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文] 邵玉銘、開羅宣言的重要歷史意義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引述《calebjael (calebjael)》之銘言:
: : 否﹐放棄與主權轉移無關。
: : 我舉一個例子來說明﹐你就能明白了。
: : 現在“日本的北方四島”﹐是爭議地﹐日本認為屬於日本﹐俄羅斯認為屬於俄羅斯。
: : 好﹐現在假如普京腦袋被隕石砸到﹐明天公開宣布“俄羅斯放棄北方四島”。
: : 那麼﹐請問在俄羅斯放棄後﹐北方四島屬於誰﹖
: : 答案是﹐屬於日本﹐因為爭議雙方一方自動退出﹐自然歸另一方完全擁有。
: : 日本無需﹐也不用再找俄羅斯簽訂條約﹐才能算擁有。
: 顯然這是你對國際慣例的誤解與不當想像.
: 還有, 舉的例子居然是自己的架空想像, 這也太不倫不類了.
: 底下那堆跳針的回應我就刪了.
: : 所以﹐最後我們來看一個歷史上的真實例子﹕
: : 1946年﹐在日台灣人因參與黑市交易﹐與日本黑道起沖突﹐發生大規模鬥毆﹐
: : 即澀谷事件。(台灣人死7人﹐傷18人﹐36人被捕)
: : 日本警察介入﹐逮捕台灣人之後﹐不是參照“日本國民自行審理判決”﹐
: : 而是參照“戰勝國國民待遇”﹐移交給聯合國駐日本盟軍總司令部(GHQ)處理﹐
: : 由GHQ成立一個主要由美國軍官組成的法庭﹐分別判處涉案台灣人2-3年徒刑。
: : 然後依外交慣例﹐並沒有在日本服刑﹐而是執行“驅逐出日本、不得再進入日本”﹐
: : 這些人就回台灣了。
: : 那麼很明顯的﹐誰在認為1946年的台灣﹐還是日本的一部分﹐
: : 台灣人依然是日本人呢﹖
: ======================================================這一段有問題
: 假如在日台灣人是中華民國國民,
: 依照戰勝國國民待遇, 應該是遣送至中華民國法庭受審.
: 但是GHQ是進行軍事審判,
: 承認了日本警察對在日台灣人的管轄權.
: 背後的邏輯就是:
: "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 台灣人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 另外, 當時的日本國國民犯法也都是送GHQ進行軍事審判.
: 到底是怎樣的思想,
: 才會在論證中舉出反而對自己不利的例子(抓頭).
: =======================================================
: 剛剛去翻找了一下原始資料, 這個說法有點問題, 修正一下.
: 澀谷事件, 大致上是日本警察逮捕在日台人, 並造成台人2死.
: 移送GHQ審判後, 在日台人遭到遣返, 日本警察無罪釋放.
: 這個事件中, 可以看出盟軍(美軍)承認了日本警察
: 對在日台人的管轄地位. 這對蔣介石而言當然是不可接受的.
: 因為這等於美國承認在日台人不是中國人,
: 不過美國最終還是把這些台人遣返了.
: 這當然不是美國精神分裂. 用個比較通俗的比喻來說,
: 台灣已經預定要嫁給中國, 但是婚禮還沒舉行,
: 所以中國還不能把台灣當成自己老婆.
: 以下列出一些支持此一論點的說法:
: ◎1946.9. 美國國務院致ROC政府備忘錄,表明與英國立場完全一致。
: 1946.8. 英國外交部致函ROC外交部,略謂「…台灣雖已經由ROC佔領,
: 英國政府欠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ROC國籍」。
: ◎1949.1.19.(路透社南京電)「對於南京政府一部分遷往台灣,美國
: 已向國民黨警告,在對日和約簽訂之前,美國根據開羅宣言協定,盟
: 總對台仍負有任務,故南京可遷都廣州,不能遷都台灣」。
: ◎1949.1.22.(合眾社台北電)「如蔣介石果真前來台灣逃避中共報復
: 或在台北設立流亡政府,那麼他將在一個非正式屬於中國的領土上進
: 行活動。根據1943年的開羅宣言,中國對於台灣僅有實際管轄權,而
: 非真正合法的統治權,有待對日和約簽訂之後。」
: ◎1949.12.23. 美國國務院在「福爾摩沙地位政策資訊」中特別指示
: 第28號:「台灣的最終地位應由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決定。」
: (城仲謀, 2009)
: : 你的以為比較與世界主流觀點不同。XD
: : 所以現在是第二馬耳他騎士團﹖XD
: 你要自以為是世界主流就請便.
我再說一次
2013年日本通過一個紀念日
主權恢復日
這一天是紀念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日本重新擁有主權
安倍首相的演講有承認1945~1952年日本長達七年時間沒有主權
你的邏輯在日本的眼中完全不值得一提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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