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公投辯論代表--球員兼裁判乎 ?

看板politics作者 (有我在,不要怕)時間20年前 (2004/02/27 18:5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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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ightwing (多年以後)》之銘言: : 跟總統大選辯論一樣, : 辯論的裁判是民眾。 : 你可以投贊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 我說的裁判不是指定輸贏的意思 而是指身為法定的主管機關 卻對有正反對立性質的辯論代表其中一方 就很像如果體委會去出資贊助某一個職棒球隊的廣告 每場比賽的勝負當然還是由現場的裁判決定 但就體委會的角度來看 我認為這是失當的行為 : : 這次的公投是總統提出的 : : 先不論我國到底適合總統制,雙首長制或是內閣制 : : 至少在目前的憲法下還不是純粹的總統制 : : 總統府與行政院在職責跟訂位上還是有一定程度的距離與獨立性 : : 為什麼這次的公投辯論 : : 身為提案機關的總統府ꠊ:      請詳閱公投法十七條規定。 :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 : 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 : 項,交付公民投票。 :   : 規定是給予總統行使的。 是啊 所以我才覺得 這次的公投是總統認為有必要舉行 為什麼總統府只派一位代表呢? : : 十個辯次卻只有派出一名代表呢? : : 反而是由行政院,地方首長與立法院民進黨團取得多數辯席 : : 當然可以說都是同一個政黨的 : : 可是在憲政制度上行政院,地方自治團體,立法院都是不同的機關與法人 : : 尤其是在行政院是法定的公投主管機關下 : : 由行政院代表總統府來參與公投辯論正方 : : 是否合允呢? : 有規定一定要總統府裡面的人士當正方代表嗎? ~~~~~~~~~~~~~~~~~~~~~~~~~~~~~~~~~~~~~~~~~ 我覺得這種論述基礎很薄弱 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情很多 當然有些領域(例如刑法及侵益行政) 從人民權益的保障來看 可以直接以"法律沒說不可以就是可以"的方式來論述 (其實背後還是有罪刑法定原則與法治國的理論) 假設不論任何層次或領域的討論 都單純只以"實定法有無規定"來作為唯一(因為你只提出這一點)的基礎 而不從理論或實質損益角度來分析 那這樣的論述恐怕達不到深入問題的程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2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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