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跳槽 (我這樣會很過份嗎)
我的經驗是這樣啦,圈子很小是真的。
但公司高層完全就是在商言商。
要留人就是給錢,目前的主管不會畫大餅,因為根本不會有人上當。
這幾年公司來來去去也超過10人以上。
事實上他們離職原因就只有一個,別家的待遇比較好。(錢或是股票)
也沒有人搞到要用存證信函,都是直接講明,我要去XX公司。
主管會口頭慰留一下,事實上也是演演戲,大家都心知肚明,不會有人上當。
也有人出去又回來,公司還是照收的 (回來的理由是,新公司倒了XD)
還有主管帶5,6人一起跳槽,然後又回來的。
金融風暴的時候有人被裁,也是當場付錢要你滾。
包括特休換錢給你,預告離職的工資也換錢給你。
完全合法,吹不破他拉不長他
公司不可能會讓一個人做一個案子,那等於自己的老二被員工掐住。
公司沒那麼蠢。(另一個原因是案子太大,一個人根本做不完。)
還是說我現在待的公司是特例???不是很懂。
不過前面有人也點出一個大問題,也許新公司做三個月就會開除你,這也是很有可能。
至於競業條款,台灣現行的判例,公司勝訴本來就比較少。
首先,公司文件不能帶出去這是基本,員工唯一能帶出去的只有腦袋裡面的資料。
公司一定要額外給你錢,例如:額外給你多少錢,請你離職後半年內不要到xx產業做事。
競業條款的範圍要有所限制,不是無限上綱。
「本公司做手機的,請你離職半年內之後不要做手機」(這樣可以)
「你目前是做手機軟體,請你離職半年內之後不要寫任何軟體」(這樣不行)
那為什麼台灣公司敗訴比較多
1.沒給錢 (或有給但是給太少)
2.競業條款範圍寫太大,被法官判無效。
目前判例,給錢通常要給到1/2薪水。限制期間最長有看過兩年。
競業條款其實有很多模糊地帶,法官自由心證部份也很大。
我這篇只是一些通則,有遇到的朋友還是問完律師再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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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ameHeven 來自: 61.228.193.195 (02/23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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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官司結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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