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應檢討匿名檢舉板之濫訴情事

看板SP3_AllSport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1年前 (2022/07/16 10:4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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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目前的窘況,我個人認為需要分成兩個面向來看: 一、檢舉格式 在目前Base_Picket 板的範本中,要求列舉的內容包括「被檢舉人」、「文章代碼」 、「檢舉事證」和「可能違反板規」等四項;而 NBA_Picket 板則僅要求「被檢舉人 」、「文章代碼」和「檢舉事證」等三項。 從前述的差別看來,問題必然是在於: 「檢舉人是否清楚所要檢舉的『疑似違規內容』?」 「該『疑似違規內容』是否未曾有其他檢舉案形成之判例?(按:某些案例的『關 鍵字』可能沒有被歷任板主群判過違規或無違規,因此需要現任板主群作成『秉承 先例』的解釋基礎)」 等二題。再者,在 NBA_Picket 板,沒有強制要檢舉人列舉「可能違反板規」,雖然 有些檢舉人會主動附上說明,但一字半句沒有提的呢? 隨機舉例: 檢舉案:#1Yk4l07Z (NBA_Picket)

06/26 19:33,
姆斯:我是凱撒,我到哪都是王
06/26 19:33
即使檢舉人表示該案「以靈長類動物形容球員或動作」,疑似違反 3-2,但判定結 果卻是如下:

06/26 20:47,
? 不到
06/26 20:47

06/26 21:20,
不到
06/26 21:20
檢舉案:#1YdgaGdC (NBA_Picket)

06/07 01:18,
KI > 廢龜
06/07 01:18
該案沒有說明疑似違規的部分,判定上亦以「未達」結案:

06/07 11:22,
不到
06/07 11:22

06/07 11:40,
同意B板
06/07 11:40
檢舉案:#1YWppdOS (NBA_Picket)

05/17 11:07,
兩隻酸酸出來說相聲伸伸舌頭舔餌囉
05/17 11:07

05/17 11:11,
先亂嘲諷再裝可憐說自己被謾罵
05/17 11:11

05/17 11:11,
最後誣告被撤銷再裝死 臉皮厚到打不穿的酸酸在現場
05/17 11:11

05/17 11:11,
嗎!?
05/17 11:11

05/17 11:22,
酸酸們好像達到語無倫次的境地了
05/17 11:22

05/17 11:29,
酸液流成河啦= =
05/17 11:29
該案沒有說明疑似違規的部分,判定上亦以「未達」結案:

05/17 14:27,
不到
05/17 14:27

05/17 14:59,
同意p板
05/17 14:59
建議改善方式: 除了 NBA_Picket 板的範本需要修改,以強制寫明「可能違反板規」之外,兩板檢舉 板亦可要求應檢附「違規說明、佐證」(得附上判例以減少作業麻煩)。 二、匿名制度是否須取消 首先,按《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惟按板務處理上準 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起訴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 用訴訟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即為法 律上所稱之「濫訴」,且按第六項得對原告、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理人執行處分。 根據當下觀察到的情況,基於制度上具備了一定程度的不透明性,才會有「禁止私怨 借刀殺人」的「濫用檢舉」規定,而這不是其他群組的板務檢舉板中常見的態樣。但 是否有減少或助長濫訴之事,這倒要從數個方面來看: ①分身規避? 按《多重帳號管理辦法》第一條,「本站每位使用者可合法持有五名帳號,惟五名 帳號之註冊資料需完全相同且詳實填寫。」因此不可諱言的是,同一位使用者以複 數帳號檢舉特定ID是可能存在的,只是因看板允許匿名發文,所以對於實務證明 的層面,恐怕無從考證(除非能請站長及時協助調閱)。 (參考:#1XoMywfy (NBA_Picket)②查詢作業時程延宕? 如同群組長所言,「匿名者之資訊除非發文者自行揭露,否則板務及組務人員皆無 從得知,必須等到站方提供查詢結果才可結案」,不過從本日觀察到板務法庭板的 情況,已經陸續開始處理積案,因此可以預期匿名調閱查詢的業務,係可在近期內 恢復的。但是否會有所行動,這部分仍有賴於持續性的觀察,才能下定論。 ③雙重標準? 已知要維持一個固定的標準,對於單一板主已經是非常困難的了(我也曾經因類似 經歷而受到嘲諷、直到現在仍歷歷在目),更何況是全體板主間呢?除非能保證對 於特定常見違規文字能達成一貫共識(原則上應視作「違規」,並減少對應的例外 免責條件,如「指球員或球迷之行為者不罰」),否則類似的疑慮恐怕會一再重現 ,引起眾使用者針對違(適)法標準的惑亂、不解。 ④強制「實名制」,就能解決問題? 以我所管理的看板(股票板)來說,是有同一位使用者連續檢舉特定ID的狀況( 這部分可至「股票檢舉板」研究),但據我瞭解,是在確實基於有違規疑慮(不論 明顯與否)的前提下,才會提出檢舉,而非在憑空捏造、虛構無端情事。回到目前 的問題,個人覺得除非前述三個問題都無法徹底解決、必須考量到這部分,否則暫 時沒有取消匿名制度的需要。 建議改善方式: 先惠請板主群改善內部溝通,外部上如仍舊遇到濫訴的情況,才來考慮以板務公投的 形式,讓使用者群體決定是否要取消。 三、濫訴懲處 前一段說多了之後,主要癥結點終究還是在於,「是否需有更嚴格的處分,以遏制濫 訴情形的出現?」是否只要使用嚴刑峻法,即能達成相應的效果,到頭來還是要從使 用者本身的自律程度來看。由於各群組、各看板的生態有所差異,不太可能有一貫的 準繩,因此基本上還是以群組長本身的規劃為主吧。 以上個人淺見,僅供參考之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8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3_AllSport/M.1657939354.A.9C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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