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永慶現在都這樣不負責任嗎?

看板home-sale作者 (哥吉拉)時間3年前 (2020/12/22 09:03), 3年前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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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arring (瘋ㄚ頭)》之銘言: : 今年看房,由於小妹非常在乎漏水一事,基於房屋內裝潢未拆,屋主東西未移,故只能詳洽仲介有無漏水事宜,合約書上亦載明此房並無漏水情況。 : 交屋合約進行中,要求屋主裝潢拆除,以便己方水土師父評估管線是否需更新,未料永慶仲介極力阻止,說未到交屋後,不得破壞房屋原裝潢。幾番交涉後拆裝潢,卻發現屋內漏水非常嚴重,詢問仲介,仲介只回一句,我們買的是舊屋,本就該有漏水打算。 : 之後的交涉,仲介態度都十分惡劣。原來...一拿百萬仲介費的永慶,是這樣的態度? : 有房要買,別找永慶!惡夢一場 我來幫你鍵盤分析一下 仲介在法律上的責任是居間,何謂居間? ==摘自網路== 一、 甚麼是居間? 民法第565 條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 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不動產仲介公司提供的服務,在於為 屋主尋覓合適的買方,也為買方尋找合適的不動產,待雙方條件達到一致時,並媒介雙方 訂立買賣或租賃契約。 因此,仲介契約屬於上述民法「居間契約」的一種。 ============= 白話一點,仲介就是當媒人(紅娘) 雙方結婚後才發現男方有家暴、酗酒的情況 請問會去法院告媒人嗎? 當然私下抱怨媒人是人之常情啦,但是去法院告這就.... 你看到這裡可能會覺得怪怪的 因為有些仲介可能仗著自己比較專業,跟屋主聯手欺騙買方 (其實反過來也有可能) 所以法律其實在某些方面也有加重仲介的責任 這部分在這裡有規範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2 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 委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 二、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 三、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 四、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 五、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買賣或租賃當事人所為之規定。 =========== 不過你家的漏水要拆裝潢才能發現 之前有看過法院的判決,像這樣的瑕疵法院認為仲介是無法查知的 所以判仲介無罪 所以 我對你的處境感到同情,不過法律戰的主力對象應該是鎖定屋主 要告就直接開告原屋主 (或乾脆不管三七二十一,連仲介一起告) 只去鎖定仲介的話.... 另外消保官的部分 新屋漏水,可能找消保官申訴建商或許有用 中古屋漏水,找消保官申訴仲介其實沒什麼用 因為仲介看起來沒什麼違反消保法的部分 至於交屋前的借屋裝修部分 也是看屋主同不同意 仲介就是頂多不幫忙溝通,或是不幫你說服屋主 因為回到仲介收取服務費的法律依據,是居間 居間完成,且已經締約完成 之後溝通借屋裝修的部分,這也已經不算是仲介的義務 姑且不論借屋裝修優缺點,頂多說對買方售後服務不好 不過這跟你想像中,可以主張仲介蓄意或是惡意欺瞞 有很大的差距 以上 講了這麼多 法律戰重點就是應該直接開告屋主 扣除法律戰部分,另一個策略 就是煩仲介煩到受不了,叫他們回吐一點仲介費出來處理啦 當然你選擇後者也無妨,只是不要"只"鎖定仲介告到底 會輸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66.8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608599019.A.1B3.html

12/22 09:30, 3年前 , 1F
告人只是一種奇檬子 讓對方也感受一下自己的不爽
12/22 09:30, 1F

12/22 09:30, 3年前 , 2F
輸贏倒是其次
12/22 09:30, 2F

12/22 10:52, 3年前 , 3F
告人要成本啊
12/22 10:52, 3F

12/22 12:05, 3年前 , 4F
告人是要成本,所以驅使買方認栽?應該很多人息事寧人吧
12/22 12:05, 4F

12/22 12:07, 3年前 , 5F
很實用!
12/22 12:07, 5F
※ 編輯: tamacugi (36.226.66.81 臺灣), 12/22/2020 15:07:15

12/22 20:06, 3年前 , 6F
難怪仲介這麼好做^^賺錢好賺
12/22 20:06,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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