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看黃蓋傳的疑問
※ 引述《Isabulu (伊沙不魯)》之銘言:
: 一、僅以周瑜為例就好,他的資歷不比程普、黃蓋、韓當等人深,但仍是孫權手下武
: 將的頭號人物,可知資歷深淺不能當作授官大小或先後次序比較的判斷依據。
: 若以周瑜、呂蒙等人與孫權的交情深而言,孫權也不是用人唯親之輩;說因為呂蒙在
: 隨周瑜攻下南郡後只領潯陽令,所以黃蓋就不能先領武陵太守,這樣的推理太牽強。
: 可以比較的是︰一樣是在周瑜克南郡後,韓當即「遷偏將軍,領永昌太守」,也是比
: 呂蒙的官位還高,這樣的官職任命對孫權來說完全不成問題;況且黃蓋之領武陵太守
: 似乎還具有高度的臨時性,其間的彈性可能更大。
黃蓋從史料判斷與孫權沒有特別交情,因此能講的只有資歷,周瑜的
情況就大大不同,他與孫家的關系並非那些宿將能比,與孫策更是升
堂拜母的交情,在孫家落難時出手幫忙,在孫策開創局面時更是功勛
顯著,沒有周家的幫忙,孫策能否渡江已經是疑問。
韓當的例子應是你解錯了史料,史料講的是「又與呂蒙襲取南郡」,
前句子講的是建安十三年拒破曹操,後一句已經是講建安二十四年的
呂蒙偷襲荊州,呂蒙升偏將軍在建安十四年,韓當要到建安二十四年
才升偏將軍,還只是遙領永昌太守,相似的記載參考《周泰傳》「後
權破關羽,欲進圖蜀,拜泰漢中太守…」孫權是偷襲荊州後才任命部
下遙領益州的郡太守。呂蒙在建安十九年已經是實領廬江太守,在赤
壁之戰時,呂蒙與韓當同是中郎將,戰後呂蒙就已經拋離了韓當。
因此按官職高低看,黃蓋還不可能當郡太守還是合邏輯的判斷。
: 二、戰時有權變之需,黃蓋之領武陵太守乃史文所載,且黃蓋的確是荊南人氏,在欠
: 缺有力的反證的情況下,便認為黃蓋所受的這個任命不合理或不可能,有失武斷。
: (南海黃蓋混入黃蓋傳這個說法的問題,已有板友指出,而所謂黃蓋墓的真實性相當
: 可疑,不足為憑。請各位板友逕查Google便知)
史文會出錯,在《三國志》也不是罕見,黃蓋在建安十四年要當郡太
守是有疑問,而且也可以從記載來看,孫權把部將安插當郡縣守長是
希望利用他們擁有的兵力穩定地方,黃蓋赤壁之戰後升任中郎將,在
當時至少也領二千人以上的兵力,這不可能是連守城也不夠的處境。
提出南海黃蓋是因為231年的武陵蠻夷反叛與《黃蓋傳》講述的情況
吻合,交州義士出屯長沙,剛好是發生叛亂的地區,時間上也是自
春至夏。黃蓋墓會可疑正是武陵太守事上做成,去掉這因素,並沒
有其他理由懷疑黃蓋墓的真偽。
: 三、周瑜、程普、呂範皆在孫策尚在世時即已領太守,黃蓋在赤壁戰後領武陵太守,
: 也不是稀奇之事。至於赤壁戰後黃蓋領武陵太守須不須要經過孫權同意,那得問孫權
: 跟周瑜才知道,那個時候是在打仗,說可能不可能都只是在猜,這個問題無需糾纏。
: 先主傳(劉備傳)裴注說曹操派的武陵太守金旋「為備所攻劫死」,但金旋死了就等
: 於劉備攻下武陵郡了嗎?攻下來之後又是如何守住武陵、維持戰果的呢?這些在先主
: 傳中全未提及,因此也就有了探索的空間。何況先主傳和裴注的說法還不一樣呢。先
: 主傳說「先主表(劉)琦為荊州刺史,又南征四郡。武陵太守金旋、長沙太守韓玄、
: 桂陽太守趙範、零陵太守劉度皆降」,金旋是降了劉備,而非被劉備「攻劫死」,那
: 麼所謂劉備「南征四郡」,這中間又是如何發展的呢?武陵谿蠻在當時一直有著不小
: 的勢力,劉備究竟如何對付他們呢?黃蓋之任武陵太守,真的不可能與此相關嗎?
周瑜是遙領江夏太守,程普是遙領零陵太守,呂範短暫領湖熟相,
這也應只是領一縣的侯國,因此後來呂範當的還是宛陵令。周瑜無
權任用太守會是比較接近事實。
不論劉備是攻下好或招降也好,關鍵還是沒有理由要任用零陵黃蓋
當武陵太守。
: 四、董襲傳的記載的確如boman所說的可能有時序前後上的問題。另一方面,據步騭傳
: 的記載,步騭在任孫權的「討虜將軍主記」及「車騎將軍東曹掾」這兩個官職之間,
: 有長達九年的空白,中間只有一個「海鹽長」官職的記載,接下來在建安十五年便高
: 升鄱陽太守及交州刺史、立武中郎將,這中間落差太大,而且步騭到交州去所肩負的
: 是很硬的任務,若說步騭在那九年之間未曾有軍事征戰的經驗,實難想像。如此,則
: 步騭討鄱陽賊彭虎之事是否有可能發生在這九年中呢?尤其這九年當中鄱陽也並不是
: 乖乖臣服於孫權的。
: 由於步騭、董襲等人討鄱陽賊彭虎之事在史籍上沒有更明確的記載,因此無法進一步
: 討論,只能先予保留。
九年間只當三個職位也不是沒有可能,東曹掾可是親信充當的高級
府屬,在鄱陽太守任上很快轉任交州刺史,這是孫權對步騭信任,
交州刺史是硬任務,但這非軍事方面的任務,從步騭只領武射吏千
人可知,這應是政治或外交任務。
: 五、確實「我們不能見到有記載就以為是真的」,但也不能因為記載內容不夠明確,
: 便太過大膽地去拆解史文、重組史料以證己說,或是逕自認為那些是假的、有問題的
: 記載。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
內容不只是不能明確,是邏輯推理上不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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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1.127.12.116
※ 編輯: boman 來自: 221.127.12.116 (12/24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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