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中壢區國中教室走察

看板Teacher作者 (非天夜翔)時間6年前 (2018/04/06 20:16), 6年前編輯推噓30(3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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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著作權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J0070017 第3條第一項(名詞解釋) 第二款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第三款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第五款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 第十款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 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 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第十五款 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 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10-1條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 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編註: 1、職務上完成的著作,除非另有約定,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2、包括公務員。 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編註: 1、出資聘人完成的著作,除非另有約定,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2、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第15條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 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 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 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 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編註: 公務員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法人享有者, 不適用「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依據第11條第一項規定,非特別約定,公務員為著作人, 依據第11條第二項規定,非特別約定,法人具有著作財產權。 第16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 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 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 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編註: 著作人擁有表示本名、別名、不具名之權利。 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第20條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 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編註: 著作人擁有上述之權利。 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 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 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 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 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 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 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53條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 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 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 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 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 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名  稱 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H0020040 第16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 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第17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2017/08/08, 生活 可以未經同意拍攝他人嗎?全面解析何種情況可能侵害他人「肖像權」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的表現,因此對於人格權的保障,當然包括對於肖像權的保障。 文:林煜騰 (台大法碩士、執業律師)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75470 什麼情況下才算侵犯肖像權? 2016-05-23 由 阿里法律 發表于社會 https://kknews.cc/zh-tw/society/mgnyz6.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3.2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523017011.A.7E4.html ※ 編輯: csihcs (36.229.13.211), 04/06/2018 20:19:27 ※ 編輯: csihcs (36.229.13.211), 04/06/2018 20:31:57 ※ 編輯: csihcs (36.229.13.211), 04/06/2018 21:05:01

04/06 21:32, 6年前 , 1F
這文不好懂 先來抓有沒有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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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sihcs (36.229.13.211), 04/06/2018 21:50:50

04/06 21:58, 6年前 , 2F
看起來完全是abill被打臉耶,abill快照往例轉貼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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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板,騙一點對教師的仇恨值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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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22:23, 6年前 , 5F
本文摘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製之「校園著作權百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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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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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賴文智.王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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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01, 6年前 , 8F
某D的思考果然八奇,到底哪裡被打臉阿,好吧,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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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01, 6年前 , 9F
先贏,說你通姦就通姦,大人快鍘了他,你開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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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48, 6年前 , 10F
你不是說老師應該做到隨時歡迎大家觀課?不敢公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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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真實姓名又沒有著作權困擾當然是你被打臉,不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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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49, 6年前 , 12F
想幫你也幫不成了,自己竟然不敢開放讓大家隨時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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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0:50, 6年前 , 13F
拍照,沒想到你自相矛盾那麼嚴重,自己打自己臉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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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還要我教,好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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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1:16, 6年前 , 15F
隨便你 你開心自嗨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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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1:21, 6年前 , 16F
行政對我不放心 後面拉椅子坐下 我絕對不會上網討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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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說可以教得多精彩 但是中規中矩 按表操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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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行政來巡堂走察 這是一個老師基本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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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 行政覺得有需要要拍照錄影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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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1:40, 6年前 , 20F
我也不會用自以為的肖像權 著作權上網討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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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這是別人的文章 尊重作者 我就不回應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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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開心怎樣腦補救腦補 就當我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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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1:52, 6年前 , 23F
忘了選字 等等又要被糾正錯誤了 XX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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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7:23, 6年前 , 24F
說實在的,你是老師,屢次錯,我才會糾正。寫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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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不是老師基本?你錯都小事,還可以酸別人,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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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7:23, 6年前 , 26F
錯都犯天條一直追殺,真是好個雙重標準!怕D大就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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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7:23, 6年前 , 27F
他,轉身馬上在別人的文章底下挑釁我,真有禮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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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行不一,這就是閣下的格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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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7:27, 6年前 , 29F
咦?該不會找不到錯字在哪裡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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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7:36, 6年前 , 30F
另推原po,呈現原貌,不加個人解讀。有些不被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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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加了解讀,只會適得其反,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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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9:32, 6年前 , 32F
沒辦法 除了找錯字以外 看不懂其他的東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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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前面不是說任何人應該要隨時可以進去觀課?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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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9:54, 6年前 , 34F
突然縮了變行政?快公開真實姓名讓大家隨時觀課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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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09:56, 6年前 , 35F
建議呀~嘴巴說不到網上討拍,因為你到底是不是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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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也沒人知道哩~不過,你上八掛版討拍又是另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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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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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話不多說,快照你自己講的,公布真實姓名讓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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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可以觀課,順便進去拍拍照、錄錄影,至於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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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0:03, 6年前 , 40F
課是否中規中矩,不用你自己評價,我們節取片段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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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0:04, 6年前 , 41F
大家公評,保證所有批評有評有據。你不敢照自己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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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做,除非做賊心虛。畢竟是你自己講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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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師們備課跟找著作權法來戰一樣用心,世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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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很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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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0:31, 6年前 , 45F
可惜有資料還亂解釋 也不曉得課本能不能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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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2:20, 6年前 , 46F
人家中規中矩的,應該是看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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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還在戰 拿這個精力去督促學生寫作業 低成就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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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 大家真實人中龍鳳可惜毅力決心放錯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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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奇怪,老師不能找資料討論關乎自己權益的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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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教好學生應該跟討論教師權益是兩回事吧!嘖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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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老闆連這個都管,不知道你老闆會不會說你上ptt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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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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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把工作做好呢!教室走察每個人底線本來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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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你看不等於你可以想怎樣就怎樣啊!行政若能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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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先協調好,至少我會很歡迎他們來走察,如果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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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鬥爭找麻煩的工具,也是很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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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大言重了~PTT就是配飯配茶配廁所閒來嗑牙的好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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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有人老是可以發落落長的文 真的很好奇時間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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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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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說得是耶,我們只能用零碎時間推文,平時上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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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下班還要顧孩子,哪有時間發落落長的貼文?很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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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那些人時間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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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5:29, 6年前 , 63F
只能說 沒有小孩的單身狗 時間就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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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5:40, 6年前 , 64F
恰好我還沒有小孩 更剛好我單身 時間就是這樣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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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5:52, 6年前 , 65F
是嗎?難道不是因為年紀有了,孩子大了?或是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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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5:52, 6年前 , 66F
教書?或是退休了?我只是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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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6:12, 6年前 , 67F
恩 年紀有了 小孩大了 也會有很多時間 但是我不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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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6:25, 6年前 , 68F
不過你要幫我升等成這樣 感覺好像也不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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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7:10, 6年前 , 69F
你吃飽太閒這點我一直都很清楚,不用特別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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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7:10, 6年前 , 70F
有的人發文推文不用耗費太多心力跟時間就ok 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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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7:22, 6年前 , 71F
其實真要搞走察我看這邊戰很大的實質也不會有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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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7:22, 6年前 , 72F
,所以也不用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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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7:23, 6年前 , 73F
說什麼維護權益,在PTT戰是維護個雕,直接拿這份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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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7:23, 6年前 , 74F
力去跟教育部吵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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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7:31, 6年前 , 75F
照你這麼說很多議題都不用討論了,直接攻打教育部就
04/07 17:31, 75F

04/07 17:31, 6年前 , 76F
好了,天下太平啊!阿不就好棒棒,你能戰別人不能,
04/07 17:31, 76F

04/07 17:31, 6年前 , 77F
言論自由不也是一種權益嗎?每次看到這種自以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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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7:31, 6年前 , 78F
的言論也是醉了
04/07 17:31, 78F

04/07 22:59, 6年前 , 79F
對呀,到時候直接戰教育部又說別人不理性,真難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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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QnsKpVa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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