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動手打人的男人

看板WomenTalk作者 (讓世界更美好)時間12年前 (2011/08/10 21:22), 編輯推噓4(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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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ny5555 (索尼45)》之銘言: : ※ 引述《pencil722 (華華)》之銘言: : : 原始影片 完全沒有經過剪接 上面的時間都清清楚楚的 :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eFCI_2-OSZo
看了影片 令人震驚 比連續劇還精彩的事情真實發生了 既然女方要提告 有幾點請女方向法官大人說明一下,以贏得訴訟 1.在車上叫男方載其回家一事,是否涉及刑法上的強制罪(第304條)? 2.女方若在車上亂丟東西,是否涉及刑法上毀損罪(第354條)? 3.男方為了保全車上器物以及行車的安全,是否有權利可以請女方下車? 在別無他法之下,將女方拖下車是否符合刑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緊急避難的行為? 4.影片中男方是否有傷害的故意? 還是僅僅是為了制服住女方,使其不要再防礙男方的 自由以及保全自身之財物甚或行車之安全? 5.女方最後真的會將判決書貼上來的機率是否高於撤告的機率? 6.法官真倒楣,寫判決書很花時間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44.158

08/10 21:25, , 1F
沒有甚麼緊急危難之類的條款嗎?
08/10 21:25, 1F

08/10 21:27, , 2F
1 2 這二條都不算......
08/10 21:27, 2F
第2點為何不算呢? ^^ ※ 編輯: iamdiff 來自: 220.135.144.158 (08/10 21:29)

08/10 21:28, , 3F
為啥會是緊急避難?把車停在路邊後,危難還有立即性嗎?
08/10 21:28, 3F
女方是否會再突然做出令男方財物毀損的事呢? 刑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 已之行為,不罰。 男方是否是為了避免損害進一步擴大而為的必要行為呢? ※ 編輯: iamdiff 來自: 220.135.144.158 (08/10 21:31)

08/10 21:30, , 4F
構成強制罪的不是"叫男方載她回家,而是以肢體行為妨礙駕駛"
08/10 21:30, 4F

08/10 21:31, , 5F
太弱了 我是警察就開他違規停車
08/10 21:31, 5F
可惜時光無法倒流,回到當時,不然你就可以立即報警而開單了 ※ 編輯: iamdiff 來自: 220.135.144.158 (08/10 21:33)

08/10 21:33, , 6F
那也不是緊急避難,"以正對不正"是正當防衛的問題
08/10 21:33, 6F
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有具備「現在」的要件嗎? ※ 編輯: iamdiff 來自: 220.135.144.158 (08/10 21:35)

08/10 21:35, , 7F
我以為你講緊急避難是要講這女人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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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21:36, , 8F
除了這女人瘋了,否則再怎樣都沒有緊急避難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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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21:36, , 9F
第2點是因為 物品要毀棄損害 客觀上是採看外觀上有沒有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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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21:37, , 10F
現在不法之侵害的定義,參照德國實務,繼續性的侵害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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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21:37, , 11F
損敗 功能上看有沒有讓物品效能喪失 減損經濟價值
08/10 21:37, 11F

08/10 21:40, , 12F
防衛人處於未來蒙受高度侵害的風險之下,侵害具有現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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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21:42, , 13F
1.侵害即將發生 2.侵害持續中 3.侵害行為完成但尚未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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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21:42, , 14F
三個情況皆是"現在的侵害"
08/10 21:42, 14F

08/10 21:43, , 15F
德國實務對正當防衛的看法~好像有用在鄧如雯的案子中???
08/10 21:43, 15F

08/10 21:44, , 16F
我國實務有這樣認定嗎?
08/10 21:44, 16F

08/10 21:47, , 17F
鄧案我沒有留意;德國案子是用在小孩打家暴夫上面
08/10 21:47, 17F

08/10 21:52, , 18F
可以主張為保全個人財產 而採取強制力(非暴力)的自助行為?
08/10 21:52, 18F

08/10 21:52, , 19F
嗎?
08/10 21:52, 19F

08/10 21:54, , 20F
這個太抽象了,等上法庭才會個案認定
08/10 21:54, 20F

08/10 22:00, , 21F
鄧案沒有引用這理論,仍判三年徒刑
08/10 22:00, 21F

08/10 22:01, , 22F
但台北地院審理趙岩冰殺夫案,看新聞是有採用,但屬防衛過當
08/10 22:01, 22F

08/10 22:04, , 23F

08/10 23:31, , 24F
別鬧了,這兩條都不算= ="
08/10 23:31, 24F

08/11 00:02, , 25F
頭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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