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文] 邵玉銘、開羅宣言的重要歷史意義
諸原文恕刪,既然要就法律地位討論,我稍微分享一下就國際法上的一些看法。
國際法上取得領土的事由有哪些?
基本上就是:割讓(cession)、無主地先占(occupation)、添附(accretion)、時效取得
(prescrition)加上現在已經非法的兼併(annexation)五種。
在台灣法律地位上比較有關的的是割讓、先占、兼併三個,最多再加一個時效取得。
所謂割讓通常是指一國透過條約或其他方式,基於移轉所有權的意思將領土交給他國;
先占則是針對無主地,先對該地有效管領的國家取得主權;
兼併是透過武力取得領土,簡單來說打下來就是你的,但在1928非戰公約簽訂後,兼併
再非合法領土取得事由。
時效取得,簡單來說,則是一國對他國所有的領土佔領的夠久而且沒有受到挑戰,那麼
領土就是他的。
以下依序檢討不同時期台灣的法律地位:
一、馬關條約後到對日戰爭開始前的台灣法律地位
這個時期無論是從割讓或是兼併的角度來看,台灣是日本領土沒有問題。代表中國的清
廷以條約將領土讓渡給日本,而且當時武力取得領土還是合法行為,也沒辦法以日本是
用武力威脅取得領土,主張日本未取得主權。
二、對日抗戰開始後到二次大戰結束前:
第一種看法認為,因為1941年12月9日中華民國宣布廢除所有和日本的條約,台灣因此回
歸中華民國領土。
兩個國家陷入戰爭狀態,不會自動使雙方的條約失效。從法律觀點來說,單方宣布廢除
條約,其實多半不會讓條約失效,因此1941年中華民國政府單方宣布廢除馬關條約,要
作為中國享有台灣主權的法理似乎比較薄弱。
但是在1952年中日和約第4條卻承認,中華民國與日本國在1941年12月9日(宣戰日)前所締
結的條約全部因戰爭結果而無效。
這是透過條約「變更」或是「確認」國際法上的義務無效,可以想像成透過後來的契約,
宣布前面一個契約無效的情形。
既然中日兩國同意馬關條約無效,台灣的領土主權當然就回復到1895年屬於中國的情形。
剩下的問題是,到底誰能合法代表「中國」?
要注意在國際法上國際法上政府更替不會影響國家的法人格存續,就像一家公司換了董事
長,公司還是原本的公司。
基於這個道理,中華民國政府取代了清廷,也繼承了清廷跟日本國之間的馬關條約,因此
1952年中日和約所稱的宣戰日前所訂之條約,才會包括馬關條約。但也因此衍伸了中華民
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誰有權代表中國的問題。
這時期還有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的公布,不過內容還沒有實施,當然這個階段中不會
影響台灣的法律地位。
三、1945-1952年之間的簽署舊金山和約之間的法律地位:
這段時間可說是爭議的來源,原因就在1949年國民政府一路敗退,誰能合法代表「中國」
產生了疑問。
在這個前提上,再來看跟台灣地位有關的幾個文件。
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以及日本降伏文書,這三者的關係是後面的文件引述前面的文件
,最後形成日本在法律上必須將台灣交還「中國」的義務。所以日本方面在國際法上,確
實有了要將台灣還給「中國」的義務。請注意,是還給「中國」這個國家,而不是還給特
定的哪一個「政府」。
不管日本有沒有參與,戰後他透過降伏文書宣布願意接受前述兩宣言,這就構成他國際法
上的義務。
接下來的問題是,日本什麼時候交還台灣的?(履行法律上的義務)
1945年10月25日起台灣日軍向中華民國政府投降,隔年1月12日中華民國政府宣布恢復台
澎地區居民的國籍。
其中一種看法認為這就是「歸還」台灣了,也就是1945年當時就完成他交還台灣的義務,
中國當然取得台灣領土主權。這種方式的法理基礎其實是「割讓」,把台灣重新交給中
國政府。
在1949年前,其實也沒什麼人質疑過這個問題。美國國務卿甚至杜魯門總統,在1950年
1月的對外發言上,也表示過中國對台灣的權力跟實質控制地位沒有法律上的問題。
但在1949年後局勢驟變,連帶也使各國的態度發生變化,這就跟第二種見解很有關係。
1950年6月27日,杜魯門改口台灣的未來地位應待太平洋地區秩序恢復,與日本另訂和約
時再來處置。這段聲明,也可說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開端。
三、1952年舊金山合約簽訂後:
1952年舊金山和約的簽訂時,中國已經分裂成兩部,究竟是中華民國政府或是中華人民
共和國政府有權代表中國,產生了爭議。因此在和約中擱置了台灣應該歸還予哪一個政府
的爭議,由日本放棄其主權。
除了前面所說的兩種看法外,第三種看法認為,戰爭引起的領土變動必須由和約為之,
1945年以降的軍事佔領並不影響領土主權,真正影響的是1952年日本放棄台灣主權,
到這一刻起日本在法律上才算是喪失了台灣的所有權。
但是然後呢?
一種看法認為自此日本放棄對領土的主張,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作為降伏文書的
履行方式。這種作法在國際法上也有前例。而後的中日和約雖然沒有寫明領土交給中華
民國政府,但從和約許多條款以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為前提訂定來看,至少也表示日方確
認了放棄主權後,台灣應屬於中華民國。(如和約第10條以及雙方換文)
另一種想法是認為台灣因此變成無主地,由中華民國政府替中國先占,取得領土主權。
或是如英國的Crawford(原誤為勞特派特)所主張,由中華民國政府負責把領土交還給
「中國」,不管誰才是合法代表。
四、1952年後與結論
最後一種看法認為台灣經過中華民國政府長期有效的統治,就算上面本來有什麼權利,
也都因為中華民國時效取得台灣主權而消滅。
之所以有這麼多相衝突的看法出現,主要在於國際法相對還是個年輕的法律領域,許多原
則都還在發展;另一個原因則是國際社會欠缺統一的權威,法律的效力如何也就沒這麼好
判斷。
但是上述各種從國際法出發的論述,癥結還是回到1952年時誰才是中國的合法代表身上,
台灣屬於「中國」,倒是沒有什麼爭論。如果採納1941年說跟1945年已經履行完畢
兩種見解,那就更沒有疑問了。
總結起來,其實這一連串的爭議無非是為了國際局勢的變動而起,
要是1952年國民政府還保有大部分大陸的領土,根本就不會有這些爭議出現。
同樣的,到了今天這些純法律上的論述,在國際政治上恐怕也沒有太大意義了。
最後整理一下各種說法跟台灣地位的相關時間:
1895年:馬關條約,台灣割讓給日本,日本取得主權。
1941年12月9日:國民政府宣布廢除所有與日本的條約,見解1.主張台灣自此恢復中國領土
[基礎:中日和約第4條,日本確認或是同意使馬關條約歸為無效]
[爭議:戰爭引起的領土變動應以和約明訂為之?]
1945年12月25日:在台日軍向國府投降,見解2.認為此時日本「歸還」了台灣。
[基礎:日本降伏文書,規定波茨坦宣言的履行。]
[爭議:戰爭引起的領土變動應以和約明訂為之?]
1952年舊金山和約:日本擱置台灣歸還給那個政府的爭議,宣布放棄台灣主權。
見解1跟2認為舊金山和約只是確認日本並無主權,不影響台灣的地位
見解3認為此時日本終於履行降伏文書,將領土交還中國;
見解4認為台灣成為無主地,由國民政府先占取得主權;
見解5認為台灣由中華民國政府管領,代為交還給「中國」。
[基礎:舊金山和約]
[爭議:此時產生誰代表中國的爭議,以及戰爭領土變動是否只能以條約
為之]
1952年中日和約:重申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之立場,前述各見解下各有解讀,
見解1跟2認為跟舊金山和約相同,不影響台灣的地位。
見解3認為可表示日本確認台灣在舊金山和約後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
(增補)1952-現在:經過長時間的統治、主張主權,加上各國明示默示的同意,
最後一種見解認為,不管1952年時的情形如何,中國已經取得台灣的領
土主權
[基礎:時效取得領土、一致的戰後國家實踐等]
參考資料: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3版,(2012)。
姜皇池,國際公法導論,2版,(2006)。
JAMES CRAWFORD,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2nd ed.
200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172.10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arfare/M.1427565236.A.7C7.html
※ 編輯: prononhead (61.228.172.103), 03/29/2015 01:58:06
推
03/29 02:09, , 1F
03/29 02:09, 1F
推
03/29 02:11, , 2F
03/29 02:11, 2F
推
03/29 02:19, , 3F
03/29 02:19, 3F
想說你怎麼這麼晚不睡,才想起來你人根本就不在國內Orz...
推
03/29 02:20, , 4F
03/29 02:20, 4F
→
03/29 02:20, , 5F
03/29 02:20, 5F
沒錯,法律上沒有第三國可以對台灣主張主權(實際上也沒有人這麼做)
最後這個問題回到「政府承認」(誰合法代表中國)上了,日本不想碰這個問題,
所以在和約裡故意語焉不詳。
推
03/29 02:28, , 6F
03/29 02:28, 6F
→
03/29 02:30, , 7F
03/29 02:30, 7F
推
03/29 02:30, , 8F
03/29 02:30, 8F
推
03/29 02:31, , 9F
03/29 02:31, 9F
→
03/29 02:32, , 10F
03/29 02:32, 10F
推
03/29 02:32, , 11F
03/29 02:32, 11F
推
03/29 03:08, , 12F
03/29 03:08, 12F
推
03/29 03:11, , 13F
03/29 03:11, 13F
推
03/29 03:57, , 14F
03/29 03:57, 14F
推
03/29 07:40, , 15F
03/29 07:40, 15F
推
03/29 08:39, , 16F
03/29 08:39, 16F
※ 編輯: prononhead (61.228.169.180), 03/29/2015 09:13:20
推
03/29 09:24, , 17F
03/29 09:24, 17F
推
03/29 10:15, , 18F
03/29 10:15, 18F
→
03/29 10:15, , 19F
03/29 10:15, 19F
→
03/29 10:16, , 20F
03/29 10:16, 20F
推
03/29 10:18, , 21F
03/29 10:18, 21F
推
03/29 10:21, , 22F
03/29 10:21, 22F
→
03/29 10:21, , 23F
03/29 10:21, 23F
推
03/29 10:27, , 24F
03/29 10:27, 24F
→
03/29 10:27, , 25F
03/29 10:27, 25F
推
03/29 11:32, , 26F
03/29 11:32, 26F
推
03/29 11:36, , 27F
03/29 11:36, 27F
推
03/29 11:43, , 28F
03/29 11:43, 28F
→
03/29 11:44, , 29F
03/29 11:44, 29F
→
03/29 11:47, , 30F
03/29 11:47, 30F
→
03/29 11:49, , 31F
03/29 11:49, 31F
→
03/29 11:51, , 32F
03/29 11:51, 32F
→
03/29 11:52, , 33F
03/29 11:52, 33F
→
03/29 11:53, , 34F
03/29 11:53, 34F
→
03/29 11:54, , 35F
03/29 11:54, 35F
→
03/29 11:54, , 36F
03/29 11:54, 36F
推
03/29 12:01, , 37F
03/29 12:01, 37F
推
03/29 12:02, , 38F
03/29 12:02, 38F
→
03/29 12:02, , 39F
03/29 12:02, 39F
→
03/29 12:02, , 40F
03/29 12:02, 40F
→
03/29 12:02, , 41F
03/29 12:02, 41F
→
03/29 12:02, , 42F
03/29 12:02, 42F
推
03/29 12:03, , 43F
03/29 12:03, 43F
推
03/29 12:56, , 44F
03/29 12:56, 44F
推
03/29 14:01, , 45F
03/29 14:01, 45F
→
03/29 14:01, , 46F
03/29 14:01, 46F
→
03/29 14:02, , 47F
03/29 14:02, 47F
→
03/29 14:02, , 48F
03/29 14:02, 48F
推
03/29 14:18, , 49F
03/29 14:18, 49F
推
03/29 17:02, , 50F
03/29 17:02, 50F
→
03/29 17:03, , 51F
03/29 17:03, 51F
推
03/29 17:48, , 52F
03/29 17:48, 52F
→
03/29 17:48, , 53F
03/29 17:48, 53F
推
03/29 17:51, , 54F
03/29 17:51, 54F
→
03/29 17:52, , 55F
03/29 17:52, 55F
→
03/29 17:52, , 56F
03/29 17:52, 56F
→
03/29 17:53, , 57F
03/29 17:53, 57F
推
03/29 18:02, , 58F
03/29 18:02, 58F
→
03/29 18:03, , 59F
03/29 18:03, 59F
→
03/29 18:04, , 60F
03/29 18:04, 60F
→
03/29 18:05, , 61F
03/29 18:05, 61F
→
03/29 18:05, , 62F
03/29 18:05, 62F
→
03/29 18:06, , 63F
03/29 18:06, 63F
推
03/29 18:10, , 64F
03/29 18:10, 64F
→
03/29 18:13, , 65F
03/29 18:13, 65F
推
03/29 18:14, , 66F
03/29 18:14, 66F
推
03/29 18:22, , 67F
03/29 18:22, 67F
→
03/29 18:22, , 68F
03/29 18:22, 68F
推
03/29 18:58, , 69F
03/29 18:58, 69F
→
03/29 22:58, , 70F
03/29 22:58, 70F
→
03/29 22:58, , 71F
03/29 22:58, 7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6 之 49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