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最近第三方支付的話題消失
哀,討論問題前請先說明你是依據哪裡法規定義第三方支付和行動支付,以免雞
同鴨講,指鹿為馬
如果你依據是中國大陸區的法令
很抱歉,依據中國央行頒布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的規定,只要透過非銀行體系所為的支付,就是第三方支付,受本辦法
之規範
所以不管是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位 電視支付
等網路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機構。 或者收款人或付款人通過計算機、移動終
端等電子設備,依託公共網路資訊系統遠端發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電子
設備不與收款人特定專屬設備交互,由支付機構為收付款人提供貨幣資金
轉移服務的活動。都叫做第三方支付,反倒是信用卡的代收代付不包括在內
在台灣,則因為法令的關係,把第三方支付跟電子支付、電子票證分為了三
個不同的體系。
所謂電子支付,依據電子支付管理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
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情形之帳戶(以下簡稱電子
支付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付款方及收款方
間經營下列業務之公司。但僅經營第一款業務,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
額未逾一定金額者,不包括之:
其可以進行儲值及轉帳
另外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
電子票證: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
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
付使用之工具。
其可以儲值,但不可以轉帳的就是電子票證
至於第三方支付,依據經濟部「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平台
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
第二條(合作條件)
「代收代付平台業者」須獨立於商品或服務之交易雙方以外,由交易雙方
委任,接受付款人(買方)將交易款項交付予「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於銀
行所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內,並逐筆於付款人(買方)取得商品、獲得服
務、一定天期屆滿或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得將該交易款項轉付予受款人(
賣方)。
只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信用卡收單機構」(主要是銀行)才能經營此種業務
這也就是引發PChome大老闆詹宏志大發雷霆的原因
所以很明顯地,你對第三方支付定義也不是很明瞭,而且張冠李戴,將台灣法規的定義
套用到中國大陸,難怪會雞同鴨講
在下雖然不是什麼大神,但歷史來龍去脈還算搞得清楚,到底是誰在胡扯,誰在瞎掰
都逃不過我的法眼.
※ 引述《IanPan (旅行為下一次出遊找靈感)》之銘言:
: 其實覺得 標題應該是 最近的 行動支付相關討論
: 今天大家覺得強大好用的 絕對不是第三方支付方面的功能
: 而是所謂的 行動支付 無現金支付功能
: 也許 在日常生活中 很多人的用字不大精準
: 但是在網路上討論時 由於缺乏語言手勢表情 更重要的是 並非即時性的
: 所以 用字其實應該更精準 不然就會被抓著小辮子 開始岔題了
: (當然 岔題 也算是網路超文本的一種特質 無關好壞)
: 於是 討論逐漸模糊失焦 變成意識/意氣之爭
: 還是爬梳一下 所謂的第三方支付 其實是在網路購物興起時
: 為了保障 買賣雙方 的一種支付方式
: 也就是 金錢並非直接匯款/刷卡進入賣家帳戶
: 而是 先進入第三方手中 這樣賣家可以放心出貨因為買家已經付款了
: 而買家 也不用擔心 如果賣家收錢不出貨怎麼辦
: PAYPAL之類的興起 就是如此 包含支付寶也是同樣的原因興起的
私以為台灣的信用卡收單機構簽『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平台』規範還比較符合您這所謂
的第三方支付定義
第二條(合作條件)
「代收代付平台業者」須獨立於商品或服務之交易雙方以外,由交易雙方
委任,接受付款人(買方)將交易款項交付予「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於銀
行所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內,並逐筆於付款人(買方)取得商品、獲得服
務、一定天期屆滿或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得將該交易款項轉付予受款人(
賣方)。
這也是為什麼我之前說的,台灣的第三方支付是連接信用卡,與大陸的第三方支付主要
是銀行卡完全不同,但很明顯地您沒聽進去.
註1:支付寶剛出現的時候,中國信用支付並不發達,所以只能透過儲值或連接銀行卡的方式
為之,是後來才慢慢擴張到連接信用卡,在台灣,這則是電子支付業務的範疇
註2:在台灣,因為金管會的顧慮,第三方支付業務一開始僅開放給銀行承做,並且以「信用
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方式為之,後來才慢慢開放給非銀行體系
承做
註3:如前所述,因為支付寶實際上執行的是台灣的電子支付業務,非
第三方支付業務,必須與收單銀行合作才能進行海外的電子支付
註4:二岸的第三方支付發展模式剛好相反,在討論前請先把歷史來龍去脈搞清楚,以免雞
同鴨講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303140003&toolsflag=Y&dtable=News
國內金管會將「第三方支付」模式定義為「網路交易代收代付」,而因
為與非銀行業者相較,銀行業因為屬於高度監理的行業,給民眾的信任感高,在2012年先
核准玉山、中信、第一、永豐及郵局五家金融機構辦理,並開放可與平台業者合
作信用卡收單,除現行由銀行直接與賣家簽訂信用卡特約店外,銀行可與第三方
支付平台簽訂「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
規範」為特約商店的模式。(採用此模式,則收單機構不需再簽訂個別「賣家」為特約商
店),使規模較小型的商店或個人賣家,能藉此接受買家以信用卡支付網路交易之款項。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210000077-260202
依照《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條、第14條第一項之規定,境外機構非依《電子支付
機構管理條例》申請許可設立電子支付機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提供電子支付業
務。支付寶在台並未設立子公司並取得電子支付執照,因此不得在台提供服務。
陸客使用支付寶,乃是由玉山銀行經金管會核准,透過玉山銀行與支付寶合作
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業務之相關行為。其法源依據在於《電子支付
機構管理條例》第14條第2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任何人不得有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
於我國境內從事第3條第1項各款業務之相關行為)以及依第14條第3項制定的《與境外機構
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
。
依照辦法第4條規定,經核准機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
業務相關行為之範圍及方式有6種,其中玉山銀與支付寶合作的模式應屬於辦法第
四條第1項第2款的「提供收款方客戶就在臺無住所境外自然人,於我國境內利用境
外機構支付帳戶進行實體通路實質交易價金匯入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換言
之,支付寶在台可以提供服務的對象限於非台灣居民之境外自然人,台灣人不得在台使
用支付寶,另外,可以使用的支付服務也只限於實體店面消費商品或服務之交易價金的
移轉,故陸客在台得以使用支付寶的項目只限於實體店面的消費,例如夜市或者是百貨
公司。
: 但是 支付寶 一開始 並不俱備 今日的包山包海功能 更沒有行動支付的能力
: 只是一個很簡單的 第三方支付平台 早年不支持外卡 合作銀行又少時
: 可以透過郵局 拉卡拉等 將錢打進去帳戶裡面放著支付 那時還需要付1.5-5%手續費呢
: 不像PAYPAL一開始就支援信用卡 以及全球銀行帳戶直匯提現(美國銀行帳戶免手續費)
: 早年的支付寶 只是一個商家買賣收款的工具 兼具私人小戶收款功能
: 直到微信要從社交軟件 跨足到金流支付這塊時 支付寶才開始緊張起來
: 才開始進入 所謂的 行動支付時代
: 這時候 已經不是所謂的 第三方支付了 而是行動支付了
: 你的付款 是即時的打入對方的帳戶裡面 並沒有PENDING住
: 所以 這樣的支付 不可以因為透過第三方 而非現金交易 被稱為第三方支付
: 這只是 支付工具的轉變 由 現金 變成 行動支付的現金流
: 交易是立即完成的 並不需要一個公正的第三方代管金錢 等待交易無疑義才完成付款
: 中國 是個非常有趣的地方 由於改革開放造成資訊量的瞬間湧入
: 以致於 大部分的人 沒有歷時性的概念 一切都是同時性的 缺乏歷史感 都以現狀代入
: (但我以為 居住在台灣的人 應該對於 商業資本的發展脈絡歷史應該要有了解的)
: 而且 由於開放過快 一堆缺口需要補齊 因此創造了早年百花齊放的風景
: 一直覺得 中國政府 就像是園丁 荒無大地放任花草樹木瘋長
: 直到差不多了 才開始要剪除多餘的雜枝 留下需要的 開始作規劃限制
: 這是 歷史與環境的必然 沒有什麼好意外的 任何地區都會經歷過這樣的階段
: 若是因此斷言 那裏先進 那裡落後 就有點好笑了
: 畢竟 物質過度富裕的年代 比硬體只凸顯出自己還活在物資缺乏的原始時代
: 更多人已經進入 厭消費世代 無法透過有行之物獲得快感 追求更性靈的精神生活
: 幸好我已經過了那種 需要在網路上炫耀自己的 躁鬱時代了
: 不然 真的很想說 人外有人 尤其是在菁英雲集的PTT上面
: 你永遠無法知道 跟你對話的人 有著怎樣的人生經歷
: 更多的逞強 口誤 胡說八道 除了滿足自己 片片無知的人 只是讓老人看笑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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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231.2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rkinChina/M.1514563172.A.2FC.html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6.231.218), 12/30/2017 00: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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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職業病發作,看到有人在胡謅,一直拿錯誤的觀念來誤導大眾,只好出來糾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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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維希·維根斯坦的名言
凡能夠說的,都能夠說清楚;凡不能談論的,就應該保持沉默。
所有哲學的糾紛都來自於對於名詞定義的歧異,所以要解決糾紛,得先將雙方的名詞定義
搞清楚,以免雞同鴨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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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不都回答您了嗎?
: 還是爬梳一下 所謂的第三方支付 其實是在網路購物興起時
: 為了保障 買賣雙方 的一種支付方式
: 也就是 金錢並非直接匯款/刷卡進入賣家帳戶
: 而是 先進入第三方手中 這樣賣家可以放心出貨因為買家已經付款了
: 而買家 也不用擔心 如果賣家收錢不出貨怎麼辦
: PAYPAL之類的興起 就是如此 包含支付寶也是同樣的原因興起的
私以為台灣的信用卡收單機構簽『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平台』規範還比較符合您這所謂
的第三方支付定義
第二條(合作條件)
「代收代付平台業者」須獨立於商品或服務之交易雙方以外,由交易雙方
委任,接受付款人(買方)將交易款項交付予「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於?
行所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內,並逐筆於付款人(買方)取得商品、獲得服
務、一定天期屆滿或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得將該交易款項轉付予受款人(
賣方)。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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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提一下好了,依據台灣的法律規範,電子支付業者不能同時兼營第三方支付業務
所以支付寶與玉山銀行合作,而歐付寶則是透過收購綠界公司的方式來踏入台灣
的第三方支付市場.
歐買尬指出,歐付寶原先經營第三方支付業務,後申請專營電子支付執照後,礙於法
規,原先的第三方支付業務便不能再進行,導致原先第三方支付的客戶流失,並轉去
綠界科技。公司為提高競爭力擴大營運範疇,並達成跨業經營提升綜效,以有效提升
股東權益,藉由成立歐付寶控股公司,讓歐付寶及綠界科技三家公司進行股份轉換來
完成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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