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關於21日演唱會換區事件

看板V6作者 (迷路的天使)時間14年前 (2009/12/01 17:35), 編輯推噓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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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是日方要求封區,為什麼會有那麼多不同、甚至是前後矛盾的理由? 光是我聽到的說詞就有視野不好、音效不好、架設攝影器材......等等 至於作這個決定的時間點,更是從我聽到最離譜的"30分鐘前"變成現在的"前一天"是嗎? 今天退100步,就算真的是前一天臨時決定,還有十幾個小時不能想好解決之道嗎? 今天就算告到消保官那兒,正好是給圓頂檢討危機處理能力的一個好機會不是嗎? 承辦單位既然夾在主辦方與觀眾的中間,就應該要作好溝通的橋樑 而不是欺上瞞下,拿著雞毛當令箭 圓頂今天承辦這場演唱會也是有賺錢的,並不是在作慈善事業 就算今天真的是日方無理要求,圓頂也必須顧著觀眾的權益,而不是任由日方予取予求 人都來到台灣了,難道因為這種理由罷演不成? 既然我們一個是買方,一個是賣方,照著公平交易原則來走不就什麼事都沒有了嗎? 今天你賣給我的東西明明就不是我當初買的東西,是你違約在先,我為什麼要默默承受? 如果圓頂覺得錯不在他們,他們的權益受損,那就自己去跟日方求償啊!! 我相信這種權利義務的東西早在當初承辦演唱會的時候就白紙黑字地在合約上寫清楚了 可以不要把觀眾都當成未滿18歲,這輩子還沒有簽過半份合約的人嗎? 歌迷一向都很弱勢 因為我們喜歡的人永遠都是別人手中的人質 但是也不能因為這樣就一味地委曲求全 更何況我們的要求是有多過分? 無非是想要圓頂一個公開道歉,不要把什麼事都推到日方身上,如此而已,不是嗎? ※ 引述《a198881106 (Aibo)》之銘言: : (第一次po文,有問題請指教) : 我就直接進入正題了。 : 我跟友人這次也都是受害者,而回來之後我也直接打電話給圓頂找負責人 : 跟我接洽的是一名女性,跟之前版上所說的"劉先生"不同 : 負責人小姐的態度其實很友善,他也很明白的告訴我,傑尼斯沒有意要處理這件事情 : 而他們當時也只能照傑尼斯說的去做(封區這件事情) : 她也很無奈的問我認為怎樣的賠償我們可以接受 : 我目前沒有跟她談到實際賠償的問題(我們還在聯絡) : 但是之前版上所說的"向消基會反應"我個人有不同的看法 : 我問過法律系的高材生,一般向消基會反應進而提出訴訟的話 : 對我們來說不利,對圓頂也沒有影響 : 假設不考慮消基會的執行程序,直接進法院開始訴訟, : 最少也要花四個月的時間才能完成這件案子 : 但這是在"不考慮消基會的執行程序"的情況下,如果加上這個 : 我想半年、十個月跑不掉,這段時間的花費等等的實際面問題誰可以承擔? : 更不用提就算我們勝訴了,能到得到的賠償也不見得等於一張特區的票 : 如果大家願意,先等我這幾天跟圓頂負責人討論 : 請他們全額(或是半額)退費,這個條件看大家、圓頂方面願不願意接受 : 個人認為,就算真的上法院了,這件事情傳近事務所、藝人的耳裡 : 會有甚麼樣的後果? : 大家都明白圓頂被夾在中間,日方說的、我們要求的他們都得照辦 : 他們以往的處理方式我沒參與過我不了解,所以我不予置評 : 但是這次我認為他們真的有難處,跟我們接洽的都是所謂的"中層" : 他既不能決定到底要不要退費、補償我們甚麼 : 也不能隨隨便便給我們一個交代,他們也有為難的地方 : 雖說這也是承辦必須負擔的風險,但是也請大家多少為辛苦的工作人員想想。 : 大家認為如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33.6 ※ 編輯: konlyangel 來自: 114.42.133.6 (12/01 17:38)

12/01 19:52, , 1F
推這篇~
12/01 19:52, 1F

12/01 22:28, , 2F
push!!!!!!!!!!!!
12/01 22:28, 2F

12/01 23:49, , 3F
推~覺得日方不知情+1 依圓頂的前科根本不須同情= =
12/01 23:49, 3F

12/01 23:57, , 4F
大推!我是跟圓頂買票、不是跟日方買票,圓頂要負責!
12/01 23:57, 4F

12/02 00:37, , 5F
就是啊 真的不能妥協
12/02 00:37, 5F

12/02 11:26, , 6F
圓頂從大塚愛、倖田來未,但現在,有哪一次沒發生過?
12/02 11:26,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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