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長恨] 桃園國中的校長原來是這樣做的啊??
: 1.教師的地位
: 學校老師角色已經改變 不再被視為親權的暫時移轉
: 老師能不能以校規逼迫學生道歉?
: 我想,學校只能叫學生來問『你認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有錯?』
: 有,學生願意道歉,那OK
: 沒有,也只能麻煩對方去警察局報案吧?
學生認為自己的行為有錯 這方面就不用討論了
學生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錯
第一時間應該了解事情的經過
總和學生的描述和當事人的描述, 可以大概知道是哪一方的問題或是誤會
照原po的文中, 學生有描述他是在笑別人
但是又照原po的文中, 由錄影帶及司機, 可以知道是學生所為
故在台北時, 老師應該先做確認事實的動作
在桃園時, 如果己然確定學生犯錯, 那應該輔導學生出來面對, 而非逃避
: 2.無罪推定原則
: 這我想大家應該都很明白,『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
: 如果這段文字中的罪改為『錯』是不是可以?
: 教師如果人不在現場,只看單方面的事證
: 以老師的相對權利位階要求學生道歉是否適當?
不適當, 不能只聽一造說法
應該還原現場, 分別叫同學來詢問, 可以大致推知當時情形
若是兩造夠冷靜, 也可以充當第三方中立人士 居中協調
若是如文中老師所為, 原本的行為應該是想道歉後快速結束此糾紛
但是態度放太高, 還沒有處理完之前 就想草草了事
: 3.校方和老師已經不能自視為親權移轉,但社會大眾還是沿襲舊有處理模式:要學校處理
: 此時,是不是應該清楚告知對方,
: 校方不能強制要求學生來道歉,對方應該進行司法程序
: 這才是合於法治精神的作為
學校的立場如果樣樣都要進入司法程序
那學生在校抽煙, 有多少學校能開出罰單
我們學校就開過, 但是具我所知 大多數學校都以輔導或是記過方式處理
在學校的立場絕對是想大事化小, 而非張揚
即然如此更不應該迫使對方進入司法程序
在確定事實真像後, 如果己然知道自己的學生犯錯, 可以通知家長並告知事情經過
此時多半學生沒有辦法多理性處理, 大多充滿"敢告就來"或是類似的情緒
由家長決定應該如何處理會比較好, 學校的角色應該是扮演好中間人
居中協調, 避免事情再次擴大, 避免影響學校聲譽
: 4.即便是要校規處分,是否應該是等到法院的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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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純只是因為看到學生來找我抱怨被老師誤解
: 雖然他平日言行真的不算守規矩
: 可是某一事件他真的沒有做出那些被據以校規懲處的行為
: 只因不想惹惱老師被加重懲處 故而認錯
: 孩子說被冤枉的感覺很OOXX
部份罪則很明確, 只有有爭議的事情需要上法院處理
如果上法院處理的話, 那的確不適合未審先判
但是如果錯的很明顯, 還需要上法院處理的話 目前沒有看過這種例子
如果有此種案例, 麻煩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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