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王如玄:22K不該嫌少
※ 引述《DSNT (身在紐約,心在東京)》之銘言:
: 哪部分的條文要修改,又要修改成怎麼樣的條文,
: 這點我倒是很想請教封包傳得比較快的你,資料在哪裡?
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的資訊(http://law.moj.gov.tw)
比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條文
在2009年 6月 5日與2010年 4月 2日所修改之條文( 5、 6、 7、10、14、26條)
就可以知道原文與修改後的,要轉貼很簡單,只是怕沒啥人要看......
第五條:該辦法所稱的邀請單位,增列:
「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營運資金
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新設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
第六條:原文是:
「邀請單位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其每年邀請人數如下:
一、邀請單位為年度營業額不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之本國企業、新設之本國
企業者,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四十五人次。
二、邀請單位為僑外投資事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外國公司在臺辦事
處或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本國企業者,其每年邀請人
數不得超過二百人次。
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需要者,得不受
前項規定限制;其認定原則,由經濟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修改為:
「邀請單位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其每年邀請人數限制如下:
一、設立未滿一年且年度營業額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邀請單位,其每年
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次。
二、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
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人次。
三、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元,其每年邀請人次不得超過四百
人次。
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需要者,不受前
項規定限制;其認定原則,由經濟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七條:原文是: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受訓者,以受僱於本國企業或僑外投資事業在大陸
地區或第三地區之投資事業所聘僱之主管或技術人員為限。」
修改為: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受訓者,以受僱於下列事業之主管或技術人員為限:
一、本國企業在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之投資事業。
二、外國公司、大陸地區公司或其投資之事業。
受僱於前項第二款事業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受訓者,邀請單位以該外
國公司、大陸地區公司在臺之投資事業為限。」
第十條:有修改部分原文是:
「六、邀請單位最近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外國公司認許〈認許事項
變更〉表或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報備〈報備事項變更〉表影本。
七、邀請單位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採購實績證明文件影
本。但邀請單位為新設企業或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者,得免附。」
修改為:
「六、邀請單位最近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外國公司認許(認許事項
變更)表或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報備(報備事項變更)表或大陸地區
公司設立(變更)許可登記事項表影本。但邀請單位於同一年度曾申
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經核准者,得免附。
七、邀請單位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採購實績證明文件影
本。但邀請單位為新設企業或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或同一年度曾
申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經核准者,得免附。」
第14條:有修改部分原文是: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而其邀請單位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多
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一年至三年:
一、僑外投資事業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本國企業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三、受邀人為旅居海外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
修改為: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而該大陸地區人民及其
邀請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
必要者,得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一年至三
年:
一、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受邀人為旅居海外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
第26條:有修改部分原文是:
「邀請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接待、安排活動、留存受邀人之保險契約或拒絕、
妨礙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第三項所定訪視、隨團、查核行
為,或未依限期提出前項所定報告,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主管機關視其
情節,於一年至三年內對其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修改為:
「邀請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接待、安排活動、留存受邀人之保險契約或拒絕、
妨礙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第三項所定訪視、隨團、查核行
為,或未依限期提出前項所定報告,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不
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其情節,於一年至三年內對其
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當各位看到這些條文的修改,不知感想為何?
: 台灣是什麼時候開始開放更多的中國專業人士來台或中資投資?
: 現在就在吵要一個「事實」?
: 這跟馬英九當選一星期後就有人在該該叫他支票沒兌現一樣有趣嘿..
詳細時間,根據法律訂定日來看,似乎是2005年開始讓中國人士來台從事商務活動
這是事實
重點是,我問的:
理想上,理論上,開放更多的中國專業人士來台
「應該」可以方便中國人士投資台灣,進而提升就業率、改善失業率
事實上是否如此? 還是需要多一點時間來看這個趨勢?
不知道你願不願意針對問題提出一些你的意見?
當然,在馬英九當選一星期後就要求他兌現競選支票,這是沒道理也沒意義的事情
但是別忘記,當時馬英九的承諾,現在可以檢驗的部分:
「馬英九表示,關於兩岸直航,過去八年都沒動,「但我一推就會動」,若當選總
統,五二○就任後就立即展開兩岸直航談判,把節日包機改為「週末包機」,七
月一日就啟航,年底前把週末包機改為平日包機,也希望明年六月前把包機改為
「正式班機」。馬也宣示,七月一日將開放中國觀光客來台,初期每日三千人,
第二年每日五千人,第三年每日七千人,第四年每日一萬人。」
也就是2008年每日3000人、2009年每日5000人,這兩年可先來檢驗
根據觀光局來台旅客的統計資訊(http://taiwan.net.tw/w1.aspx)
2009年中國觀光客972,123人次(539,106人觀光、69,697人業務)
港澳觀光客718,806人次(538,474人觀光、63,958人業務)
把中國人士與港澳人士都算進去,不論觀光或業務都算進去
平均一天是4632人次(972,123+718,806=1,690,929)
單算中國觀光客的話,變成平均一天1477人次(539,106/365)
2008年的資料,中國的部分好像只有從九月開始,至12月分別為:
中國觀光客:33,251、34,780、35,238、35,114(總計:138,383)
港澳觀光客:46,911、43,030、43,172、62,497(總計:195,610)
觀光局公佈2008年總人次:中國329,204人次(94,765人觀光、36.621人業務)
港澳618,667人次(426,890人觀光、72,653人業務)
用總人次算的(329,204+618,667,除以365,不管潤年了),平均是2597
用9-12月份算的,平均是2738人
單算中國觀光客的部分,全年平均是260人次,9-12月平均是1134人次
這些計算,我都用廣義的人次(中國+港澳,觀光+業務)當分母
仍然未達到馬英九的承諾,更不用說用狹義的去算(去除港澳、去除業務的部分)
這些檢驗,是否算是苛責馬英九政府? 這些資料,你是否也覺得「有趣」?
: 瞧你講得那麼信誓旦旦的,我還以為你有什麼獨眼龍的內幕勒?
: 搞半天還是只能停留在你自以為的合理懷疑這種程度上?
: 還是上面那句老話,現在就在那裡吵著要願景要事實,
: 很、搞、笑......
所以呢? 你有哪些「獨眼龍的內幕」? 哪些真實的數據可以提供?
還是要活在馬英九政府提出的願景、理想下,把眼睛閉起來
才是某些很不「搞笑」的人再做的事情? 哈~~~~
: 如果馬政府三通開放觀光與直航的政策和事實有落差,當然要檢討修正!
: 但.....
: 請問一下你現在倒底是想討論標題的 22K ?
: 還是想討論你之前扯來扯去的中國專業人士來台問題?
: 更或許要檢討修正馬政府 2008 年三通直航成果??
: 針對一件事情討論時切合主題發表意見,
: 不要把不相關的事混在一起做撒尿牛丸來天馬行空亂扯,
: 對你來說似乎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
22K 的政策、失業率的上升問題、人民幣匯率的問題
以我個人的觀點,我認為是互相相關的議題
我引伸這些議題,想要討論的是:
當馬英九政府的政策推出後,與事實發展有所落差時
馬英九政府有沒有透過檢討來修正?
根據2008與2009年的統計資訊,已經看到馬英九對於開放觀光政策出現落差
如果你也認為他們該檢討修正,請問,他們檢討修正在哪裡?
如果他們有檢討修正,請提出來,這部分我還沒看到
如果他們沒有檢討修正,對於 22K、ECFA議題
如何去預期這些政策將會如同馬英九政府所期待的願景、理想會出現?
如何去預期這些政策失敗後,馬英九政府會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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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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