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邏輯

看板ask-why作者 (姬 泰)時間14年前 (2010/03/15 16:57),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8/144 (看更多)
※ 引述《gopeterhome (摳屁的猴)》之銘言: : ^^^^^^^^^^^^^^^^^^^^^ : 你講的跟我說的根本沒矛盾 : 我說的是法律的哲學意涵 : 義及法律是什麼 : 法理的實質體現 : 法理是什麼 : 道德的統整研究 : 道德是什麼 : 格律的遵循要求 : 這是哲學面的探討 我講的跟你講的不管有沒有衝突 你的文章裡面根本就沒有講 "法律的哲學意涵 義及法律是什麼 法理的實質體現 法理是什麼 道德的統整研究 道德是什麼 格律的遵循要求" 你只說法律來自法理,法理來自道德 我反對的是這句話 如果你不認為你的意思是法律來自道德那就要說清楚一點 你當然可以說你要說明的是立法的理由來自什麼 來自人權、來自哲學、來自法理 但是你後段說因為法律來自法理,法理來自道德,來論證只是法律學家自己搞出來的議題 和上位者用法律來引領道德是不正確的 "今天欲由法律面的推動修改來完善已有的法理論述 從而來改變社會已有道德 這樣的法律行成 其實算是不合法的 是應該被推翻的 因為這會演變成由上位者制定法律的程序的行成" 我認為錯誤 法律本來就是來自法理,而法理不來自道德,來自憲法 哲學什麼的,對法律正當性的影響僅止於憲法而已 而法律會引領道德的形成我也在前文說過了 法律對道德的引領是否有正當性來自是否符合法理(憲法) (像前文提到的女子繼承權,來自憲法的男女平等,在當時卻是不道德的) 否則既不道德又不合法理(憲法)的法律當然是應該要反對的 但不道德卻合法理(憲法)的法律本身卻是對的,只是要不要做的問題 (例如同性婚姻) 所以法律學家是在做"對"的事情,憲法如果有這樣的內涵 法律就不應該違背他,因為法律來自法理,法理來自憲法,憲法來自人民 所以要論證法律的正確或錯誤應該要論證憲法有沒有這個法理,而不是道不道德的問題 但你卻不是在論證憲法有沒有這個法理在,卻以道德來論證法理 所以我覺得你說錯了,而不是什麼哲學或實體的問題 : 法律並不會規定我們的法律要這樣才能形成 : 但這是我們付與法律這個詞彙的真理 : 我們認為這是法但不是這樣才有法 : 從而否定假法 : 例如國王規定一條法律 : 除了皇后所有女人下半身都要露出 : 我們否定他 反對他 : 那就是因為這條法律不道德 : 他不是真的法律 : 那麼我們消滅它了嗎 : 也沒有 : 因為國王有實力執行 : 所以它還存在 他當然存在啊 因為在這個社會的承認規則是來自國王的命令,而我國來自國會 這不就是我說的法律不來自道德? 來自有正當性的程序? : 但是基於對法的哲理探討 : 我們得到它不是法的"理由" : 雖然僅僅是理由 所以到底是不是理由? : 但這是學理導論的前提 : 而你說的都是制度面的東西 : 要這麼說 : 在實體法下 法理甚至不是推生法條的理論 不,我說的就是法理面的東西 實證法學要求的就是從古早的自然法學派脫離出來 所以要賦予法律除了"道德"之外的正當性來源 就算是康德說的話,如果不能反駁Kelsen的理論,不是他沒道理就是你沒念懂 (他當然沒辦法反駁,他也沒機會反駁) 我不覺得用自然法的觀念來解釋法律的哲學意義是洽當的 我認為法律應該是實證性的 而他的哲學探討就如我所說的 來自各種承認規則 : 而僅是解釋法條的工具 : 第一條就規定了 : [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 所以你用憲法的立法來說明跟道德無關 : 有點莫名其妙 刑法規定無罪推定 刑法沒規定的就不能依習慣、依法理 這要怎麼說呢? 法律不只是民法 會覺得莫名奇妙表示你根本沒有認真看我的文章吧 雖然那也沒關係,我也一向不是很認真看文章~ : 憲法也不是崩一聲就從石頭中鑽出來的 : 而我也僅是就基於法理的運動說明 : 這運動的手段理由跟我們為法律賦予的哲學是衝突的 : 這樣來的法律不應該被承認 : 所以這運動要從勸人追求原諒、生命的美好等等來做起 : 而不是直接發起一個解決法理問題的運動 如果法律有法理上的錯誤,不是本來就應該改嗎? 不然要憲法作什麼? 恕我看不懂你這段是什麼意思? 廢死是基於法理的運動? 這個運動因為從法理去推動和法律的哲學衝突? 然後"要從勸人追求原諒、生命的美好等等來做起 而不是直接發起一個解決法理問題的運動"? 但又和你前文矛盾? 且我就是反對這個啊........ 法理的就是歸法理,法理不來自道德,來自憲法 不從法理去探討法律正確與否,卻從道德論證法律的正當性 就是我前文說的道德對法律的侵蝕,這是不恰當的行為 所以我反對從勸人追求原諒、生命的美好等等來做起 贊成發起一個解決法理問題的運動 只是法理會受到道德的影響,如我前述 法律也應該要專注在原告、被害人側,符合人民的法律感情 且憲法本身是否有包含這個法理也不是必然 所以現在才會有這些討論 不然在討論一個法律問題的時候受害人的感受根本就不需要列入討論 -- Give me a happy endi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127.107 ※ 編輯: blaukatze 來自: 218.161.127.107 (03/15 17:43)
文章代碼(AID): #1BdVQNQO (ask-why)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8 之 144 篇):
文章代碼(AID): #1BdVQNQO (ask-w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