 │ : 投票提案,經審│ : 查... │ : │ : └(行政院→送公審會實質審查) →審查結果回 : 公投14II:公民投票案經審查 行政院,以 : 無前項各款情事者 行政院名義 : ,主管機關應將該 予以准駁 : 提案送請各該審議 (行政處分) : 委員會**認定 公投14III: : 公投34: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 公民投票案 : 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經前項審議 : 審議下列事項: 委員會認定 : 一、... 不合規定者 : 二、... 主管機關應 : 公投37:直轄市政府、縣(市) 予駁回... : 政府應設地方性公民 : 投票審議委員會,審 : 議下列事項: : 一、... : 二、... : *主管機關 : 公投3I: :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地方性 : 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 政府。 : **審議委員會: : 公投2: :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6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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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自己在會議中明示"他不審"交給公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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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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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說明第五點就已經表示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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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我個人還是會回到法條解釋,看不出中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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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什麼理由丟給公審會去審,但是公審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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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並不做出處分,所有的決定最後會回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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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繞了一圈會變成在部分14I的事項,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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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給中選會,中選會把認定判斷甩給公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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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審會判斷完,在14I的部分只能相當於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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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的諮詢機構,行政院自己本來就可以基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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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機關的地位做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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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讓這個東西看起來更符合原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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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公審會先討論這些部份->去函中選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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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會"參酌"其意見後->駁回或移請.走這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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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過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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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黨應該會很愛這個解套法,來來回回起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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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多拖一個月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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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一直想公投 我們不是瑞士或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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