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王如玄:22K不該嫌少

看板politics作者 (我要奮鬥!!!!!)時間14年前 (2010/04/07 15:57), 編輯推噓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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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itt (關關難過關關過(M))》之銘言: : 我只想問王主委..22K居然你還說不少.那不然你來領看看如何? : 景氣差.裁員.無薪假.不去管雇主是否真的有困難.反而還要勞工共體時艱 : 我看是共體時奸才對.有些公司明明獲利.還找景氣不佳藉口搞裁員.無薪假 : 接下來22k壓低工資..22K連養自己都有點問題..還敢說22K很多了 明明是要企業共體時艱的政策到了你口中就變成勞工? 22K本來就是為了避免失業率過高的應急做法 政府不出面的話企業根本不會想雇這些人,因為這些人能創造的價值根本不到22K 對企業來說是雇一個就虧一個 : 或許吧.目前來看確實很多.接下來恐怕只剩10k了.理由如下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 99/04/02修正條文 :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63152 : 馬總統說不開放陸勞.現在屈服對岸壓力.變有條件開放 : 一個無法保障人民生活的總統...要你何用啊? 拿這個出來只更顯得你沒有看完全部內容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四條(未更改): 本辦法所稱商務活動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商務訪問。 二、商務考察。 三、商務會議。 四、演講。 五、商務研習 (含受訓) 。 六、為邀請單位提供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務活動。 七、參加商展。 八、參觀商展。 請問以上八項之中,開放了什麼勞工進來? 第十六條(未修改)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其停留期間如下: 一、從事商務訪問、商務考察、商務會議、演講、參加商展及參觀商展者 ,由主管機關依活動行程予以增加五日,其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 不得逾一個月。 二、從事商務研習或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其停留期 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 請你回答我,一個一次至多只能停留不到三個月,且每次進來要申請的人 要怎麼跟台灣當地的勞工搶工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9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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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能創造多少價值不是你去評估吧
04/07 16:15,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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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那個時間點資方會有雇一個虧一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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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態,而減少人力成本(不雇人或是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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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6:20, , 4F
原意是好,但是對資方而言,容易變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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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6:22, , 5F
多了一群不用付錢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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