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申請註銷劣文

看板part-timeBM作者 (蒼穹)時間12年前 (2012/04/17 22:3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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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文案:4/17 s952699 □ [申訴] 申請註銷劣文 判決主文:本篇文章基於兩位板主見解不同而產生誤會      處理此案之板主 FECer 認為板友 s952699 寫了兩個「加班費」      有誤導板友之可能性,因此予以劣文      然,因「超時薪資」及「國定假日薪資」於勞基法內皆屬「加班費」      嚴格說來此寫法之謬誤處並不甚嚴重      我個人是認為,有依法計算並填寫,清楚可見即可,不用苛求      板主 FECer 做事認真,見解也有理可循 判決結果:收回劣文一支。 ※ 引述《s952699 (礁溪古天樂)》之銘言: : 事由:昨日於PT板發文徵人無故遭劣 : 證據: : ◎工作時間:請加填用餐時段是否供餐、計薪(未填者刪文) : 詳見此網頁,不再提醒 http://parttime.pixnet.net/blog/post/40119503 : →工作時間:4月18號~4月25號(遇國定例假日免開工) : 08:00~12:00 13:00~17:00 : 用餐時間是否計薪:是 : 是否供餐:供應午餐 : ◎薪資:不可面議,違者劣退 : 詳見此網頁,不再提醒 http://parttime.pixnet.net/blog/post/40119633 : 不管工作性質不需要加班(勞基30+24)、國定假日不需上班(勞基39), : 都必須強制填寫加班費、國定假日薪資,否則劣退。 : →1800/day : 國定假日薪資: : (勞基法39條:平時薪資加倍×2) : 加班費:當日薪資*2倍。1800*2=3600。 : (前二小時:時薪×1.33 後二小時:時薪×1.66) : 加班費: 小工 225/hr*1.33=299/hr : 225/hr*1.66=374/hr : 1.勞基法第39條 國定假日薪資=平時薪資加倍* 2我有照填 : 2.勞基法第39條 加班費前2小時*1.33 後2小時*1.66 我有照填 : 3.勞基法第24條 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 原文工作時間 8:00~12:00 13:00~17:00 符合法規 : PT板發文格式我完全照寫 薪資及工時均符合法規 : 無故劣退令人難以信服 寄站內信過去詢問劣退原因也說不出個所以然 : 質疑為何第一篇徵人文OK 第二篇卻被劣退 : 卻回答 第一篇漏看 不然順便劣一劣 : 身為版主卻用劣退來威脅人 :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1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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