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四叉貓不在了, 終於可以問這個問題了已回收

看板WomenTalk作者 (一心不乱)時間7年前 (2016/12/23 15:15), 7年前編輯推噓17(2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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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ytowerlll (東尼)》之銘言: 基本上,我覺得歧視這件事情有點難談。因為很多時候,當事人其實不知 道自己正在「歧視」他人,或是根本無心歧視他人,除非是明目張膽地做出仇 恨的舉動和言論,通常不是當事人,都無法感同身受。 所以我不想談這一點,我想針對修民法跟立專法之間來討論。 在開始討論之前,我要先進入一個工商時間。 我這邊有一個投資標的,投資兩百萬以上,保證年平均報酬率超過 300%。 你說標的是什麼?沒有,你不要問啦,這不是重點,重點是可以讓你賺大 錢喔,這麼難得的機會欸,你只要投資兩百萬你就可以賺到六百萬根本是無本 生意,快拿錢出來投資吧。 是你的話,你投資嗎? 所謂的專法就是這樣的一個東西。 今天要比較兩件事情的好或壞,一定要有具體可以量化、或是闡述的內 容,然而今天一群人在那邊喊「立專法就好了啊,不是一樣也有保障?」或是 「為什麼一定要修民法,專法不是比較好嗎?」 啊專法咧?草案咧?什麼東西比較好?是能保障誰? 所謂專法根本就是延宕修法的一個手段,如果真的有心要提出專法,早就 提出來給大家審了。 然而,專法和民法之間,我還是傾向修民法。理由有幾點: 1. 為何要為了婚姻平權立專法? 如果今天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的權利和義務是一樣的,那立專法的理 由是什麼?在民法上直接適用不是最快最簡單的方法嗎?有些人的立場 是,他覺得同性婚姻改變了婚姻的定義,傳統的婚姻應該就是「一夫一 妻,一生一世」,但是你修法之後還是可以維持你的傳統啊,別人不願意 遵循你的傳統難道不行嗎? 2. 如果權利或義務不同,為什麼? 若是同性伴侶所應得的權利或是應盡的義務有所不同,總有個理由 吧?如果你跟大家付一樣的錢去吃饗食天堂,結果告訴你你只能吃沙拉 吧,你不會不爽嗎? 趙天麟委員據說在很短的時間內擬定了一個專法草案,但不敢提出, 有稍微丟出來測個風向,簡單來說就是權利義務都一樣,除了無法收養小 孩這一塊。 這我就有點意見了。大家知道現在單身的男女是可以收養小孩的嗎? 假設今天我跟我男友一起收養了小孩,但是小孩的監護人卻只能是我 或是我的男友其中一位,縱使我們有一起扶養他長大的事實。當監護人不 幸離世或是離開對方,對另一位伴侶或是小孩都沒有保障。 所以,我們可以一起養小孩,可是不能把彼此都登記為監護人? 阿咪老師,給我一個黑人問號臉。 http://imgur.com/a/RWIcX 事實是,現在國內確實有同性伴侶面臨這樣的困境,因此我認為這個 專法的內容是不適當的。 而且,收養小孩真的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 並不是你走去孤兒院繞一圈,然後指著一個漂亮的小孩說:「嗯,我 要這個」然後就可以把小孩帶回家,絕對不是!你以為是去壽山收容所領 養野貓嗎? 收養孩童需要經過社福機構的審慎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收養人的年 齡、婚齡、身心健康、職業、經濟能力等,因此收養小孩的過程可能比你 想像的複雜很多。 (衍伸閱讀:『關於領養你可能誤解的四個觀念』) http://0rz.tw/otk2E 再者,通常會透過收養或人工生孕來獲得子嗣的人,基本上都經過非 常慎密的考慮和漫長的準備,在經濟上也都是無虞的。有些情侶其實在非 常意外的情況下懷了孕、生了小孩,而這個社會通常也給予正面的鼓勵, 認為他們之後能夠成為好父母,那麼對於那些準備已久、一直在學習如何 當爸爸媽媽的人,又有什麼理由預設立場說他們會教壞小孩? 第三,專法和民法的立法問題 有人說尤美女版本的民法修正只要修五條法規,但其實有數百條民法 的內容必須要去性別化。但事實上,最重要的修正是影響實際運作的那五 條條文,而剩下的都是文字上的代換,並不影響實際上法律的運作,因此 也毫不費力。 那麼,立專法又如何呢?會比較快嗎? 根據檢察官鄭子薇曾經的投書:「光是用法學資料庫檢索,涉及「配 偶」的條文,就有 4444 條之多,其中包含的權利義務多如牛毛,這些法 律在立法院也分屬不同委員會。」 而我也利用法源資料庫稍微檢索了配偶這個詞,而涵蓋的內容有 4490 個條目。(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QRY02.aspx ) 試問,立專法有辦法輕易地涵蓋這些項目條文嗎?(如果答案是立一 個法條寫說:「同性婚姻所有的義務權利與民法規定之婚姻相同」的話, 又回到第一個問題:「那幹嘛還立專法?」) 而鄭子薇檢察官也表示:「根據《憲法》規定,如果要以法律做差別 待遇,必須有正當理由且有必要。以許淑華立委在臉書上分享的伴侶法草 案可知,該法案並沒有將「伴侶」等同於「配偶」,所以之後當同性伴侶 無法適用「配偶」的權利時,立法者必須一部一部法律提出來檢討這種差 別待遇是否合理、必要,這絕對是立法資源的莫大浪費。」 這個就是目前德國所遇到的困境,很多同性伴侶在面對醫療決定權、 繼承權與家屬的衝突的時候,都必須上訴爭取配偶的權利,目前仍有三百 多件法案在最高法院纏訟當中,不僅浪費司法資源,對同性配偶也沒有保 障。 因此,基於以上理由,我主張利用民法修正來達到婚姻平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0.182.1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82477328.A.4E7.html ※ 編輯: Beersheep (61.220.182.115), 12/23/2016 15:17:13

12/23 15:18, , 1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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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eersheep (61.220.182.115), 12/23/2016 1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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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已經分析清楚快兩個月了 只是恐恐基基也跳了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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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最近情緒也很負面,但我傾向還是好好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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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不願對話的人我也不需要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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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單身收養無血緣小孩很難媒合,由於出養人多半希望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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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能在具雙親角色的家庭中成長,所以期待上會以有婚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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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有錢也不行呢!單身但是比許多夫妻有錢的很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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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的人很多不管是在經濟還是親職能力都比許多夫妻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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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間好很多,但很少人抗議這是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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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tapcpr/videos/10154055610180965/ 抱歉,現在就是有人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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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女同志伴侶遞狀請求依民法「繼親收養」小孩,但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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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院判決文認為,成年同性伴侶可自由追求自己對性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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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但兩個孩子年僅三歲,沒有思考及選擇能力,將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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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的課題強加在其身上,恐造成負面影響,若認可本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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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將使孩子成為輿論焦點,不符其利益,將其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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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成為輿論焦點還不是歧視單親/同志的人害的,少貓哭耗子。 我剛剛去查了那個案例,幹,那個案例就是現在修法亟需解決的問題。 案例的當事人是一對同性女伴侶,其中一方用透過人工生殖有了兩個小孩, 另一方希望利用繼親收養的方式獲得親子關係,但被駁回,這個問題就是兩人不 是配偶關係,才會被駁回的好嗎?不要隨便拿案例來混淆視聽。 繼親收養:當你與一位有孩子的異性結婚,名義上你將成為孩子的繼父母, 但法律上你們並沒有實質的親子關係及責任義務。民法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 法院認可」,透過法律程序,轉移親權及父母的身份,你才能名正言順地成為繼 子女的合法父母。 ※ 編輯: Beersheep (61.220.182.115), 12/23/2016 15: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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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的言論滿怪的 有沒有媒合到是一回事 有沒有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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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回事 單身很難媒合不代表就可以沒有權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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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改的是社會的輿論吧 難不成這社會一直歧視你就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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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跟別人不同的事情 那這樣跟上面某篇胖瘦醜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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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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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兩三歲沒有思考選擇能力 你以為他選的異性戀或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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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者就最棒嗎? 他一定可以感受到異性戀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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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因有同性家長而受歧視 要不要乾脆也叫小孩別太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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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瘦太矮太魯太有缺陷 以免有被歧視之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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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eersheep (61.220.182.115), 12/23/2016 1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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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都不知道的專法還一直拿來推崇說比民法好棒棒也是很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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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根本就是給那些認為同性戀就是不應該改"異性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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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藉口拉。一堆理由講來講去就是同性戀不准碰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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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懂某些人這麼有毅力在黑的原因,是耶穌托夢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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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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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傾向弄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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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教授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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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的觀察來看國外同性婚姻的平均存續期間遠少於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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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法立法至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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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的世界,我們對歧視的言論會有分寸,但在兒童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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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言語百無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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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他有兩個爸爸,沒有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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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他和他姊姊有兩個媽媽,沒有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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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一名同志所說:請問教育得完嗎?從幼稚園?到未來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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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嗎?…我們同志運動了多久?還是依就不斷不斷運行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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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運動…喊著許多的口號、思考著要求更多的權利,,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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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著許多法令政策…那孩子的環境呢?怎麼抗衡?叫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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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閉嘴?叫別人的孩子要正常看待我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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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很有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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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上面那一大串贅字分寸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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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好好、理性跟萌萌講了兩個月 還是一直跳針 甚至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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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 看那些反同文已經從感到好笑、荒唐到不耐煩、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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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成人就知道分寸,看看恐同留言是多有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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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的世界,我們對歧視的言論會有分吋>>>>本日最幽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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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才不會想跟摩天輪結婚哩,萌萌最有分寸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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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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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14:32, , 58F
完整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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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m開頭的,我幫你:「矮額,他沒有爸爸/媽媽」;「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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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面撿回來的啦哈哈哈」;「男人婆」;「娘娘腔」;「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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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家很窮/很奇怪/很糟糕,不要跟他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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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寸?我只知道你們這些大人最喜歡玩道貌岸然的小把戲廠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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