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拿到正式offer被取消-育鴻電子(秀育)

看板Tech_Job作者 (Sam)時間5年前 (2018/08/22 19:26), 5年前編輯推噓-1(6725)
留言38則, 10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7/7 (看更多)
※ 引述《g8429310 (qq)》之銘言: : 取,或公司同意延後報到,即成立僱傭契約,是報到應認屬成立僱傭契約之意思表示, : 如未報到,難認兩造已成立僱傭契約。 : 結論:簡單搜尋一下我國判決實在非常少且僅是第一審判決,但都是近期的 : 這部分仍有待未來判決數增加以了解法院心證,算是可研究的一個方向 : 或者有其他相關判決也再請各位先進提供了 http://sf-labourlawyer.com/commentdetail_8_48.html 這篇裡面講得也蠻詳細的 可以直接跳到 (一)雇主拒絕勞工就職之法律效果 有兩種破解法 1是你講的 主張勞雇關係存在,前往工作勞務遭拒絕後發函通知告訴公司準備給付 勞務情事並請求給付工資,換言之,勞工須對於雇主提起確認僱傭契約存在之訴訟。 不過我講的是2 主張損害賠償,即以可歸責於雇主導致勞動契約不成立,此即締約上過失之適用, 依民法第245條之1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你原公司都離職了,怎會沒有因果關係? 難道你是先離職才去面試嗎? 如果你拿到offer後(要約)簽名後(完成合約),才從原公司離職,當然有因果關係阿 哪一種賠得多? 很難講耶 都可以試試看 有拿到offer簽名,公司是站不住腳拉,賠多賠少而已 依民法的賠償原則,你到下一份工作前的中間空檔,都是要賠的 誰造成你損害,他就是要賠償到恢復原狀呀 現在就是公司違約,造成你有損害,就主張損害賠償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157.1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534937197.A.A98.html ※ 編輯: Sam27 (111.252.157.129), 08/22/2018 19:28:50

08/22 20:11, 5年前 , 1F
你怎漏了最重要的一句,“惟此一損害,要由勞工負舉證證
08/22 20:11, 1F

08/22 20:11, 5年前 , 2F
明所受損害數額,一般而論,對勞工也是一大挑戰。”
08/22 20:11, 2F

08/22 20:18, 5年前 , 3F
學生484以為法官會照你想的判阿
08/22 20:18, 3F

08/22 20:34, 5年前 , 4F
說真的,是這公司笨...大可以叫你來上班一天,叫你滾..
08/22 20:34, 4F

08/22 20:34, 5年前 , 5F
更何況資遣費根本沒有在這樣算的...這板真的素質低落
08/22 20:34, 5F

08/22 21:50, 5年前 , 6F
去該公司的FB,說是已經得到當事人的理解?
08/22 21:50, 6F

08/22 21:51, 5年前 , 7F
像知道後面的劇情會怎麼演了
08/22 21:51, 7F

08/22 21:51, 5年前 , 8F
先放你進來,陪你玩幾天然後不適任打發掉
08/22 21:51, 8F

08/22 22:56, 5年前 , 9F
隨隨便便開除人 是可以打官司請求雇傭關係存在
08/22 22:56, 9F

08/22 23:18, 5年前 , 10F
資遣不能像美國 employment at will的
08/22 23:18, 10F

08/22 23:19, 5年前 , 11F
要有最後手段性 比如說人不適任 要證明真的窮盡各種方式
08/22 23:19, 11F

08/22 23:19, 5年前 , 12F
輔導
08/22 23:19, 12F

08/22 23:20, 5年前 , 13F
說業務縮編 組織整併 公司必須證明 如果裁員後又找新人
08/22 23:20, 13F

08/22 23:20, 5年前 , 14F
會被法官評鑑打臉
08/22 23:20, 14F

08/22 23:21, 5年前 , 15F
被法官打臉 當然案例還沒有很多 但將來肯定朝這方向走
08/22 23:21, 15F

08/22 23:23, 5年前 , 16F
台灣不是像美國一樣走任意雇用制 資遣人除了給資遣費以
08/22 23:23, 16F

08/22 23:23, 5年前 , 17F
外 要有最後手段性 不然隨便一個主管看你不爽就資遣你
08/22 23:23, 17F

08/22 23:24, 5年前 , 18F
這社會就動盪不安了
08/22 23:24, 18F

08/22 23:24, 5年前 , 19F
台灣的勞基法法條精神是這樣 但實際上要真的做到還有一
08/22 23:24, 19F

08/22 23:25, 5年前 , 20F
大段路要走
08/22 23:25, 20F

08/23 00:04, 5年前 , 21F
不要扯了啦 你應該是弄不清楚245-1跟184哪裡不一樣
08/23 00:04, 21F

08/23 00:04, 5年前 , 22F
恐怕也沒想過這種損失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也不知道
08/23 00:04, 22F

08/23 00:04, 5年前 , 23F
實務上侵權行為要全部勝訴的舉證難度有多高 好意是
08/23 00:04, 23F

08/23 00:04, 5年前 , 24F
好事 可是硬在不是很懂的專業領域出頭 恐怕反而對
08/23 00:04, 24F

08/23 00:04, 5年前 , 25F
別人有害
08/23 00:04, 25F

08/23 05:42, 5年前 , 26F
這就是台灣的困境,雇主違反勞基法要勞工自己想辦法
08/23 05:42, 26F

08/23 05:42, 5年前 , 27F
舉證,真的很扯
08/23 05:42, 27F

08/23 07:41, 5年前 , 28F
原告本來就有搜集證據的義務,有點常識好不好
08/23 07:41, 28F

08/23 09:27, 5年前 , 29F
噓的要不要自己發文啊?很強發個文給噓啊
08/23 09:27, 29F

08/23 09:42, 5年前 , 30F
樓上他講的內容真的有問題啊 而且又不是只噓沒留言
08/23 09:42, 30F

08/23 09:43, 5年前 , 31F
倒是你兩篇都幫S大護航 怎不見你護航理由啊顆顆
08/23 09:43, 31F

08/23 10:17, 5年前 , 32F
護航?你搞錯了什麼吧 喔對 你不知道
08/23 10:17, 32F

08/23 10:30, 5年前 , 33F
學生說不出什麼鬼不用理
08/23 10:30, 33F

08/23 13:34, 5年前 , 34F
人家都拿出台灣的判例了 到底還有甚麼好扯 法院都認為公司
08/23 13:34, 34F

08/23 13:35, 5年前 , 35F
叫你不要來報到就已經構成雇傭關係解除 連薪水都不用付 難
08/23 13:35, 35F

08/23 13:35, 5年前 , 36F
到還會認為你再來六個月沒有工作的損失應該要公司負擔?
08/23 13:35, 36F

08/23 13:36, 5年前 , 37F
並不是說這樣合理 而是這是台灣現況 至少要讓原po了解真實
08/23 13:36, 37F

08/23 13:36, 5年前 , 38F
情況而不是一頭熱衝下去結果人財兩失
08/23 13:36, 3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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