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iamice 影射我使用分身ID

看板W-Philosophy作者 (las)時間13年前 (2011/02/17 04:40), 編輯推噓5(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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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layskin (上山下海香蕉皮)》之銘言: : 又到了奇文共賞時間 1.你可能用分身。 2.我認為你用分身。 3.我占卜,卜出你用分身。 對於1,是在陳述事實,不構成誨謗。 對於2,是在陳述個人未經查證的想法。 對於3,只是陳述一個機制操作的結果。 誨謗的重點在於,說出一個不符合事實的宣稱, 若一開始就沒宣稱任何事實,則不可能成立毀謗。 如果認為一個人有嫌疑就是誨謗,那警察不就早被告到死。 另外例如:[我認為你是白X] 這種話有問題,但犯的是公然侮辱,他成立的條件僅涉及使對手難堪。 兩者須明辨。 (你也可以拋棄誨謗路線,改告公然侮辱,如果你覺得"開分身"是非常令人難堪的話。) &&&& 影射的涵蓋範圍常常很廣,但是一個人要追究影射, 看的不是範圍而是最終意指為何。 舉例來說,"有人開分身"這宣稱影射了全體人類, 但並不代表每個人都有理由來告毀謗。 不能用一句"影射總是不確定",來說明自己論證的有效性。 你說整篇在說明你不適合當板主,特別提到分身ID,是"別有居心" (原文說法) 但說不定他要講有人開分身ID幫你造勢,那也符合"別有居心"呀, 你提出了你的理論,但原po也講了他的解釋, 如果兩者文理都通,沒道理說你的才是唯一正確說法。 你的確可以譴責他的說法涵蓋到你這件事, 但是你無法譴責他影射你,因為你沒有足夠理由來說明他影射的是你。 &&&& 關於"你顯然已經成功的傷害到我的名譽"(原文說法), 名譽不是自我感覺,而是來自眾人對你的信任, 我不知道你怎麼會覺得,眾人對你的信任,會因為一個人的"個人想法"而破壞。 甚至那人也沒宣稱他肯定,只是說他懷疑。 (其實你可以講說,這樣給不認識的人看到,觀感會不好, 但這又和你經營15年的ID之辛勞沒什麼關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44.163 ※ 編輯: fw190a 來自: 118.168.244.163 (02/17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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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論漂亮,只可惜法律實務不是這樣看,人的情感也不是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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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運作。你正好點出了哲學、法律和人情三者的差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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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哲學和法律皆有違背常識的地方,這也是我藉納美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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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例子當初想澄清的。現在我成活例子了。大家不妨藉此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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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看看,為何更早我就說,學哲學,更要先學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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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真實惡意原則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WHY 簡體?) 真實惡意(英语:Actual malice),也譯為真正惡意、實際惡意、實質惡意,美國法律 名詞,是美國法院用來規範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的準則之一。這個原則在1964年美國最高 法院審理紐約時報對蘇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時確立。 2001年7月7日,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發布的釋字第五百零九號解釋案,也採納了這個法 則[1]。 這個原則規範了政府官員,或是政治人物,只有在他們舉證,證實新聞媒體具有「真實惡 意」的前提下,才能對新聞媒體的報導提出誹謗訴訟。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所謂的真實惡 意是指,明知這個資訊是錯誤不實的(knowledge that the information was false); 或完全漠視,不去查證它是不是錯誤的(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 中華民國大法官認為,「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 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大法官蘇俊雄提出 的協同意見書,對此做了更嚴格的限制:「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 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 ※ 編輯: fw190a 來自: 118.168.241.68 (02/17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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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法官的見解,關鍵字: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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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幫我回顧一下這個詞我提醒過i大幾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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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若有爭執要論議可否直接法院見,不要在這裡拿哲板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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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對!以後板規應規定涉及人身攻擊或毀謗等,直接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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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必藉哲學板學習怎麼做人處事,因為大家都是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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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的成年人,來哲學板都只談哲學,絕不傷害他人。但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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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如此嗎?只要這邊依然是一個兇殘的環境,我會一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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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揭發出來,絕不姑息。這是我認為西哲板目前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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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做人,在西哲板找人發洩的少數人不思成長,正是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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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聲名敗壞、缺乏內容的主因。popfish不要好高騖遠,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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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去,就捲起袖子來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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