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一生替窮人免費看病,卻被刑求慘叫到下巴脫臼、槍決車頭!

看板historia作者 (竹碳烏龍)時間5年前 (2019/02/07 07:51), 5年前編輯推噓2(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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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rthCod (鱈魚)》之銘言: : 關於潘木枝等人算不算無辜應該在法庭上解決 : 但他們該不該被刑求、該不該被槍決倒不是什麼困難的問題 : 今天無論他們的身分是罪犯還是戰俘 : 他們手無寸鐵的走進水上機場 : 那麼拘禁他們的嘉義守軍 : 就有義務保障他們「人身及榮譽之尊重」(1929年《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 : 沒有任何一個人應該在這種情況下遭到刑求 : 更別說是未經司法審判就被槍決 : 允許國家未經司法程序殺人的情況下只有兩個 : 要嘛是戰鬥行為,要嘛是這個國家的法官都死光了 : 當時眾人都已經無法抵抗,根本不是什麼戰鬥或鎮壓叛亂 : 行刑當天,嘉義市區早已恢復秩序,軍隊還可以對廣場上的市民掃射 : 潘木枝等人是在這種狀況下被槍決的 : 講白一點,一個人「不夠無辜」不代表他可以受到這樣的待遇 重點他們可能還有第三個身份間諜 另外當時的環境是動員戡亂時期,法律是不管用的,也就是戰時管制 依照法規負責的法官除非有另外派遣軍法官組成法庭,否則就是當地 最高官員為主不需要經過另外審判 比如陣前逃亡,你的長官就可以不需審判將你就地槍決,這邊講的審 判是指經過法院抽籤組成分派法官檢調和辯護人員,進行公開審理, 經我們這邊是三審確定後在執行槍決 但是在當時的狀況下確實是可以不經上述的過程,直接將你槍決,因 為在那個狀況下你的長官會因為環境的關係身兼法官的職責,他高興 把你關押戰後受審,可以。但是也可以直接審判後把你槍決 根據日內瓦公約 你這邊所指的戰俘他必須有相當的構成條件,最基本的是宣示效忠特 定權利組織,228事件沒有阿,怎麼可以適用呢? 其次如下 1)有特定的負責人,意指有一定的組織和各級負責人,比如班長、排 長、政委等等,228沒 2)有從遠處可以識別的特殊標誌,只有少數有 3)公開攜帶武器 4)遵守戰爭法規及慣例進行戰鬥,228事件根本沒有這玩意阿 另外還有一點比如阿共直接滅台灣,政府還來不及反應就跑了或是滅了 6.未占領地之居民,當敵人迫近時,未及組織成為正規部隊,而立即自動 拿起武器抵抗來侵軍隊者,但須彼等公開攜帶武器並尊重戰爭法規及慣例。 以228事件來說是完全不符合上述條款的,因此自然不適用 這就是為甚麼很多類似的平反文章,著重於生平做了多少好事,以此來認 定他是無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2.145.16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storia/M.1549497074.A.C39.html

02/07 10:29, 5年前 , 1F
所以現在才要政府重新去翻資料看看有沒有斃錯人
02/07 10:29, 1F

02/07 12:28, 5年前 , 2F
那個可是..動員戡亂的時間是在二二八之後欸 時間先後順序
02/07 12:28, 2F

02/07 12:28, 5年前 , 3F
好像搞錯囉 論述根本不成立
02/07 12:28, 3F

02/07 12:43, 5年前 , 4F
228的時候還不是戡亂時期吧XD
02/07 12:43, 4F

02/07 16:47, 5年前 , 5F
其實我很好奇地是,平常吹老美多好
02/07 16:47, 5F

02/07 16:47, 5年前 , 6F
但是說到同時期老美的處理方式就說別拿老美來救援
02/07 16:47, 6F

02/07 18:30, 5年前 , 7F
動員戡亂:1948年5月10日 228:1947年2月27日
02/07 18:30, 7F

02/07 18:31, 5年前 , 8F
要反平反好歹也google一下吧
02/07 18:31, 8F

02/08 00:30, 5年前 , 9F
自己的可能就是可能 別人的可能就是不可能 我也是笑笑
02/08 00:30, 9F

02/08 00:44, 5年前 , 10F
228如果直接當成是暴動鎮壓也一逍遙法外啊
02/08 00:44, 10F

02/10 14:39, 5年前 , 11F
所以請先定位228的性質。要是想用戰俘,那就把全部的補償
02/10 14:39, 11F

02/10 14:39, 5年前 , 12F
金吐回來。
02/10 14:39, 12F

02/11 21:34, 5年前 , 13F
1947年7月戡亂動員令,二二八事件於1947年2月
02/11 21:34, 13F

02/11 21:36, 5年前 , 14F
1948年5月10日是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為戡亂動員令
02/11 21:36, 14F

02/11 21:36, 5年前 , 15F
的補充
02/11 21:36, 15F

02/11 21:43, 5年前 , 16F
但是國共內戰在戡亂令之前就有打了
02/11 21:43, 16F
就是戒嚴法還有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 你們不知道1947年228當時台灣地區有發布戒嚴嘛..... 1947/2/28到隔日還有1947年3/17到5/16 一般所指的戒嚴就是動員戡亂時期阿= = ※ 編輯: mshuang (220.132.145.162), 02/14/2019 15:10:46

02/14 17:46, 5年前 , 17F
宣布的是地方政府的「戒嚴令」不是中央政府的「戡亂令
02/14 17:46, 17F

02/14 17:46, 5年前 , 18F
」所以幾月後才能自行解嚴,想解除中央政府除非叛亂獨
02/14 17:46, 18F

02/14 17:49, 5年前 , 19F
立,不要搞混了 ↑的戡亂令
02/14 17:49, 19F

02/14 18:07, 5年前 , 20F
民國2年(1913)8月6日,鄭汝成宣布上海戒嚴,這絕對不
02/14 18:07, 20F

02/14 18:07, 5年前 , 21F
是動員戡亂時期阿= =
02/14 18:07, 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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