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慘~遇到惡質車商!已回收

看板car作者時間10年前 (2014/02/06 01:16), 編輯推噓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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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新年快樂! 來和各位版友報告整件事情的發展情形啦~ 事情是這樣的 今年1/15日晚上下班後到花蓮的Subaru經銷商看車 當天九點看完車 本欲回家仔細考慮 但在老闆的強力推銷下當場付定 回家和家人討論後決定要退訂 仔細看了訂單後才發現此訂單不合規範 隔天中午即向老闆表示要退訂遭拒 下午就和總公司反應此事 總公司一開始的立場是不想介入 把事情都推給經銷商 而經銷商方面的態度則是 「法律怎麼規範我不管 契約我定的就照我走 要找消保官隨你去 反正錢我收了就不可能退還!」 1/17日我就向消保官申訴 同時寄出存證信函給經銷商和總公司要求依法退款 消保官表示會發公文給對方 但現階段是以調解為主 調解不成才會上法院 公文和存證信函都送到兩間公司三日後 總公司和經銷商還是一點回應都沒有 於是有了這系列的第一篇文章 PO文隔日我再次去電總公司詢問退款事宜 並告知花蓮經銷商口出惡言等惡劣態度的情形 詢問意美為何會放任經銷商這樣亂搞 一間好公司 不只產品本身好以外 商譽的累積才是最困難的部分 不可不慎 總公司則表示 因為花蓮比較遠 所以他們比較難控管 不過這部分他們會加強 經過一天的等待 意美總算是有誠意的與我連絡並且鄭重的道歉 而經銷商也收起之前跋扈的態度 告知兩天後可以去拿訂金 雖然退訂時面露不爽的表情 酸溜溜的說:「你應該記得之前送你的贈品要拿回來吧!」 (贈品是雨傘跟杯子) 這部分是題外話啦 不過也可以看出這家店做生意的心態就是了 但至少定金順利全額拿回 事情也圓滿落幕了! 這期間除了感謝版友的支持與鼓勵 我也想把我研究的一點小小心得與版友分享 希望以後有遇到這種事情的版友能自保也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1).買車下定前千萬要"再三"考慮清楚: 畢竟買車動則好幾十萬甚至數百萬都有可能 除非家財萬貫或是中樂透 不然大家都是辛苦賺的錢 所以除了自己考慮清楚外 最好與家人朋友討論後再買 而賞車試乘時 最好不要帶錢和信用卡去 以免一時衝動 (2).定車時請詳閱契約: 依據消保法第11-1條( http://ppt.cc/g2T5 )、第17條( http://ppt.cc/Ld8E ) 以及行政院公告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 http://ppt.cc/dDwU )所示: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前,應有三日審閱期間。" 因此除非你三天前就看過契約 不然看車當天簽的訂單依法三日內可主張該契約無效 (3).再來就是仔細的看看車商給的契約有沒有不合理的地方 例如售出後不保固之類的 基本上消保法第17條的意思就是買賣汽車(特定行業)時 不管車商定的契約如何 都要根據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的規範走 可以不使用公告範本簽定 但是該記載的內容以及不該記載的內容都要遵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 另外這邊說明一下消保法跟民法的關係 民法第249條( http://ppt.cc/TcWk )之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意思就是買方因故單方面要退訂的話 錢是拿不回來的 但這條跟消保法有牴觸的部分 依據消保法第1條及第2條( http://ppt.cc/S6wo ):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而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消保法為民法之特別法,不足之部分方由民法補充之。 違反消保法致契約無效其所述民法條例不予採計,若有疑義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所以如果買方是一般消費者 不是經銷商或中盤商 就要先走消保法再來才是民法 以上如果都沒問題了 那就抱著愉悅的心情等著開新車上路吧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207.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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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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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覺得賞車當天就下訂買車的人心臟很大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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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分享 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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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以後談菜單決不帶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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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羨慕你全身而退...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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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品還討回去,嘖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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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有錯.但是下訂的買方.我也不是很欣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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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習慣了.什麼都要有七天鑑賞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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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下訂之前本來就要有相對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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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樓上 買方失心瘋本來就容易自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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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買impreza,同事買U6,我爸買X3都是第一次試車就下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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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前提是要做足功課,基於理性而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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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2)是錯誤的,請不要以訛傳訛,誤導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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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pt.cc/Zda1 這裡有說明
02/06 10:59, 14F
確實下定前沒有考慮清楚就簽約是我的問題 這部分我也承認自己太衝動 但是法律的制定就是要保障買賣雙方 我們也只是合法的爭取自己的權益而已 相關的條文其實版上精華區 Z->9->12 就寫得很清楚 而相關的案例 http://ppt.cc/eAVX http://ppt.cc/VTpm 消保官對於汽車買賣契約的解釋也是如此 至於M大貼的文章 裡面的糾紛不是汽車買賣 要看適用的條文有沒有相關規定 假如這件糾紛只適用民法 那麼確實只要賣賣雙方兩相合意契約就成立 買方要毀約就是損失定金要不回來 而賣方毀約就是賠償兩倍定金 我們是經過查證後才發文給大家參考 如果有誤 還請提出討論 謝謝

02/06 11:32, , 15F
因為那些拱你下定的業務,會說得很輕描淡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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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說可全額退,保證不推拖,結果保證兩種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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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前文後我還隔天去下定impreza..該說我心臟大顆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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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太大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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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uyaya 來自: 1.164.152.9 (02/06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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