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觀點] 從朝鮮半島主權歸屬看台灣主權問題已刪文
我最喜歡這種辯論了 目標多明確呀
1.中日和約在1952年生效 距今超過65年
若中日和約生效代表馬關條約自始失效 這種說法成立
代表馬關條約.遼南條約那份2億3千萬兩白銀
只要ROC政府尚未聲明放棄前 都是ROC的財產 沒錯吧?
一家上市公司都有資產負債表
在公開資訊中都會有應收帳款 呆帳....
ROC在領土表上也列了一堆不可能收回的領土
我想請問r網友 在ROC政府資產公文中
找得到這份這份2億3千萬兩白銀的應收帳款或呆帳嗎?
如果這份2億3千萬兩白銀確實是ROC的財產
我們一定找得到ROC公文 說明這份資產的確存在吧!!!
總不會有人告訴我 一份屬於ROC的財產 卻在ROC政府公文中找不到蹤跡吧?
2.我的理論很簡單 跟r網友天馬行空的政治性亂猜不同
若1952中日和約生效後 馬關條約會自始無效
那ROC政府在未聲明放棄2億3千萬兩白銀前
2億3千萬兩白銀就是ROC的財產
ROC政府官員必須將2億3千萬兩白銀列入ROC資產
並且有責任向日本索回2億3千萬兩白銀
但過了66年了 其中超過50年還是KMT執政
我們沒看到ROC政府聲明放棄
也沒看到過ROC政府將其列入資產
更沒看到ROC政府向日本聲討2億3千萬兩白銀
完全沒有任何一位ROC官員因此被告瀆職
由ROC政府的作為判斷 馬關條約自始無效這種說法根本不成立
況且日本國會答詢也說得很清楚 馬關條約並沒有自始無效
3.r網友的理論很逗趣
他認為自始無效是可能的
ROC不索討2億3千萬兩白銀的原因很簡單
因為ROC有可能放棄呀 ROC政府沒表態呀
只要以後可能放棄 那官員過去和現在都不用索討
政府官員完全沒有瀆職或叛國的風險!!
如果這種說法可以成立 政府可以這樣運作
我們看看會發生什麼事!!
首先 被法院判決定讞該入監服刑的犯人
在總統表態不特赦前 通通不用發監執行
原因很簡單 你怎麼敢肯定總統以後不會特赦他呢?
總統有把話說死 不特赦某人嗎?没有呀
所以照r網友的說法 以後要發監執行前
必須要確認總統不會特赦該名犯人 如果總統不表態
就代表沒把話說死
我們就必須一直等 就像2億3千萬兩白銀一樣
而且每換一位總統 就要等新總統表態一次
ROC所有的財產 也通通不用列入公文
原因很簡單 你怎麼敢肯定 65年後 ROC不會放棄某份財產呢?
政府也沒把話說死
如果因為ROC可能放棄某分財產
政府就可以不將其列入資產表內 如同那2億3千萬兩白銀一樣
那ROC大部分的財產 真的都不用列入資產 不用入公文呀!!
4.在這裡比對一下 我和r網友說法的差異
本人:
若馬關條約自始無效的說法成立
ROC政府尚未聲明放棄2億3千萬兩白銀前 都該向日本政府索討
並將2億3千萬兩白銀列入ROC資產
就像台灣總統在未特赦某位該發監執行的犯人前
台灣政府都有責任 將該名定讞的犯人送入監獄
直到台灣總統真的發出特赦令
r網友:
若馬關條約自始無效的說法成立
ROC政府尚未聲明放棄2億3千萬兩白銀前 不用向日本政府索討
因為ROC政府尚未表態 沒說死 一切未定論!!
評論:
若r網友的說法成立
所有該發監執行的犯人 都必須等總統表態
誰知道總統以後會不會特赦某位犯人
只要總統未表態 一切未定論!!
5.哪裡的政府 如同r網友所說可以這樣隨心所欲的運作
可以在不放棄某份國家財產的情況下
官員可以不追討回某份財產 不將該財產列入國家資產表內
也不會有瀆職風險
只需一年又一年地等著上級表態
恐怕是只有離台灣很近的中國政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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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你的普通常識
一份經由條約確定 屬於國家的財產 外國人卻不歸還
政府官員可以擺賴65年都不去索討嗎? 也沒有瀆職或叛國的疑慮嗎?
如果你認為政府可以這樣做
那法務部也不用將判決要入獄的犯人發監執行
法務部也可以擺爛65年 都不要發監執行
反正又不會瀆職 監獄也不會超收 多棒呀!
只要有人質疑
可以回說:誰知道總統未來會不會代表國家特赦犯人 放棄將犯人關入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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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就是我說的重點 日本官員也是這樣說
條約廢止後 已執行完畢的部分不追回 尚在執行的停止執行
所以中國已經付給日本的賠款 不能因為條約廢止討回
中國已經割讓給日本的台灣 不能因為條約廢止就回歸中國
必須中日雙方簽訂一個割讓條約 將台灣割讓給中國 中國才會擁有台灣
2.這群跟我辯論的人意思是
馬關條約不是只有廢止 而是"自始"無效
所以台灣從未屬於日本 自始至終都是中國的
但我們的反駁是 如果這種說法成立
那為何那2億3千萬兩的白銀不屬於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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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你提到美國 請你平心靜氣思考
台灣未定論是誰提出來的? 美國
中日和約是誰逼日本跟ROC簽的? 美國
美國會准許日本和ROC簽訂一個 反對台灣未定論的條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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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未說辦不辦得到 我說的是ROC有沒有這樣主張過?
如果ROC有這樣主張但辦不到 是一回事
但ROC從未這樣主張 卻有人硬說有 那是另外一回事
ROC討得回外蒙古嗎? 討不回吧
但之前ROC起碼做做樣子 亂喊一通
可是關於2億3千萬兩白銀 ROC卻連樣子都沒做過
如果2億3千萬兩白銀是ROC財產
ROC官員討不回來是一回事 但連討都不討就是瀆職!!
就像跟警察報案一樣 警察捉不捉得到是一回事
但警察連捉都不捉 連報案三聯單都不開 你認為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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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不高興 我只是再問一件事
ROC是否有主張過馬關條約自始無效 有就有 沒有就沒有
無須扯那麼遠 如果你認為有
請你提出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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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在跑題吧?
我只是說 如果你認為官員可以擺爛65年不去索討國家財產
那法務部官員也一樣可以擺賴65年 不把犯人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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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這是一個好題目
原因很簡單 跟我辯論的網友 沒有任何一個人提出任何證據
而且還瞎掰一通 什麼不簽中日和約 舊金山和約就不成立
還有一位沒有任何證據 純粹靠自己亂猜 就猜了好幾篇文章
這個題目真的很簡單
就是請提出馬關條約自始無效的網友 拿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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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認為是兩回事 那我也沒辦法
※ 編輯: Lu331 (71.19.248.184), 02/21/2019 23:45:08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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