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申請註銷劣文
申訴文案:4/17 s952699 □ [申訴] 申請註銷劣文
判決主文:本篇文章基於兩位板主見解不同而產生誤會
處理此案之板主 FECer 認為板友 s952699 寫了兩個「加班費」
有誤導板友之可能性,因此予以劣文
然,因「超時薪資」及「國定假日薪資」於勞基法內皆屬「加班費」
嚴格說來此寫法之謬誤處並不甚嚴重
我個人是認為,有依法計算並填寫,清楚可見即可,不用苛求
板主 FECer 做事認真,見解也有理可循
判決結果:收回劣文一支。
※ 引述《s952699 (礁溪古天樂)》之銘言:
: 事由:昨日於PT板發文徵人無故遭劣
: 證據:
: ◎工作時間:請加填用餐時段是否供餐、計薪(未填者刪文)
: 詳見此網頁,不再提醒 http://parttime.pixnet.net/blog/post/40119503
: →工作時間:4月18號~4月25號(遇國定例假日免開工)
: 08:00~12:00 13:00~17:00
: 用餐時間是否計薪:是
: 是否供餐:供應午餐
: ◎薪資:不可面議,違者劣退
: 詳見此網頁,不再提醒 http://parttime.pixnet.net/blog/post/40119633
: 不管工作性質不需要加班(勞基30+24)、國定假日不需上班(勞基39),
: 都必須強制填寫加班費、國定假日薪資,否則劣退。
: →1800/day
: 國定假日薪資:
: (勞基法39條:平時薪資加倍×2)
: 加班費:當日薪資*2倍。1800*2=3600。
: (前二小時:時薪×1.33 後二小時:時薪×1.66)
: 加班費: 小工 225/hr*1.33=299/hr
: 225/hr*1.66=374/hr
: 1.勞基法第39條 國定假日薪資=平時薪資加倍* 2我有照填
: 2.勞基法第39條 加班費前2小時*1.33 後2小時*1.66 我有照填
: 3.勞基法第24條 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 原文工作時間 8:00~12:00 13:00~17:00 符合法規
: PT板發文格式我完全照寫 薪資及工時均符合法規
: 無故劣退令人難以信服 寄站內信過去詢問劣退原因也說不出個所以然
: 質疑為何第一篇徵人文OK 第二篇卻被劣退
: 卻回答 第一篇漏看 不然順便劣一劣
: 身為版主卻用劣退來威脅人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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