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加州健身房簽約-七日內解約被刁難
※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 假定此為訪問買賣的情形下~
: : 在哪個司法改革民間團體的網站查到,
: : 應以收到會員卡後,起算七天期限.
: : 推論其旨在於會員於收到會員卡方可使用該條款之服務內容.
: : 因此原PO若較晚領到會員卡,
: : 或許仍有機會退貨.
: 我不贊同上面該轉述某網頁的見解。
: 蓋以健身房而言,簽約完成之後原則上從當天就可以使用(除有特別約定開
: 始時間外),想當然耳健身房不可能當天就把會員卡交給會員,因為必須有製作
: 的相當期間,所以就會發給會員一個效力等同於正式會員證的臨時會員證,待正
: 式會員證製作完成後,始以正式會員證取代臨時會員證。所以會員享用服務通常
: 仍是從簽約當天(或特約日期當天)開始,在此簽約以訪問買賣方式做成的假設
: 前提下,消費者的七日內之任意撤銷權應該就從享受服務(即簽約或特約)當天
: 開始起算。所以本例以我的見解,原波除至今尚未開始其服務外,無法行使依消
: 保法第十九條所享有之消費者的七日內之任意撤銷權,因為早已超過七日了。
: 至於針對原波原來的問題,建議先把契約拿出來看,其違約金是如何規定的
: 。另外亦可注意原波在簽下這份合約時是否享有消保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規
: 定之三十日以內之合理的契約審閱期間(以本例中至少亦應有二日之審閱期間始
: 可認為合理),如違反者,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 再者,如原波目前尚未成年(未滿二十歲),只要請法定代理人(父母)寄
: 發存證信函拒絕承認本契約即可拿回所有的錢,因民法保護未成年人優於保護交
: 易安全之考量使然。
我之前也跟加州簽約加入會員,第7天的時候我想退,可是顧問說我沒帶文件,
叫我過幾天帶文件來幫我退,他說會幫我處理,過兩天我帶了文件去,客服說我
已經超過期限,才知道那該死的顧問沒跟客服提這事,找顧問來解釋,顧問卻說
我那天根本沒去,也沒跟他講說要解約,後來我找消保會,消保會的諮詢人員跟
我說,健身中心的猶豫期有15天,叫我不要理會加州契約裡說的7天,當天我就
發了存證信函給加州,可是到今天已經10個工作天了死都不回應,我
也要去找消保官了,這家公司真是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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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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