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iamice 影射我使用分身ID

看板W-Philosophy作者 (上山下海香蕉皮)時間13年前 (2011/02/18 20:07), 編輯推噓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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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das82539 (喵)》之銘言: : 推 playskin:midas82539,你發這篇文章的用意是鼓勵大家以後可以盡情 02/18 17:15 : → playskin:做人身攻擊嗎?我也找到一堆可以反駁你的法條、判例, 02/18 17:16 : → playskin:但我不會無聊到貼上來。現在換你澄清你的動機為何。 02/18 17:16 : 我也不太能理解為何有人會解讀成「鼓勵大家以後可以盡情做人身攻擊攻擊」? : 而是「在告人誹謗之前,應思考被告拿事實抗辯和合理評論原則阻卻誹謗罪之可能性」 : 尤其在釋字509解釋對自證其真已放寬到『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真』的狀態下 : 若行為人能找到足夠理由之證據立據事實抗辯與合理評論原則,那 : 法院裁量行為人對原告之誹謗是否成立,也非如一般人想像之輕易。 這就是當初我認為弔詭的地方,如果真的要告,iamice和我各自的律師會告訴我們兩方 這些法律知識,而在板上公開強調誹謗訴訟勝訴的困難度, 在實質上確實會引起我所疑慮的問題; 另──請原諒我起疑──我輕易就查到相對的法條解釋和勝訴的案例, 所以您原本的文章是否預設立場而提供刻意片面化的資訊?當然您也可能是無心的。 不過我關心的是道德上的後果。 公堂之上我可不可以假設一下, 如果有人引用你這篇文章說,批評別人的人格與學養沒關係,反正舉證是有困難的。 不能排除掉這種可能性的時候,假使我是你,我會傾向不提供這樣的法律資訊, 把這些技術問題留給爭吵兩方的律師。此外這裡真的是西哲板而不是法律板。 就算你po了而我有所質疑,也不適合做過大篇幅的討論。 但是我能接受一部分你剛才補充的論點。等下會提到。 : ------------------------------------------------------------------------ : 那以上的狀況會有助於「鼓勵大家以後可以盡情做人身攻擊攻擊」嗎? : 不見得。實務上你看的判例勝敗之結果,仍是依據兩造舉證之力度所在,此方為勝敗之所 : 以此案為例,playskin你當然可舉證: : a.有指謫他人名譽事實之行為──即「某p=playskin」 : b.但其言並非真實,或非為公眾討論之私德事項 : →iamice使我名譽造成受損之危險。 其實有別的舉證方向,iamice的原文不用寫某p就涉及對我的影射, 這方面的分析已在 #1DMvck1G 做過,不再贅述。 : 但如同你於推文舉證出iamice影射你指謫誹謗之情事,同樣的iamice亦可舉證 : 1.「真的有幾個帳號會針對我攻擊某p之論述點時,並駁斥我論」 : 2.「其言之行文習慣,貌似p開頭的某使用者」 : →使我有足夠理由確信「某p使用者養其他帳號以作為駁斥本人意見之工具」 : 那麼兩造的舉證誰足以信,則是由法院依證發現其真,並做出裁量之判決。 : 如果playskin你有信心相信,iamice沒有辦法從本板歷史推文紀錄找到足夠證據反駁 : 那也不用一直在板上口誅筆伐,提告其實也是一種根本的解決方法。 我認為提告是最後的手段。別人對我的口誅筆伐我會先試著在板上解決。 我的疑問是,先發起不負言責的口誅筆伐,你相對似乎可以接受, 卻比較反對以"口誅筆伐"(這是你的用詞,而我的用詞是要求澄清與恢復名譽)對抗之? 在事發當場用自力救濟的手段,期求立即的效果而不必上法院, 是比較合乎人情、常理和效益的。 : 但倘若iamice真能從自身經驗逆追歷史推文紀錄,且也找到相關的推文,ip、發文紀錄 : 足證「ip登入同時間相符」、「行文風格相符」、「立場皆為對我對p論批評之反駁」 : 那iamice舉證自清以阻卻違法,其作為可稱「盡情做人身攻擊攻擊」為反而反之舉嗎? : 進10步論倘若法院也認為iamice其論據得為信確其真,縱使其指謫之事可能因巧合或解讀 : 錯誤,如誤將ip登入之巧合判為同一人由同ip上線、或將相似的行文風格誤認為p某之作 : (p開頭的使用者之行文風格,必定符合playskin之寫文風格?那反論 : playskin認為iamice以p開頭的使用者為影射playskin,其論能否排除iamice拒斥立論 : 指稱其p開頭使用者是指其他p某使用者,而並非指謫playskin之例外?) 如前,針對"某P"的舉證其實是多餘的。 : 則iamice舉證,後來法院發現係為iamice主觀判斷錯誤之偽,但法院認為 : 此為iamice個人主觀認識發生錯誤之偽,參閱釋字509號解釋後認其論亦不能以誹謗罪相繩 : 法院的無罪裁定是否有是「鼓勵大家以後可以盡情做人身攻擊攻擊」嗎? : 若人唯有對他人言行有正確的解讀方能發言,對錯誤之判讀者就可興訟提告,那麼針對 : 推 playskin:midas82539,你發這篇文章的用意是鼓勵大家以後可以盡情 02/18 17:15 : → playskin:做人身攻擊嗎?我也找到一堆可以反駁你的法條、判例, 02/18 17:16 : 我是否也應針對playskin所言,認為是對我文義之錯判理解,非我原文之真義而對之提告? : 那我此不顧回應者之主觀判斷可能錯讀而回文澄清,亦不顧興訟之舉證勝率, : 僅為一口怒氣就指言非真而提告,那氣急攻心的我不也如言同樣愚蠢? 正因為可能誤讀,但對您原文的道德後果有疑慮,所以有提出疑問的正當性, (我是就常識而言,不是就法律而言) 我寫的這個問句,可能是一種對你的攻擊,也可能是溝通的開始, 但無論如何它是個問句(表明是假設),也邀請您澄清。 我憂心的問題超越你我之間,您真的要告,我恐怕也只能接受。 您真的因被誤解而生氣了,但您付出澄清的行動,再看到我的回應之後, 方能明白我是在攻擊您還是在與您溝通。 你我的例子一樣能說明為何我認為要在板上先解決。 當初我跟iamice說"我可以告你",是對此事的嚴重性的警告,促使其嚴肅面對。 在我自覺很有把握,才會主張"保留追訴權力",雖然告不告是另一回事, 實證上某些時候這個主張,是要求溝通有結果的必要手段。 : 最後還是避免未寫結論而再次被錯讀,被寫出非我原義之結論,還是要小結一下 : 1.我說iamice可同樣舉證阻卻誹謗之告訴,以及其舉證阻卻,並不等同於playskin指謫 : 「是鼓勵大家以後可以盡情做人身攻擊」,因iamice確有權指稱其論述背後之事證 : 而使其相信其論為真,其兩造之論證也為增進法院發掘事實之踏腳石。 ^^^^^^^^^^^^^^^^^^^^^^^^^^^^^^^^^^^^^^^^ : 2.對於法律程序之求真,係為法院就兩造事證之所在判別何論較為屬實 :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若playskin認為iamice無法找出確切事證辯駁,至事論證 : 皆俱足,有極高的勝算使法院判決勝訴,那大可提告。 劃線這一句讓我完全明白您的初衷,請接受我的道歉。 但畢竟是在哲學板,所以我就再囉唆一下: 法律的解讀角度變化無窮,常常人們贏了法律,卻輸了道德。 (每天的報紙都有例子) 因此我不樂見板上萬一養成以解釋法條來排解糾紛的習慣, 萬一真的發展成這樣,可說西哲板確定是道德淪喪。 由於此風不可長,希望以後儘量不要帶到法條解釋的方向去, 請容我不客氣一點的說,兩造在板上糾紛仍持續的期間, 法律的討論的其實會有火上加油的弊病,引出旁人等著看好戲的心態, (送入洞房 之於 送入法庭) 這種反應是很人性的。我們真的要養成思考後果的習慣。 謝謝您詳儘的回覆,或許您還有要補充的,我一定拜讀, 但基於第二頁說過的理由,我先預告後續就不再參與討論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26.18 ※ 編輯: playskin 來自: 218.166.126.18 (02/18 21:12)

02/20 02:58, , 1F
你們到底有人寫 訴狀了嗎? 要檢舉幹嘛在這檢舉?
02/20 02:58, 1F

02/21 02:14, , 2F
我不用判例在於,判例參用必須對"判例事實","系爭事實"
02/21 02:14, 2F

02/21 02:16, , 3F
的釐清,才能就案例的類似性做一個比對,而非湊數的
02/21 02:16, 3F

02/21 02:18, , 4F
判例崇拜,此外你尚要看最高法院針對刑民事的判例彙編
02/21 02:18, 4F

02/21 02:19, , 5F
確認其例是否受最高法院背書,才能做後續的事實審查
02/21 02:19, 5F

02/21 02:33, , 6F
至於你要看其他拒斥解釋的法規,那還是要回歸到原法規
02/21 02:33, 6F

02/21 02:34, , 7F
的法源是哪個法,其要件是否和原解釋競合? 若你能丟出
02/21 02:34, 7F

02/21 02:35, , 8F
你找到的法源,並論據拒斥解釋的條例之例外,再說此案
02/21 02:35, 8F

02/21 02:36, , 9F
與該例外依上述有系爭之類似性,故駁斥我論,那我洗耳
02/21 02:36, 9F

02/21 02:37, , 10F
恭聽,但只拿搜尋結果就論斥我只拿片面情報做預設立場
02/21 02:37, 10F

02/21 02:37, , 11F
但自己的反論例外論據也無明確寫明,那難聽點這對我
02/21 02:37, 11F

02/21 02:38, , 12F
不過是種幽靈抗辯的空包彈罷了..此抗辯無從拒斥我論
02/21 02:38,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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