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用藥性難民
※ 引述《ADYex (寵物狼音樹)》之銘言:
: 先表明一下立場,
: ※ 使用娛樂性藥物是自己可以選擇的嗎?
其實就脈絡來說,我們並無法得到「因為無法選擇」,
「情非得已」或「無法抗拒」才可以是性難民。
我想從性工作者來講起。
性工作者有被迫,也有自願,我想講到這邊應該都沒有問題。
那麼性工作者是被迫才不該被歧視?還是即便自願也不應該歧視?
如果預設被迫是不該被歧視的理由,是不是暗示其實性工作其實是不可以選擇的?
也就是說性工作本身就不在可欲求工作清單中。
從性道德談起的話,似乎是表示性工作並非是道德的。
只是因為你是某些因素的被害人,所以免除你被歧視的痛苦?
但我倒是對這個說法不能苟同。
性道德是誰的性道德,誰對他有服從的義務?這讓我想到617號解釋。
我不太想在性道德這部份說明太多,對於多數性道德的問題,
我認為可以看該許玉秀前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http://ppt.cc/0cg4
簡單來說,她似乎對於什麼性多數,性少數什麼,都不是問題,
而是對於性自主意識的保守態度,不相信個人具有性道德判斷能力。
性多數之意見先於於憲法之上,故蘊含於憲法精神中的這種論述,是無法不證自明。
*個人解讀:她個人對於自由的權利似乎詮釋為:多元價值的存在與展現。
回到性工作是否是一種選擇,我們可以知道,
目前多數人仍以性工作作為一種貶抑,
認為這種「性」的勞務交換非建立在某些愛的付出或風俗、良知之上。
但我會認為應該採用許的見解。
也就是說,在尊重性自主的前提下,也應該尊重個人或社群對性道德的詮釋權利。
因為性自主並不單單只是身體的使用,
也應該涵蓋個人對性與性道德的認識採取的連續行為。
在這個狀況下,性工作在可以性是自由選擇的狀況下,可以說是合理且正當的工作,
自然也不應該歧視性工作者。
當然性多數本身就持有強大的政治資源與法律權威,這無法避免變成是種政治角力,
而法律是政治的結果,也會限制與壓迫「性」的表達與實踐空間。
最後的最後,許的見解因此也只是一份「不同意見書」。
BDSM的實踐者也是如此,這與性工作很相近,
是不是違法,往往是依據性多數的施捨,
只要法官或大法官認為應採性多數意見,
就有可能在法律見解或訴訟的漫長過程中做出對當事人不利的判決。
回到用藥這件事。
今天有個學弟跟我討論這件事,以醫藥的專業,
「不進行不必要的治療」是他們的專業倫理,也因此用藥本身並不是選擇也不正確。
但用藥本身是不是選擇是要問當事人能不能選擇,有沒有能力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
並不是你不給他吃藥,就不會吃,畢竟只要有管道(合法非法),就可以找人拿給他吃。
這同樣的,什麼是健康的生活與實踐,或許醫學領域有多數意見,
用許的說法,莫非多數意見對於身體的自主,也是先於憲法或法律之上的一種準則?
這樣似乎不是不證自明的。
醫學的專業意見可以處理客觀的藥物危害,卻無法處理個人實踐與選擇的問題。
我們都知道人如果要傷害自己(如果你覺得是),也是他人無法干涉的。
我們只能處理他人影響到自己的部份,換句話說就是權利傷害。
且何謂影響到自己是如何劃分這個界線還有處理空間。
當然我還是要說多數意見的確會形成法律,是多數意見具有決定法律內涵的權力。
我會認為這是一種政治性的觀點,無法處理什麼叫做合理的個人健康的生活或實踐。
當然人多勢眾,法律制定就這樣。
但我以為現在目的就在爭執這個法律是不是合理的?
身為同志,對於社會多數訂定的法律無法抗拒的話,似乎也無法抗拒其他任何的壓迫。
多數意見並不見得都是錯的,但是你如何避免以多數意見制定不合理的法律?
我以為同志應該或多或少都有不愉快的經驗。
(即便不是同志,各種不同議題上,可能都有一群莫名其妙被決定對錯的族群)
多數意見,作為一種政治妥協,當然是必要的,因為可以穩定政治與社會的運作。
但這並非代表這些少數意見就是不合理的,因為我們總要有一個決定,所以決定。
只是這樣的決定是不是有更包容與尊重每個個人與社群的可能性,
自然是可以討論與爭執。
但是多數意見不能也不應該自動地變成一種目的與合理的倫理判斷基礎。
說到這裡怕有人會看不懂,我還是要下一個結論。
即便他們有選擇的自由(我是說能力上,非規範上),
也無法據以反駁他們正在遭受壓迫與不平等的對待這件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76.205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22.116.176.205 (10/23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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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我並沒有解釋到「性難民」這部份。
因為有人說不要用,這不符合定義,是濫用諸如此類。
但我認為我有義務說明,我對這個詞的立場。
(當然我不會說我們不是聯合國會員國,所以管聯合國怎麼定義這種奇怪的鳥話)
有些板友會強調(強迫?)一定得用在處理關於人群的「國家間移動」、「國籍」、
「相關權利保障」等等的議題。
但對我來說這是處理層次的問題,而不是定義問題。
難民之所以會注重在這些國家層級的問題,是因為國家不願意給予保障基本權利,
或不認同他們是公民(或具有相似的身分),或強迫公民受到不平等對待而選擇流亡。
(也有一種是因為政府失能,例如內戰或是國家間戰爭,人民避免生命損失而離開等)
這背後最根本的問題核心應該是在於
一是消極的平等與自由兩個權利問題。
二是積極追求幸福的權利。(包含文化實踐,土地情感)
而所謂的「性難民」如果強調國家內有人可以是不被理解或是不平等對待甚至歧視,
那某種程度也是被國家或社會排除在外的人。
你要不要使用性難民端看你是只見樹、只見林或是見樹又見林的層次選擇差異。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22.116.176.205 (10/23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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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等你們好久了,不過等這麼久,我還是不知道你們的論點在哪裡。
請大人們指教一下。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20.102.249.164 (10/23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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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對虛無飄渺感到虛無飄渺阿,我會建議你把自己的論點整理清楚。
而且我要說的是,我這篇是針對前面的文章回應,
我自然不會討論你提到的這些東西,譬如是零容忍錯或是開放那些東西。
然後用藥除罪的部分我寫得很清楚,
多數意見中的個人健康生活與實踐並非是一個先於憲法或法律的準則,
而是一個政治出發繼而產生法律的結果。
在道德與合法性方面並無法不證自明,而相關法律只是一個政治妥協的解決方案。
這代表這樣的政治妥協並非不能被重新檢視。
套句許的不同意見書中的話
「多數意見既然能察覺有不同背景、不同性認知、不同文化認知、
社會地位不同的閱聽人,竟然不能體會必須立足於多元的性價值
觀論述性風俗文化,不能體會所謂的多元性價值觀,就是任何人
都不能自居主流的性價值觀,而仍然處處以想像中社會多數人的
普遍認同、主流性價值秩序作為論述主軸。而且解釋過後的條文
,如果對所謂的少數性文化族群沒有過度歧視與排斥,那麼修改
前的條文不正好會造成過度歧視與排斥,怎麼可能得出合憲結論
?多數意見看不到自我的矛盾與混亂,本席至感遺憾」
如果用多數意見的法規範,自然只會覺得就是這樣(法律本來就這樣),
但當對方企圖挑起的是對多元性道德與價值,詮釋權利歸屬應該怎麼行使與保障,
而不是依據多數性道德意見中實際上劃分的界線在哪裡。
大家就不能單純以多數意見作為不變的前提,這是必須處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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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得說,這干文青什麼事,莫名其妙。
另外如果你不習慣概念式的討論,你可以用你習慣的語調,習慣的態度並自己加以回應。
我不知道都是國字有甚麼饒舌打高砲與做作感。
我的解讀是你看不懂或是無法反駁,否則你就會提出論點反駁我的推論。
討論或批判的基本技巧,討論前提或討論推論、結果是否有一致性。
我不知道虛無飄渺、文青、饒舌、打高砲,及做作感,
哪個描述可以回應我的前提或推論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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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知道哪裡不淺白啦。
我沒有用艱深詞彙也是用差不多高中生左右的用語
哪個詞句看不懂呢? 我或許可以幫你解釋一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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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人是小學五年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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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像沒談到政治哲學的東西,也沒有談漢娜鄂蘭喔。
我以為一般受到教育的民眾,如果不要跳著看應該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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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吝嗇交流我也無法多說甚麼,但我是很熱於討論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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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你自己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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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的重點到底是甚麼,我不看日劇很久了喔。
只是,若真有人是小學五年級,我會很願意用更多的耐心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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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吃,你自便。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22.116.176.205 (10/23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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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多事,那你在這幹嘛?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22.116.176.205 (10/23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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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傳說中的轉移焦點嗎?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22.116.176.205 (10/2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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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你來「聚焦」一下,這裡通篇怎麼個沒有焦點法。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22.116.176.205 (10/2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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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姑?你這是性騷擾喔,你自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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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兩位對吃比較在行?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22.116.176.205 (10/2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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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在揪團分藥?不知所以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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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這麼實踐阿,請便。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22.116.176.205 (10/23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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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思考,所謂的違法在檢視立法精神、生命經驗等後,
可能是有某些疑慮,所以我認為可能對待是不公平的。
那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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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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