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加州健身房簽約-七日內解約被刁難
※ 引述《orea2005 (orea)》之銘言:
: ※ 引述《orea2005 (orea)》之銘言:
: : 引述《orea2005 (orea)》之銘言:
: : 我已經跟消保會申訴了,消保會也把這案子送交體委會處理
: : 消保會也有把公文的副本寄給我
: : 不過...........
: : 加州仍舊不做回應
: : 還打給我說有優惠方案....凸
: 就在我po了這篇後......加洲終於打給我了
: 不過感覺是總公司的人,不是我加入的分店的人
: 他說他會幫我想辦法證明我有在第7天的時候說要退費
: 然後我跟他說,不管有沒有在第7天做意思表示
: 根據定型化契約範本,15天內要退都可以
報告新進度......沒什麼好消息
6/8台北市體育處有發函給加州
要加州在15天內回覆處理方式
一直到今天
除了前面講的那通電話說要問問分店的顧問實際情況後
就一直沒有第二通電話
我也不太想主動打給他們
今天收到了體育處的回函說明加州一直沒有回覆
第二項提到了後續處理方式
內容是: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訴人依同條第一項提出第一次申訴後,
若未獲妥適處理,得向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起申訴或依同法第四十四條向
台北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依同法第四十七條至五十五條提出消費訴訟,
並依XXX(我的名字)君電話所請,本案移送台北市政府消保官進行2次申訴"
意思是說接下來我可以選其中一條路:
1.向消保官提起申訴(不太懂,我之前不就是向消保官提起申訴嗎)
2.申請調解
3.提起訴訟(不太想)
4.提起二次申訴
是這樣嗎?
各位覺得怎麼做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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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5.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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