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中壢區國中教室走察

看板Teacher作者 (白焰)時間6年前 (2018/04/02 23:04), 6年前編輯推噓9(123133)
留言148則, 13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4/8 (看更多)
我實在受不了了 直接回一篇吧 你一直很強調的 課餘製作的教具 教材 著作財產權是屬於教師的 沒錯 這是對的 但你一個觀念卻完全錯誤了 你擁有教具的著作財產權 不代表使用這個教具所衍伸的創作都是你的 每一次的創作 都會產生一個新的著作權 而這個新創作的著作財產權 不會因為教具的著作財產權屬不同人而有不一樣的歸屬 舉個例子 你拿自製的教具 跟廠商製造的教具 一樣在你授課的時候使用 你的授課內容著作權財產權歸屬應該不會有差異才合理 如果你覺得授課內容財產權歸屬屬於教具的所有者 覺得用自己的教具 授課內容的著作財產權就屬於自己的 同樣的邏輯 用廠商的 授課內容的著作財產權就要屬於廠商 這不是非常滑稽的一件事嗎? 所以要就是 授課內容的著作權都屬於教師 要就是 授課內容的著作權屬於學校 只有這兩種情況才是合理 那怎樣才對呢 舉個例子吧 我使用廠商的教具 廠商有該教具的著作權 他可以限制我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該教具 (例如一定要買正版 幾人以上必須用公播版....等等) 但是當我拿著這樣教具創作的時候 (授課內容是屬於語文著作) 就會產生一個新的著作權 而這個著作財產權屬於誰? 基本上上課內容創作時間點應該是在上課時間沒錯吧? 上課時間屬於上班時間應該也不用解釋吧? 至於授課內容是你基於職務(老師)才去創作的應該也沒問題吧? 所以才會有下面的一段話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602&ctNode=7561&mp=1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Ⅰ.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 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Ⅲ.前二項所 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任教於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的老師,所從事的教學工作產出的 前開演講的「語文著作」,無疑是屬於前述條文所稱的「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老師與學校間的契約約定來決定,到底誰是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若是沒有特別約定的 情形,依據前開條文的規定,老師僅擁有著作人格權,而學校(雇用人)則擁有著作財產 權。 因此,除非是老師與學校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老師的情形,否則,應由學校取得老師上 課內容的著作財產權。「重製」既然是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一種,自然應取得學校的同意, 至於老師是否同意,則因為老師最多只有著作人格權,單純的上課錄音,應該沒有構成著 作人格權的侵害問題,所以,即使未經老師的同意,學生上課時進行錄音,只要取得學校 的同意,並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引用結束================================ 這段就很明白告訴了 上課時間所創造出來的語音著作 除非另有約定 否則著作財產權是屬於學校的 既然屬於學校 那著作財產權裡面再製的權利當然也屬於學校 至於肖像權??? 別逗了 先不要說這個案例 影音再製的權利是在學校手中 只要非涉及私密部位 再公開的場合拍照 沒有公開散布,再製及營利的前提下 你找到一個判例我們再來討論吧!! 不知道這樣還有黑人問號嗎??? -- 日本人之所以沒有身分證、身分證字號,也反對這些東西的存在,便是因為他們把個人 隱私視為人權,所以當日本政府想推動身分證、身分證字號的時候,需要極度審慎思考 ,當然也遭到日本人反對以上依作者敘述 猜測日本政府目前身份證政策何者正確? (1)人人有張身分證 (2)政府想要推動身分證 但是人民不要 (3)大家都沒有身分證 (4)政府審慎思考後 決定不推動身分證 本題答案(1) 民明書房 你不可以不知道的D大的八奇敘述#1PdjAQd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126.1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522681441.A.FEA.html ※ 編輯: Abill (42.77.126.104), 04/02/2018 23:04:55 ※ 編輯: Abill (42.77.126.104), 04/02/2018 23:23:44

04/03 01:48, 6年前 , 1F
有些人根本不懂著作權法,只好瞎扯蛋,A大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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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5:40, 6年前 , 2F
站在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說,辛苦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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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8:04, 6年前 , 3F
台灣大約有八成人對著作權觀念是薄弱或一知半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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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8:19, 6年前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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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職務上指派」著作權就是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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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8:19, 6年前 , 7F
不管是聲音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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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8:19, 6年前 , 8F
都是學校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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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8:26, 6年前 , 9F
請問你要怎麼論證你授課內容屬於非職務指派,不是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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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8:26, 6年前 , 10F
校要你上課,你才會有以下的授課內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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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8:31, 6年前 , 11F
教具教材才有可能是課餘與非職務指派,授課內容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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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8:31, 6年前 , 12F
有課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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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8:45, 6年前 , 13F
應該是你要如何證明是學校指派我做這張學習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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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8:45, 6年前 , 14F
只要一張學習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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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有著作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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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8:55, 6年前 , 16F
你還是把教材教具的著作權跟使用教材教具衍申的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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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8:55, 6年前 , 17F
內容(語音著作)混在一起了,這是兩個創作,所以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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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著作權(當然,有可能會是同一個人),無法理解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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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概念 你所有的東西都只會是鬼打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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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9:02, 6年前 , 20F

04/03 09:03, 6年前 , 21F
不用這麼麻煩分成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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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9:03, 6年前 , 22F
自己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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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9:04, 6年前 , 23F
難不成我照著自己的學習單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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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09:04, 6年前 , 24F
著作權就變成學校的了?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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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上課照著出版社的學習單念 你的著作權就變成出版社了? 我也笑了

04/03 12:04, 6年前 , 25F
m大說得對 學習單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做 不算職務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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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2:25, 6年前 , 26F
案例網址過長 但是確實是出自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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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2:27, 6年前 , 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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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2:31, 6年前 , 28F
趙教授的課程設計非義務 所以著作權屬於趙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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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2:31, 6年前 , 29F
除非另有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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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2:33, 6年前 , 30F
教育法規自己想老師吃豆腐不訂清楚 怪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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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2:33, 6年前 , 31F
快定清楚 然後我再來個4分59秒進教室這概念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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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知道你們真的不懂 還是刻意裝傻 不過我願意在說明一次 你們仔細看一下趙教授擁有的著作 趙長春老師係該校室內設計系的專任助理教授,其於公告的截止日期前, 依據上述相關辦法,提出「公共展場室內設計實務」數位教學課程的補助申請計畫書 ,由於該課程運用多媒體技術,將公共展場室內設計實務的教材加以數位化, ^^^^^^^^^^ 教學方法頗具創意,經過該校「數位教學推動委員會」審核通過予以經費補助。 注意 他是把教材數位化 如果他的職務沒有規定他必須做這個 他自然有該"教材"使用權 =============引用文章======================================== 教授有遵照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的義務, 例如每週應到校天數、每週應開課學分數、學生成績的評定義務等。 至於 趙長春 教授對於其任教的某個科目,所使用的教學方法與教學素材, 應屬於 趙長春 教授個人的學術自由領域, 其並無接受任教學校要求使用某種教學方法或教學素材的義務, 不論是傳統的紙本書面或是數位化的多媒體教材。 。該大學為推動該校的數位化教學, 訂定補助專任教師從事數位教學的辦法, 係為了鼓勵該校專任教師研發數位教學課程,並非該校專任教師之義務 =============引用結束====================================== 換句話說 研發數位教材不屬於教授的義務 所以你可以帶走 但是授課時候的著作財產權是誰的 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以下這些都是直接 老師課堂內容屬於誰的討論 ==============引用以下一段話======================== https://goo.gl/pVK6bB 章忠信 老師與學校的關係到底如何?並不會因為是高中以下的老師, 或大學的教授而有不同。雖然有些老師在名義上也許領的是「聘書」, 而不是簽署「雇傭契約」,但其關係仍應以實際情形為斷。 從老師在學校之持續性任教、擁有個人辦公空間場所、 利用學校各項資源進行教學、以學校名義參與校外活動、 透過學校獲得各項保險、晉級與退休保障等等, 老師與學校的關係似乎偏向第十一條的雇傭關係, 而不屬於第十二條的委任與承攬等出資聘人關係。 如果老師是學校的受聘人,至少依第十二條規定, 老師是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但學校也可以利用該著作, 而且不必經教授的同意。 如果老師與學校的關係是第十一條的雇傭關係,則除非有特別規定, 老師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例如為課堂教學所完成的教案、教學補充資料、 作業設計、考試題目,甚至課堂外其他校內活動,如學校網站設計、校歌、壁報、 教學觀摩、特定研究報告等,只要是屬於職務上所完成的, 不管是積極主動或被動受指派,有無特別報酬或補貼, 在學校上班期間或下班在家完成者,都是以老師為著作人, 學校為著作財產權人。所以,在法律上,學校其他老師在學校同意下可以利用, 完成著作的老師未經學校同意,反而不可以任意交給外面的出版社出版發行, 也不能在轉任其他學校時使用。只是在實務上, 基於資源共享與鼓勵老師積極奉獻的理念,很少有學校如此認真, 就老師所完成的著作主張著作財產權,或禁止完成著作的老師作其他利用, 因此也少見紛爭。倒是偶見有些老師因為與學校處不好,離職或轉任其他學校後, 刪除在原任學校所作的網站內容,或要求原任學校不得再使用其原有職務上完成的著作 ===============================引用結束================================ 簡單的講一下 即使退一萬步 教師與學校是第十二條規定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意思很簡單 就算教師與學校是受聘人跟出資的的關係 老師擁有著作的財產權 出資人還是可以用該著作 當然比較實務的看法應該是用第十一條 教師跟學校是受僱人與僱用人的關係 那沒有約定 著作財產權屬於僱用人問題不大 所以一樣教育處的網址 https://goo.gl/eLtgkn 3. 上課錄音是否要經過老師的同意? =======================以下引用========================================= 任教於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的老師,所從事的教學工作產出的前開演講的「語文著作」 ,無疑是屬於前述條文所稱的「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若是老師與學校間有針對著作權的歸屬進行約定, 則依老師與學校間的契約約定來決定,到底誰是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 若是沒有特別約定的情形,依據前開條文的規定,老師僅擁有著作人格權, 而學校(雇用人)則擁有著作財產權 因此,除非是老師與學校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老師的情形, 否則,應由學校取得老師上課內容的著作財產權。 「重製」既然是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一種,自然應取得學校的同意, 至於老師是否同意,則因為老師最多只有著作人格權,單純的上課錄音, 應該沒有構成著作人格權的侵害問題,所以,即使未經老師的同意, 學生上課時進行錄音,只要取得學校的同意,並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引用結束========================================== 這是一樣智慧財產局的解釋 錄音錄影都是屬於財產權裡面的再製權 錄音可以 有沒有人可以跟我解釋錄影為什麼不行??? PS:小小請求 如果看得懂我這篇文章的大大麻煩下面推個文 讓我知道是上面那兩個人閱讀理解有問題 而不是我的敘述有問題 ※ 編輯: Abill (120.127.138.253), 04/03/2018 13:27:15

04/03 13:31, 6年前 , 32F
光看噓的那位老師過去發言就知道他只是怕被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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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3:31, 6年前 , 33F
著作權什麼的只是躲避不是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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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4:01, 6年前 , 34F

04/03 14:01, 6年前 , 35F
白紙黑字都說的這麼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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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4:01, 6年前 , 36F
趙教授有完整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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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4:01, 6年前 , 37F
還在凹上課的時候著作權變成學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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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75 則推文
還有 5 段內文
04/05 00:55, 6年前 , 113F
已經不是討論,A大老師請不用再教導小的了,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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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0:55, 6年前 , 114F
下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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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1:02, 6年前 , 115F
小的在此祝福您,在下課時間或走在大馬路上,都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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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1:02, 6年前 , 116F
遇到拿著手機一直對著您錄影的人。
04/05 01:02, 116F

04/05 02:12, 6年前 , 117F
04/05 02:12, 117F

04/05 02:20, 6年前 , 118F
不想挑明著說,但實在受不了這樣的邏輯推理能力,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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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2:20, 6年前 , 119F
再多話一回。
04/05 02:20, 119F

04/05 02:29, 6年前 , 120F
忘了說,看來日本比台灣還懂得尊重肖像權。
04/05 02:29, 120F
是的 日本是比台灣注重肖像權 不過其實這就是一體兩面 注重肖像權的反面 就是剝奪攝影者的著作權 當肖像權推到極致的時候 就是攝影者的著作權被全面壓縮的時候 反之 當攝影者著作權被上綱到極限的時候 就是肖像權全面棄守的時候 兩個是動態平衡

04/05 02:32, 6年前 , 121F
A大引用小的連結文章,文章內容提到學生對教師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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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2:32, 6年前 , 122F
錄影,有侵犯教師著作權與肖像權問題,若以A大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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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2:32, 6年前 , 123F
點來看,教師著作權是學校所有,如此一來,只要徵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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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2:32, 6年前 , 124F
學校同意,學生或家長便可以上課時對教師任意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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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2:32, 6年前 , 125F
這麼簡單的邏輯推理結果,若還能得到多數教師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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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2:32, 6年前 , 126F
的話,我真的醉的不省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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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2:39, 6年前 , 127F
更正用詞:這麼簡單的推理結果,若還能得到多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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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2:39, 6年前 , 128F
「同意」的話->改為「認同」會比較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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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oo.gl/U5eSNf 如果你只想要把討論的層次定格在第二或第三層次 那我也不想奉陪了 戰身分 戰態度 對我來說 這跟第一層次的人身攻擊沒啥兩樣 都是很弱而且很無意義的論證方式

04/05 03:02, 6年前 , 129F
不用講這麼多 下次哪個計畫要照片誰拍就告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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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3:03, 6年前 , 130F
看看到底有沒有違法就好了 要告才有用別太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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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8:49, 6年前 , 131F
同意樓上,若自認被侵犯肖像權或智財權的夥伴,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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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8:49, 6年前 , 132F
民法侵權,讓法院裁判,會比在這裡鍵盤吵架來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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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8:49, 6年前 , 133F
實益!
04/05 08:49, 133F

04/05 10:41, 6年前 , 134F
這跟對慣老闆不爽不要做,相似度只能給XX分,不能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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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0:41, 6年前 , 135F
高是一樣的道理。
04/05 10:41, 135F
如果你要爭取哪個權利 爭取的原因.....等等 有著完整的推論 那我覺得老闆喊不爽不要做是慣老闆 如果單純就是說這個不好 那個不對 種類 原因 方式 都說不清楚的話 真的就是只能開大決了 ※ 編輯: Abill (42.77.126.104), 04/05/2018 11:34:38

04/05 10:58, 6年前 , 136F
說了一堆內容還是沒幾個人看,簡單舉個例,肖像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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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0:58, 6年前 , 137F
民法,而著作權還有刑法保障。教師幾乎都是吃乖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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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0:58, 6年前 , 138F
長大的,也就只會在網路上吵吵,提到要爭取勞動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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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0:58, 6年前 , 139F
的罷工權時就縮起來,真的有誰去告學校,跟小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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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0:58, 6年前 , 140F
以後這位大大發言,小的完全不回嘴…
04/05 10:58, 140F

04/05 11:00, 6年前 , 141F
04/05 11:00, 141F

04/05 11:05, 6年前 , 142F
世界進步的太快,如果一直保持舊思維來看現在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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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1:05, 6年前 , 143F
來,是無法繼續前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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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1:17, 6年前 , 144F
法國的工會組織,是歐盟數一數二之低,僅有超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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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1:17, 6年前 , 145F
的法國勞動人口加入工會。這場罷工無論結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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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1:17, 6年前 , 146F
都會為法國寫下一段新的歷史。
04/05 11:17, 146F
著作權的刑法 只要不營利 基本上就少一大半 不再製(或者合理的再製) 另一半又少一半 再加上不公開 要違反我也想不到還有什麼情況了 世界進步的很快 但是法律沒有相對應的快速更改 你用新思維碰到舊時代的法律 還是掰掰 況且 也沒有人敢保證 未來的世界一定是照著他的思維前進 最後 慢走 ~~~~不送 ※ 編輯: Abill (42.77.126.104), 04/05/2018 12:43:07

04/05 15:51, 6年前 , 147F
討論這麼久,終於有一點您想通了,謝謝您願意讓小
04/05 15:51, 147F

04/05 15:51, 6年前 , 148F
的走。
04/05 15:51, 14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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