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看板politics作者 (tt)時間15年前 (2009/03/24 10:16), 編輯推噓6(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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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 郭某的事件絕對只是個開端 並不會因為被免職而結束 光從刑事責任觀之 他說中國可以來鎭反肅反 這是否觸犯的外患罪及恐嚇罪? 他罵台灣人台巴子 罵台灣鬼島 是否觸犯了公然侮辱或毀謗罪? 這些法律責任 都並非2100名嘴之流 口口聲聲說追究就是在撕烈族群 可以被抹滅的 順道一提 原來有人督促政府來對郭某免職 這叫做撕裂族群 這真是為2100名嘴們的可笑論點 再添一樁 扣帽子也不必扣這麼難看 ※ 引述《LancerWind (藍色之風)》之銘言: : 我只想說... : 關於郭冠英的言論,不應該說是『毀謗罪』,而應該算是『公然侮辱罪』 : 毀謗罪是『散播有傷害的消息 or 謠言』,與客觀的事實相關 : 公然侮辱罪算是『人身攻擊』,偏主觀性的價值批判 : (說真的... 如果連這個都不懂,我就很懶得再說些什麼了) : 以『台巴子』為例,算是『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 : 以法律上來說,應該適用於『公然侮辱罪』,而非『毀謗罪』 : 另外... 因為郭冠英的言論算是『對多數人的公然侮辱』,而不只是種族歧視而已 : 就像『我看不起你』跟『我幹譙你』一般,基本上是不同的 : (『我看不起你』是我個人的自由,但是『幹譙』則是一種傷害的行為) : 如果說『罵一個人有罪,罵愈多人無罪』的話,感覺是蠻悲哀的 : 下面這個給你參考 : 刑 法 :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 : 在社會上的地位 ,因此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 : 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如前述,根據院字二 O 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 : 共見之狀況 所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然對他人做出輕蔑的表示,例 : 如:用糞潑人。 : 第 310 條 (誹謗罪) : 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 :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 : 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 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 不在此限(刑法三百十條第三項) : : 剛剛徐佳青在2100那邊講忠誠問題,要馬劉對郭的忠誠問題有意見 : : 那更是個笑話 : : 我真的想問問民進黨人:『你真的希望還無限上綱忠誠考核這件事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98.180.107

03/24 10:23, , 1F
修正後100條是行為犯不是嘴炮犯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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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沒講到100條,一樓在講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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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二樓不懂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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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內亂外患罪也先去翻法條好嗎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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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不去看要件射程就定罪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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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的問題還涉及隔地犯、被害人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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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不論人後直接喊:有罪有罪?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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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是在講三樓自以為自己懂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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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比那些連法條都不翻就以為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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屌的人來的強多了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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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你們都是法官啊,失敬失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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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的話是在屌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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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不是,不過電麻瓜綽綽有餘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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屌啊,徐州大學比較屌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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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官那你講的話跟2100有什麼實質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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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ip老梗了,現在ip怎麼轉的我看你很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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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大了,我根據的可是大師們的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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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而不是我以為、我覺得、我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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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什麼IP啊? 科科 我又不是DP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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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是沒用這些詞,事實上效果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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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可見你不是法律系統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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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您又是哪個法院的高層人士?還是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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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老師曾是大法官而已,不怎樣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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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識一個顧地方法院廁所的也說是法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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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顧廁所也是法律系畢業,那的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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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雙重標準,有的評叫[未審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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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評說是[反應過慢 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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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1:05, , 28F
一個是法律標準,一個是本省人標準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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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4:28, , 29F
呵C大你別再不懂法律裝懂了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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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論點真的有夠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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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前男孩質疑徐州大法律系不懂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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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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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 老實說 黨校實在也並不高明到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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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15:39, , 34F
你要討論就討論 扯人家學校幹麻 莫名奇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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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但黨校還軍校呢,夠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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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學校?我只是單純想知道誰敢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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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年差20+分才能考上的法律系學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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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律罷了,不然前男孩你報學校來聽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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