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首例!內側車道時速100 國道開罰已回收

看板car作者 (第17號使徒)時間9年前 (2015/04/12 23:08), 9年前編輯推噓27(27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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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立場是認為小客車在內側車道以最高上限行駛根本不會影響到一般守法用路人。 可是板上幾乎是一面倒在罵所有在內側持續行駛的車輛,不管他是110km/h還是90km/h。 這真的是一件很弔詭的事情。 話拉回正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真的是一個很特別的行政規則。 它第1條開宗明義就說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6項規定訂定之。 那處罰條例第33條第6項是寫什麼? 「(第33條)第1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然後同一條的第2項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 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在處罰條例是有授權交通部訂定子法,但僅限於第33條第1項。 沒想到交通部訂的子法卻擴張限制第33條第2項。 這根本已經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占用內車道這公案,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但不管我是怎麼想,或是大大們怎麼想, 立法者已經在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說得很清楚:超車後有安全距離就要換回原車道。 或許交通部訂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3項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出自一番美意:盡量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但實際情況呢? 反而出現一堆未達最高速限的龜車卡在內側車道(超車道)。 高速公路上因並排龜車而出現一個個龜車陣,這樣道路的使用效率到底是提高還是降低? 如果交通部無力改善快樂錶的情形, 一堆自以為已經達到最高速限的龜車就會繼續龜在超車道。 其他更需要利用超車道持續超車的執勤中救護車、警車、消防車反而無法使用, 甚至冒險去走路況不佳的路肩。這樣好嗎? 個人認為還不如直接廢掉「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規定。 -- She's Got The Look She's Got The Look Wanting No Break Time She's Got The Look She's Driving Me Wil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5.95.1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428851297.A.E65.html ※ 編輯: liquidmix (123.205.95.171), 04/12/2015 23: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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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刪掉那一條 那超車行為模式一定要訂得很清楚 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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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23:16, , 2F
執法面一樣窒礙難行 與其那樣 我情願保留現在這一條 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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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警局多多去內線量車速把過慢過快地都罰一罰 敢開內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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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23:17, , 4F
龜車數量自然會有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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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離題一下,來點創意發想: 首先與其期望警方執法,倒不如讓民眾便於檢舉來得有效。(還不用付薪水) 高速公路這麼長,這麼多條,警察不可能都會在。 不定期取締,就是很少會去取締或勸導。 化繁為簡,超完車中間車道已經出現安全距離X公尺(用車道線去計算),還未回原車道。 只要被拍到就算違規。(也符合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的立法精神) 至於進行下一次超車,未小於安全距離X公尺,不得變換進超車道。 還有2個漏洞。 第1個漏洞:用路人乾脆跟中間車道的車輛併排,一直未完成超車。 為了便於檢舉,直接將時間換算為距離。多少距離(車道線)未完成超一輛車就算違規。 規定超一輛車時間是Y秒,用110km/h(最高速限)去換算可以跑多少距離,即Z公尺。 (因為每台行車紀錄器秒數可能會有誤差) 強制規定出每台車可以合理占用超車道的距離(時間)。 那龜車相同距離但用更慢的車速不是占用更多時間? 但這總比他一直占用好吧? 反正中間車道有n台車,他要超車就可以佔用內側車道n*Z公尺,很公平。 但n台車中間倘若出現可進入的安全距離,就必須進入。 等到他與前車小於安全距離,才可以重新變換車道。 如果怕變換車道變來變去,就乖乖使用中間車道,讓別人去超車。 (愛開到最高速限趕路,又怕頻繁變換車道?不覺得有點誇張。) 第2個漏洞: 兩台龜車一起龜內側車道,後龜車的也不去檢舉前龜車。 除了中間車道稍後位置的第3台車輛可以用行車記錄器檢舉外, 還需要追加一個限制:規定行駛內側車道一定要達限速上限,如110km/h。 能夠舉發的當然是持測速槍的警察,讓警方告發違規機制與民眾檢舉機制相輔相陳。 警方會視實際車況依職責決定要不要告發: 比如說車輛已經進入超車道,開了一段距離發現無法變換車道回原車道,前面也有車輛。 現場的確是已經塞車,就不告發在內側車道未達限速上限之違規。 總之,如此民眾就可以很方便地用行車紀錄器影片去向警方檢舉。 (最好檢舉還有獎金可拿。) 才能彌補現在單靠警方「若有似無」的告發超車道龜車之執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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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本是要改變駕駛習慣,取締只是治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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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手扶梯可以,日本車多也可以,台灣到底是哪一點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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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23:30, , 7F
其實會有爭吵通常就是某些人要求對方要有行車禮儀不要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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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超車道,但是卻常常忘記自身也該要有良好駕駛習慣不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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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我文章中的3-b就是你說會切進去的 3-c是幾乎不會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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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iquidmix (123.205.95.171), 04/12/2015 23: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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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大說的方法抓的是3-c 執行細節面的問題是每個人的行車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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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器只比較容易看到前車 如果是前前車很難照到 另外是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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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的行車紀錄器 對於前車的側面距離畫面能不能看得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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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距離該怎麼訂 如果朝這方面討論給公警局有建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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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取締設備都必須標檢局檢驗核可背書 所以民眾取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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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也是得有一套標檢局認可的檢驗SOP 不容易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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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不要整天拿超速來跳針 我都貼你屁股了 超甚麼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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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大的理論是對的!!你在後面跟著也許沒超速 那你一直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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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對於極速的人來說~~~你就是小白 不然就是有超速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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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arch大 也許你該改變自己的看法 不然對於前車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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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慢~~你就想要閃他 改天遇到比你兇的人~~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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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對於前車是不是就是超車道上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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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他有造成堵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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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你而言來說有的話 那不代表你間接想要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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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不要把自己想要超速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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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堵塞所以哩 超車道叫爽的嗎 國字看不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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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那麼帶種的話 你乾脆直接都開路肩不是隨你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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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路邊的速限是假的嗎 你也不認識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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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19想超116 我有超速嗎 不要跳針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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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講開路肩這種話 我其實也懶得跟妳多講了 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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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見笑轉生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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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我阿 我119想超116 我有超速嗎 不要跳針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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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種人就是改天遇到真的壞人 或是跟你一樣固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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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跟我講有沒有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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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好玩了 ~~可能會電視上看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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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整天講壞人嘛 討論主題可以嗎 116 119有超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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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 如果前車已經120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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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白一點 你只是一直把自己的行為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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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88 則推文
還有 1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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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你是那種一上高速公路就切內線直到下交流道的三寶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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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道理可以講只剩下人身攻擊了,可悲啊.下次別逼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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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就跟air同等級了 還需要多講甚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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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跟D討論吧 我無法再執導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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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把人分等級又不重要,Who do you think you 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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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懂還妄想可以教育(訓)別人,就是這種心態才會逼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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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去找D大討論 他會講得比我好 比我清楚 去找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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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跟我同等級好像沒什麼不好喔? 明眼人都看得出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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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政府判例和回覆說明及法規來看這個問題 誰是用主觀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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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不斷loo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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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想想D大前面提到的(3)是5% 我隱約也認為怪怪的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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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多數人應該都是3a,3b 包含我或W大 而3c才是真正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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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3c跟前面兩種狀態又很難分 才會造成執法以速限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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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砲我們這群開3a/3b方式的完全是搞錯對象 我們只是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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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公警局還沒有好方法抓到3c 而超車無敵論的也不該都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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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遇到(2)類的人 除了公警局沒人可以有權力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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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用抓到形容也怪怪的,因為在政府安全駕駛關念,他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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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1:09, , 243F
造成壅塞的話也沒觸法。但是同意3c有可能引來(2)類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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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1:09, , 244F
所以根本上還是請公警局多測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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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5:49, , 245F
事實上在台灣極少數會把內線當超車道用,我的認知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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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超速,內線超完車「本來」就該回中線,後車就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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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5:49, , 247F
速,本來就該讓,因為你行駛在「超車道」上,所以執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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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車道上是否超速真的很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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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5:51, , 249F
當然前提是預超車者超完車會回到中線這個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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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5:52, , 250F
樓上你的認知和法院的認知差很大,所以別在超車有路權這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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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6:28, , 251F
前面我文章的推文內sam大有提到 德國人的超車觀念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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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6:29, , 252F
可以超很多台車 只要開得比中線快 而且超車過程中後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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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6:30, , 253F
要等 在無限速車道 後車路權都不是無限擴張了 在有限速車
04/13 16:30, 25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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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如台灣 高公局回函還特地強調安全超車的觀念 所以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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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6:31, , 255F
速限這個大前提很重要 甚至這一條條例還訂在超車道那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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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6:32, , 256F
之前 所以判例與解釋都不保障超過速限的車的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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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6:33, , 257F
我不知道是否最早有人用兩條例分開解釋方式在版上回這問
04/13 16:33, 257F

04/13 16:34, , 258F
題 結果久而久之大家養成這種認知 卻反過來不滿意高公局
04/13 16:34, 258F

04/13 16:35, , 259F
的回函和判例處罰基礎 所以也到該摘要一下目前各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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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6:35, , 260F
回覆和判例來整體看這個問題 同時強調正解應該是政府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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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16:35, , 261F
去內線抓低於速限標準的龜車和超速車
04/13 16:35, 261F

04/13 20:58, , 262F
其實處罰條例和道安規則兩者並沒有衝突,仔細讀內容就知道
04/13 20:58, 262F
立法院通過的處罰條例清楚規定超完車要回原車道, 且處罰條例並沒有授權道安規則可以去規範超車道使用方式。 所以行政院交通部無權片面規定允許以最高速限行駛之小客車可長時間占用超車道。 要放寬也是要立法院去放寬,或是明文授權交通部另訂細則去規範。 ※ 編輯: liquidmix (123.205.95.171), 04/13/2015 22:13:27

04/13 22:21, , 263F
那拜託去寫信給立委來認證高公局解讀錯誤
04/13 22:21, 263F

04/14 10:41, , 264F
某arch完全惱怒. 整個不講理了 XDDDDDDD
04/14 10:41, 26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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