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國小] 101年度國中小新的介聘辦法已經出來了

看板Teacher作者 (我要變辣媽!)時間12年前 (2012/03/07 22:19),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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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rsy (我愛寶貝^^")》之銘言: : ※ 引述《enlix (el)》之銘言: : : 雲林縣教育網已掛上新的辦法 : : http://mysql.ylc.edu.tw/ann/show.php?mytid=41404 : : 我看到快哭了 : : 原本去年介聘原因第二條是 : : 配偶設籍於不同縣(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 : : 籍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 : : 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一年 : : 以上者給六十分。 : : 今年改成 : : 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 : : (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之縣(市),自 : : 結婚後,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 : : 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 : 所以只要是剛結婚不滿一年的人,都無法得到分數 : : 真不知道為什麼連結婚期限都要改 : : 這還有機會向主管機關申訴嗎? : 打電話到教育部問了,對方說的確是有模糊地帶 : 1.工作地自結婚後服務一年給90,但積分採記說明有特別指出是以結婚登記日起算 : 2.戶籍地自結婚後滿二年給90,但積分採記說明並沒有說以結婚登記日起算 : (結婚是事實,戶籍滿2年也是事實) : 3.如果今年很不幸的必須採記結婚登記日,今年結婚的人必須等2年才能加90 : 即使以工作地來加也要自結婚後一年才能加90, : 明年戶籍地這條若又改回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就可以加90,對於今年結婚的人來說實在 : 很不公平 : 教育部說他們是督導單位,真正承辦單位是新北市政府 我覺得如果這條要改的話, 應該要連"申請介聘原因積分第一條"一起改, 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 給九十分(不含兼課、兼職),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這一條也是從結婚後開始算,明明配偶就已經服務該地超過2年了, 可是是從結婚後開始算起,所以結婚第一年用這一條申請介聘積分很少, 所以如果兩條一起看的話,戶藉地是從結婚日開始算,也算是公平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6.135.202

03/07 22:43, , 1F
同意
03/07 22:43, 1F

03/07 22:51, , 2F
同意~
03/07 22:51, 2F

03/08 09:10, , 3F
如果往後都採取結婚日計算,我是認為公平 ,如果明年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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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9:12, , 4F
改回不論結婚長短,那公平性就有待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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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17:52, , 5F
沒錯阿,要改就一起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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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2:26, , 6F
兩年太長了吧!你能忍受跟另一半分隔兩年嗎?教師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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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2:26, , 7F
動一年才一次,如果不是有原因,為什麼要放棄熟悉的
03/09 22:26, 7F

03/09 22:28, , 8F
環境往別的縣市調?在雙方分隔兩地的情況下,生育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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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2:29, , 9F
與意願應該大幅降低吧!
03/09 22:29,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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