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為什麼台灣缺乏創造力?

看板W-Philosophy作者 (想飛)時間14年前 (2009/11/07 03:24), 編輯推噓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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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ominalism (諾米諾主義)》之銘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1.法律不是你想的那麼簡單。 你要主張你那種結構性的限制不當的侵害了女孩的「實質言論自由」 請至少告訴我你是根據哪一條法律所作的判斷? 你說有明文,我唸了十幾年的法律,好像也並沒有看過。 為了避免你直接引憲法條文 我先提醒你,「憲法的規定一般並不能作為審判的直接依據」這項法學原則 2.基於「結構」這個字眼是你先提出來的, 我希望你能至少先定義一下它。 女孩的「不」說不出口,為什麼是一種「結構問題」,而不是女孩自己的問題? 其次,即便它可算是結構問題 這表示它就不會是女孩自己的問題? 結構問題與個人因素互斥? 在法律上基於女孩個人因素來思考這個案例 哪裡有錯? 相反地,我希望你能指出如何在法律中應用「結構」的實例。 我私下認為 在操作法條的層次上,「結構」無法成為法條的要素。 「結構」可以作為思考政策的角度 但無法落實在法條中 這也是為什麼法律中許多試圖打擊「父權結構」的條文 最後為什麼都指向「男性」的主要背景原因 也因此,我認為在法律裡面 你是找不到「言論自由受結構侵害」的說法的 3.違反規則也是一種遵守規則 因為違反規則本身只是觸發法律效果的條件 典型的法律都是條件句「若p則q」,不是單純的禁止或令行「A!或 ~B!」 4.請指出世界上有哪一種規則是出於所有參與者的consensus。 5.我所謂「解放」指的是「從某個制度、型態、結構中釋放出來」的意思 這和言論自由是兩碼事,甚至是相反、相衝突的事 言論自由要受保障、受維護 必須以某個制度、型態、結構的存在為前提 換句話說,把你「保障在某個限制裡」 任何一種權利都包含義務與責任 任何一種自由都包含限制 而解放則是指脫離這個特定的制度、型態或結構 當然也就離開了他的保障與限制 你一直在說的是後者「解放」 而我說的則是前者「自由」 而這有概念上的問題 因為法律上沒有什麼「若結構侵害個人,則此結構應加以移除」這種事 法律談的是使人自由,而非使人解放 談的是人(、法人)的行為,而不是結構 6.我們對於言論自由的想法不同,對於每個字的概念內涵也不一樣 對你而言,我把言論自由的範圍縮得很小 對我而言,你(與妖西)把言論自由的範圍放得很大 而你們那種「擴張」的定義有什麼問題? 我想我最不能忍受的 就是在你們的定義之下 實際上透過限制他人自由而使自己受有「機會上不平等的利益」的情況 會被認為是一種「保障自己的必然結果」, 而不是「扶植自己的特別待遇」(所以需要有別的正當目的來合理化這個差別待遇) 你似乎對「誤用」兩字很敏感 我是覺得大可不用在這個字眼上太過認真 問題是一般說什麼「我誓死捍衛你的言論自由」 會含有「捍衛言論本身的生存空間」的意思嗎? 我想,不如請引用這句話的人來說明更好 7.所以你認為妖西說「主張統一的人」也包括「中立者」? 那「主張獨立的人」可不可以也包括在「主張統一的人」裡面? 因為我也可以給定一個「主張獨立將刺激中共儘早解決台海問題」的現狀理解 所以結論就是所有人都是「主張統一的人」?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74.117 ※ 編輯: juotung 來自: 118.167.174.117 (11/07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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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掉書袋,理論結合實務,這才是哲學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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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已有哲學領域的人士這麼走了,所以樓上也不必認為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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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的人都是掉書袋、不切實際。只是是否哲學人非得走這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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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另外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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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這樣主張的,但只是發現很多年輕學子沉迷在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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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當中,反而忽略了學術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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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要討論的哲學人,只包括有發表過哲學相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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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任教哲學相關系所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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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在這邊看到的事情,我會在課堂上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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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會希望看到一些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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