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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加州健身房簽約-七日內解約被刁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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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一點我有點疑問,不過不是針對orea板友個人提問的,而是我一直以來的. 問題,就是消保法第十九條要求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這個七日內,真. 的只要七日內發出就可以了嗎?還是七日內必須到達相對人的支配範圍呢?. 我當然知道解為七日內發信,對於消費者是有利的解釋,但是民法的規定,非對. 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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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回來了,結果不能算好也不能算不好. 對方除了手續費跟入會費答應退我四個月的月費. 但是因為顧問堅持我沒有再最後一天到場並表達要取消會籍. 因此我有具體實證表達要退費已經是在七天後. 所以違約金方面他們不能讓步. 起先是他們不打算退我錢,還要跟我要違約金. 當他們提出違約金的金額時. 消保官認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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