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野草莓的心聲

看板politics作者時間15年前 (2008/11/11 07:07),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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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vyyv (我是拉拉國的拉拉)》之銘言: : ※ 引述《winzchen (找志同道合的朋友~)》之銘言: : 只是原po似乎不了解學生為什麼要政府道歉? : 這些通通都是警察取締人民的方式 我還沒講到見到人就打的部份 : 大家應該都有看到新聞 一個15歲的小孩被4.5個警察抓 身上傷痕累累 : 那則新聞播了好多次 : 因為講了又有人說暴民也有傷人阿 但是那個小孩其實什麼也沒做 : 警察也並未對此次事件做出說明 : 以下列舉: : 拿國旗-->取締 覺得是可疑份子--->取締 : 穿著愛台灣的衣服--->取締 大聲呼喊愛台灣--->取締 : 放台灣歌--->取締 : 搜幾百人後車箱 : 這些都是警察的行為 我們先弄清楚什麼叫取締, 取締的意思應該是涉及不法警察依法告發 如果要講警察取締那就請拿出證明來誰吃了官司誰拿了罰單 不然充其量就只是勸離或最多就是叫驅散 因為我看不出來當天再那邊聚集了這麼多人是合法有通過申請 目前的法律就是法律,再怎麼不好了法律也是現有的法律 所以可以討論法律的好壞但是不能拿這個當做非法聚集的合理理由 再來,我個人是覺得台灣的公權力實在是太低了一點 如果一樣的事情發生在美國或是英國 你知道這個是警察在現場馬上判斷就可以做處理的事情 要是誰不服"勸離"而跟警察拉扯 你就真的等著滿地找牙然後吃官司吧 警察在第一線臨場判斷如果有誤可以提出行政訴訟告他 但是當時你不可以不裡警察執行公權力的要求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在美國警察可以用任何理由把你車子攔下來 他也可以同時就開給你罰單,即使你"相信"你沒有違規 你也不能跟他爭執甚至抵抗 否則他馬上就有權力逮捕(我想這點台灣也一樣) 那台灣什麼時候變成在違反現有集遊法的狀態之下 一群人在那邊鼓譟,警察臨場判斷有驅散的必要而執行 然後回過頭來還變成警察失當? 更扯的是還無限上綱到府院,說話的人請負責, 哪一個人拿出證據說驅散市府院直接下令的? 何況就算是這樣,我也不覺得下這個命令有任何錯誤的地方 違法就是違法,還沒修法完成前請不要當做自己是合法的一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55.52.1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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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DPP的標準,美國的警察何止是暴警.簡直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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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魔.在享受權力的同時,也同時想想守法的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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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7:33, , 3F
務吧.雖然國情不同,可以想見的是越自由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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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7:34, , 4F
公權力相對大,我可不想以後一下車就是標準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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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7:34, , 5F
舉高,兩腳打開,一反抗可隨時被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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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1:16, , 6F
很想要自由~就給吧~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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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8:07, , 7F
沒錯,抵抗罰單會再多個幾千,還要接受講習
11/11 18:07,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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