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混淆了吧...

看板media-chaos作者 (Wayne Su)時間18年前 (2006/05/28 17:0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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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bear (阿貝)》之銘言: : 4.明明李泰安是從 <合議庭> 被 <當庭釋放>, 連屏東地院發言人也同意這個字眼, : 怎麼P網友會有這種異議咧? 況且每家新聞台都有提到 <罪證不足> 云云, : 如果笨觀眾要誤解 <罪證不足=無罪> 也是自己的笨, 以此怪罪媒體有點牽強吧. 其他幾點不談,但這邊的「當庭釋放」和一般民眾印象中的可不同 這裏的是依據憲法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檢方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李, 但法院認為李沒有逃亡之虞,裁定駁回檢方聲請,又因為二十四小時限制到了, 所以必須馬上釋放他,不能再限制李的人身自由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 http://jirs.judicial.gov.tw/FLAW/FLAWDAT01.asp?lsid=FL033526 一般人認知的「當庭釋放」則是刑事訴訟法第 306 條,種種可撤銷羈押的判決 這兩個「當庭釋放」的「庭」意義可不同,一個做出的是裁定、一個是判決 前者僅是「沒有羈押必要」,並不表示對於李的「罪證不足」 (當然,在沒有確切證據之前,我們都必須做無罪推定) -- Sincerely, 日本自助旅行紀錄 Wayne Su http://mstar.myweb.hinet.net/JPtour 2006 九月 歐亞大陸鐵路橫貫之旅 「籌備中」 香港~北京~(蒙古)~莫斯科~(華沙)~柏林~科隆or慕尼黑~蘇黎世蒙投日內瓦 ~馬賽~摩納哥~威尼斯~米蘭~提拉諾~列支敦士登~琉森~伯恩~巴黎~倫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4.102 ※ 編輯: mstar 來自: 61.229.24.102 (05/28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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