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廢掉公審會
http://www.ey.gov.tw/public/Attachment/791217394771.pdf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第7次委員會議發言記錄
內容部分節錄:
楊泰順委員提到,說明的第二項談到我們的職權「依公民投票法第
2 條之規定、還有第33條之規定」,我認為漏列了第14條的規定,
如果第14條規定沒列在裡面,我們今天很多審核的焦點就會模糊掉
,就可能會被人家質疑我們沒有權限........
評:
楊委員主張應該將公投法第14條列入公審會所能審議的事項內,因
為他覺得,沒在法律條文內列入,是會被質疑的.....
而從鄧執行秘書,以組織規程第二條第2條來說明,當然,楊以法律
位階來反駁。
再由黃國鐘委員的發言,他提到主管機關行政院已經將第14條授權給
中選會,公審會的職權是第34條,而第34條是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
認定,可見,黃委員並不認為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包含第14條
,而且,又提到一事不再理的同一事項認定,由此可知,黃認為中選
會已經審查過第14條,同一法條,公審會應不再理,可見,他也不認
為中選會是什麼形(ㄙㄨㄟˊ)式(ㄅㄧㄢˋ)審查,公審會是實質審查
(針對第14條而言)。
當然,還有其他意見,不再列述,最後,就是治標性的方案,在駁回
說明內,只說審議委員會依公民投票法所規定之事項進行認定,不明
述駁回條文。而最後建議永久性的解決辦法,就是修法、釋憲,因為
連公審會自己想審第14條,但卻也沒那麼確定可以有權限可以審第14
條,所以乾脆不在駁回說明內,不明說駁回條文(如果真想用第14條駁
回的話)。
然而如今,公投法依舊、公審會組規第2條依舊、行政院委託中選會
審查第14條,還是依舊...公審會有沒有權限審議第14條,真有那麼
確定嗎?!
現在公審會在駁回說明內明述以第14條駁回,難道沒有爭議?!
http://www.cec.gov.tw/files/F100609/20100609163349.doc
中央選舉委員會第四0二次會議紀錄
這是中選會審議台聯此次公投的會議紀錄,裡面說明了自己的
權限是什麼,再審議什麼,還是那句話,如何程序審查與實質
審查,對同一條文,會有不同的審議結果?!
※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銘言:
: ※ 引述《CrazyMarc (專殺分身狗)》之銘言:
: 借用補充原體系圖說明公投法14條的審查流程
: 文義其實很清楚就有兩個階段不同的審查,
: "誰"來審查以及審查"什麼"都不同.
: ┌駁回(行政處分)
: │ 公投14I:主管機關...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
: │ 十五日內予以駁回:
: │ 一、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 │ 二、提案人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
: │ 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
: │ 足者。
: │ 三、提案有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
: │ 四、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
: │ 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 申請公投─→中選會形式審查┤
: 公投14I:主管機│
: 關*於收到公民 │
: 投票提案,經審│
: 查... │
: │
: └(行政院→送公審會實質審查) →審查結果回
: 公投14II:公民投票案經審查 行政院,以
: 無前項各款情事者 行政院名義
: ,主管機關應將該 予以准駁
: 提案送請各該審議 (行政處分)
: 委員會**認定 公投14III:
: 公投34: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 公民投票案
: 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經前項審議
: 審議下列事項: 委員會認定
: 一、... 不合規定者
: 二、... 主管機關應
: 公投37:直轄市政府、縣(市) 予駁回...
: 政府應設地方性公民
: 投票審議委員會,審
: 議下列事項:
: 一、...
: 二、...
: *主管機關
: 公投3I:
: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地方性
: 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 政府。
: **審議委員會:
: 公投2:
: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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