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加州健身房簽約-七日內解約被刁難
: 最後挺醒大家幾件事
: 1.在做任何意思表示時,唯一的選擇就是郵局的存證信函,只要郵戳上的日期
: 是在期限之內,不管對方是一個禮拜後到,還是一月後到,都是他們的問題
針對第一點我有點疑問,不過不是針對orea板友個人提問的,而是我一直以來的
問題,就是消保法第十九條要求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這個七日內,真
的只要七日內發出就可以了嗎?還是七日內必須到達相對人的支配範圍呢?
我當然知道解為七日內發信,對於消費者是有利的解釋,但是民法的規定,非對
話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採「到達主義」,也就是依此解釋,應該要七日內信到企業
經營者營業處所才對。
我想問的是,法院實務是採何種認定標準?是「到達主義」還是「發信主義」呢?
希望知道的朋友可以解惑!
: 2.目前定型化契約並沒有法律效力,只能做為"行政指導"的依據,也就是只是"建議",
: "希望"廠商這麼訂契約,除非這裡面的內容被編入"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裡",
: 才有法律約束力,所以像之前提到的體適能中心試用期不能低於15天,那也只是
: "建議"
: 3.如果要開協調會,請不要遲到,可能消保官後面還有其他的事件要處理,再者,
: 半小時未到,對方就可以離開了
: 4.如果可以多帶一個人一起去是最好的,當然是事前要跟同行的人講清楚狀況,
: 才好出主意
: 5.討論過程要深思熟慮,頭腦清楚,最好事先想好會有哪些疑點,契約也要自己先搞清楚,
: 不然容易被牽著鼻子走
: 以上是我用8000買到的一點點經驗,希望可以作為日後有相同問題的朋友的參考
: 謝謝收看
我想繳個八千塊作為人生的學費,也不算貴啦XD,恭喜你學得新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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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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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21:4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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