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跳槽 (我這樣會很過份嗎)

看板Soft_Job作者 (Mark Williams)時間16年前 (2010/02/23 12:49), 編輯推噓2(2012)
留言14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9 (看更多)
我的經驗是這樣啦,圈子很小是真的。 但公司高層完全就是在商言商。 要留人就是給錢,目前的主管不會畫大餅,因為根本不會有人上當。 這幾年公司來來去去也超過10人以上。 事實上他們離職原因就只有一個,別家的待遇比較好。(錢或是股票) 也沒有人搞到要用存證信函,都是直接講明,我要去XX公司。 主管會口頭慰留一下,事實上也是演演戲,大家都心知肚明,不會有人上當。 也有人出去又回來,公司還是照收的 (回來的理由是,新公司倒了XD) 還有主管帶5,6人一起跳槽,然後又回來的。 金融風暴的時候有人被裁,也是當場付錢要你滾。 包括特休換錢給你,預告離職的工資也換錢給你。 完全合法,吹不破他拉不長他 公司不可能會讓一個人做一個案子,那等於自己的老二被員工掐住。 公司沒那麼蠢。(另一個原因是案子太大,一個人根本做不完。) 還是說我現在待的公司是特例???不是很懂。 不過前面有人也點出一個大問題,也許新公司做三個月就會開除你,這也是很有可能。 至於競業條款,台灣現行的判例,公司勝訴本來就比較少。 首先,公司文件不能帶出去這是基本,員工唯一能帶出去的只有腦袋裡面的資料。 公司一定要額外給你錢,例如:額外給你多少錢,請你離職後半年內不要到xx產業做事。 競業條款的範圍要有所限制,不是無限上綱。 「本公司做手機的,請你離職半年內之後不要做手機」(這樣可以) 「你目前是做手機軟體,請你離職半年內之後不要寫任何軟體」(這樣不行) 那為什麼台灣公司敗訴比較多 1.沒給錢 (或有給但是給太少) 2.競業條款範圍寫太大,被法官判無效。 目前判例,給錢通常要給到1/2薪水。限制期間最長有看過兩年。 競業條款其實有很多模糊地帶,法官自由心證部份也很大。 我這篇只是一些通則,有遇到的朋友還是問完律師再跳槽。 -- 來敲一竿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93.195 ※ 編輯: GameHeven 來自: 61.228.193.195 (02/23 12:50)

02/23 12:52, , 1F
個人經驗這對園區科技公司比較有用,軟體公司反而比較行不通
02/23 12:52, 1F

02/23 12:53, , 2F
通常園區都是整個team整個team帶的,還不怕直接帶到隔壁上班
02/23 12:53, 2F

02/23 12:53, , 3F
但是軟體公司這麼做的確會有人被搞過, 台灣軟體公司相對也小
02/23 12:53, 3F

02/23 12:54, , 4F
老闆也比較不太能「完全」在商言商...so...
02/23 12:54, 4F

02/23 12:54, , 5F
不過, 競業條款沒有用基本上是事實, 我看原Po 也不是擔心競
02/23 12:54, 5F

02/23 12:55, , 6F
業的事情(你可以看看他寫的,他似乎更在乎他自己的寶貝...XD)
02/23 12:55, 6F
重點是官司結果如何? ※ 編輯: GameHeven 來自: 61.228.193.195 (02/23 12:56)

02/23 12:58, , 7F
我是說業界封殺的手法,要唱衰你是真的蠻簡單的, 競業是沒屁
02/23 12:58, 7F

02/23 12:58, , 8F
用的, 基本上那東西只是用來搞窮人的,因為窮人沒時間跟大公
02/23 12:58, 8F

02/23 12:58, , 9F
司耗,李開復當初離開MS去Google,還不照樣過去?:P
02/23 12:58, 9F

02/23 12:59, , 10F
但是台灣軟體公司通常都太小,沒有時間跟律師成本可以搞競業
02/23 12:59, 10F

02/23 13:00, , 11F
的官司,多數都是老闆之間會互通有無,所以我說你的經驗比較像
02/23 13:00, 11F

02/23 13:00, , 12F
是有大規模的園區科技公司,對軟體業來說,至少就我待過或看過
02/23 13:00, 12F

02/23 13:01, , 13F
的公司來說似乎是不太適用...
02/23 13:01, 13F

02/24 00:57, , 14F
通常會讓一個人做一個案子的 都是不聰明的中小企業 ..(茶)
02/24 00:57, 14F
文章代碼(AID): #1BWrvKOH (Soft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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