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野草莓的心聲
※ 引述《ivyyv (我是拉拉國的拉拉)》之銘言:
: ※ 引述《winzchen (找志同道合的朋友~)》之銘言:
: 只是原po似乎不了解學生為什麼要政府道歉?
: 這些通通都是警察取締人民的方式 我還沒講到見到人就打的部份
: 大家應該都有看到新聞 一個15歲的小孩被4.5個警察抓 身上傷痕累累
: 那則新聞播了好多次
: 因為講了又有人說暴民也有傷人阿 但是那個小孩其實什麼也沒做
: 警察也並未對此次事件做出說明
: 以下列舉:
: 拿國旗-->取締 覺得是可疑份子--->取締
: 穿著愛台灣的衣服--->取締 大聲呼喊愛台灣--->取締
: 放台灣歌--->取締
: 搜幾百人後車箱
: 這些都是警察的行為
我們先弄清楚什麼叫取締,
取締的意思應該是涉及不法警察依法告發
如果要講警察取締那就請拿出證明來誰吃了官司誰拿了罰單
不然充其量就只是勸離或最多就是叫驅散
因為我看不出來當天再那邊聚集了這麼多人是合法有通過申請
目前的法律就是法律,再怎麼不好了法律也是現有的法律
所以可以討論法律的好壞但是不能拿這個當做非法聚集的合理理由
再來,我個人是覺得台灣的公權力實在是太低了一點
如果一樣的事情發生在美國或是英國
你知道這個是警察在現場馬上判斷就可以做處理的事情
要是誰不服"勸離"而跟警察拉扯
你就真的等著滿地找牙然後吃官司吧
警察在第一線臨場判斷如果有誤可以提出行政訴訟告他
但是當時你不可以不裡警察執行公權力的要求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在美國警察可以用任何理由把你車子攔下來
他也可以同時就開給你罰單,即使你"相信"你沒有違規
你也不能跟他爭執甚至抵抗
否則他馬上就有權力逮捕(我想這點台灣也一樣)
那台灣什麼時候變成在違反現有集遊法的狀態之下
一群人在那邊鼓譟,警察臨場判斷有驅散的必要而執行
然後回過頭來還變成警察失當?
更扯的是還無限上綱到府院,說話的人請負責,
哪一個人拿出證據說驅散市府院直接下令的?
何況就算是這樣,我也不覺得下這個命令有任何錯誤的地方
違法就是違法,還沒修法完成前請不要當做自己是合法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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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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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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