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談] 年改釋憲是不是太早提了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mikamikan)時間2年前 (2021/09/02 14:18), 2年前編輯推噓68(7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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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論文剛好是寫這塊的,今年通過口試準備申請補訓了,看到這主題剛好回一下 年改三號解釋其實最大的謬誤之處,其實就在於將軍公教的退休金視作社會福利 原因只是因為舊制和新制國家負擔部分的財源來自稅收,和社會救助或津貼相似 但其實退休金和社會保險年金一樣,在各國都被視為當事人所賺來的權利 而非國家單方提供的恩惠,其中最大的差別就在於當事人是否有先為對待給付 在德國的公法上財產權概念下,這個要件被稱為「自己給付」 自己給付最典型的方式就是「繳費」,例如社會保險的保費或退休基金提撥 而保費既然是源自於當事人提供勞務所獲取的報酬 因此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是把為實現雇主對勞工照顧義務所分擔的保費 也視為當事人自己給付的一部份,而這部分也是雇主應該負擔的勞動成本 而另外針對未繳費的舊制恩給制部分,聯邦憲法法院在1999年的史塔西特殊養老金案中 也承認未繳費而是以服勞務的方式換取的退休金,也符合自己給付的性質而受財產權保障 因此德國公務員在現在依然是恩給制,但並不妨礙其退休金是其所享有的財產權利 而該三號解釋中運用的「層級化財產權保障」的概念 實際上是源自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1981年刪除待業期間給予社會保險年金薪點的判決 其以個人關聯性和社會關聯性區分年金給付保障強度 也就是以相關給付是源自於當事人事先的給付(繳費、服務) 或是基於社會連帶理念下以稅收支應所給予的福利(例如國民年金中之最低保障年金) 來決定違憲審查密度的高低,以及對於立法形成自由的尊重程度 個人關聯性強者,應該受到財產權高度保障,應採較為嚴格的審查標準 反之,社會關聯性強者,立法者具有較高的形成空間,應該採較寬鬆之審查標準 在這個違憲審查密度的標準選擇模型下,照理說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無論是舊制或新制 都是當事人透過提供服務和繳費賺取來的權利,個人關聯性強,應該給予高度的保障 並以較為嚴格的標準進行違憲審查 但在該三號解釋中,大法官多數意見卻用了很奇怪的理解方式 把舊制恩給制和新制國家負擔部分,視為基於社會連帶理念而給予的社會福利 認為其具有較強的社會關聯性,而選擇寬鬆審查標準,給予立法者廣泛的形成空間 原因只因為財源源自於稅收,完全忽略了國家同時身兼軍公教人員的雇主這個身分 而許院長真的在理解上有錯誤嗎?看看他在683號解釋的意見書 只能說許宗力老師1.0和2.0的改版改的真的滿大的 另外一個點是服公職權應該受到的制度性保障的問題 為了證明483和605號解釋所稱的服公職權制度性保障 可以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基本法第33條第4、5項作相同解釋 透過常業文官制度的基本原則對立法者的形成空間構成限制 花了100多頁在論證,同時還涉及行政學等問題,這邊就不細講了 主要就是服公職權制度性保障下所生的「贍養原則」 要求國家對於公務員提供終身照顧,其中要求國家對於公務員和勞工之照顧水準 應維持結構性差異,也就是公務員的現職和退休待遇應普遍高於勞工 而目前退撫法第37、38條附表三設定的最高40年替代率62.5%是否高於勞工呢 畢竟勞工的所得差異甚大,不好評估, 但如果以勞保年金最高投保薪資第17級45901而言,按照部分的學者估算 含勞退不自提6%之下,投保薪資第17級以下的勞工退休後的勞保+勞退替代率約在65.66% 已經有所疑慮,大概只差在勞退新制是DC,風險由勞工承擔,而退撫是DB,風險國家承擔 而且.......這邊不說年改會提出的立法資料根本有誤 林萬億委員主張OECD各國的公共年金所得替代率大多維持在50%至60% 即可享有舒適的退休生活,因此公務員最高40年62.5% 35年60% 公務員可享有適當的生活 但.......年改會援用的是OECD的Pension at a Glance(OECD網站可免費下載) 這份資料主要是針對「勞工」或「私部門受雇者」 針對公務員(Civil Service)部分,OECD通常是另以SIGMA paper之類做成專題 而這邊其實就被吳陳鐶大法官給打臉了 吳大法官在他的意見書中援用了OECD Pensions Outlook 2016(這個要付錢買)的圖表 可以發現除了少數高福利的國家外,各國公務人員的退休待遇普遍是高於勞工的 也就是年改會、行政院的修法根據的根本是錯誤的立法資料 這在違憲審查上其實是很容易遭到非難的,不過大法官多數意見似乎完全沒有對此討論 比較嚴重的大概就是違憲審查標準選擇和調降所得替代率部分 其餘的還有延長計算基準採計期間之類的 廖義男前大法官其實也提出了日後做成「補充解釋」的可能 所以年改爭議真的塵埃落定了嗎?其實還有得吵,尤其是接下來換勞工得面臨年改了 這三號解釋的錯誤會不會延續到勞保改革,就很有意思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99.41.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30563509.A.918.html

09/02 14:23, 2年前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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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4:40, 2年前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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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4:40, 2年前 , 3F
沒辦法,這批大法官就是屈從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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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00, 2年前 , 4F
推 有條有理 邏輯縝密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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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00, 2年前 , 5F
你是不是以為他們不懂?他們是懂 只是昧著良心 他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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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說別人是裝睡的叫不醒 他們自己才是裝死的救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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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01, 2年前 , 7F
大法官們的學歷攤開來其實很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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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01, 2年前 , 8F
我也不認為他們不懂這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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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02, 2年前 , 9F
只是他們選擇從另外一個角度切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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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02, 2年前 , 10F
有種先射箭再畫靶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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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03, 2年前 , 11F
學界學者 比如莊國榮老師是慕尼黑的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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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04, 2年前 , 12F
他當然能讀得懂德國的原文判決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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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04, 2年前 , 13F
大法官不會不懂啦 只是有人昧著良心 有人擔心成為被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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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04, 2年前 , 14F
論強力攻擊而隨波逐流 但是這樣的改革 在道理上跟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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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04, 2年前 , 15F
上都有問題 通常會埋下不好的後遺症 就全民一起承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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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06, 2年前 , 16F
也不能說是屈從黨意,而應該說是理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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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06, 2年前 , 17F
法律見解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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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10, 2年前 , 18F
剛讀法律的人總會覺得法律有一致的準繩,有高度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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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10, 2年前 , 19F
性等等,但在法律實務界打滾過的人,就知道越高層次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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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10, 2年前 , 20F
律見解的歧異可能越大,所以比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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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10, 2年前 , 21F
的提名與任命都要非常慎重,真的影響非常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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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19, 2年前 , 22F
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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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24, 2年前 , 23F
"公務員的現職和退休待遇應普遍高於勞工"沒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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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25, 2年前 , 24F
"現職"還有點說服力,"退休"一點說服力都沒有!
09/02 15:25, 24F
贍養原則下要求維持結構性,理由也很簡單,除了養廉之外 最重要的就是公務員受到的兼職、兼營商業和投資等限制 所以為了補償此種犧牲,國家應該給予現職和退休人員更優厚的保障 有人會說開放兼職不就好了,但必須注意,即便是有限度開放兼職 都可能會造成更嚴重的公共利益損害,例如不務正業、徇私枉法之類的 而這時候應該有意見會認為,開放兼職所造成的弊端可透過加強淘汰機制把關 問題是當私部門受雇者的現職和退休待遇都和公務員相差無幾時 淘汰機制根本起不了嚇阻作用,反正被炒了就轉換跑道而已 這長期下來不只是對於公部門,而是會對於整個法治國之下依法行政原則造成嚴重減損 這種薄俸做功德的傳統其實在我國社會千年以來對於公部門所加諸的枷鎖 看看明清的官場文化其實就可以知道其所帶來的弊害有多嚴重 當今天好不容易透過比較優厚的保障提高公部門的效率和廉潔時 卻因為各種因素又打算走回頭路,真的應該要好好警覺

09/02 15:29, 2年前 , 25F
年改會就是選擇性篩選資料出來騙大家而已,大法官反正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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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29, 2年前 , 26F
了標竿,勞保年改你他媽就給我照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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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5:56, 2年前 , 27F
沒有脊樑骨的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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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6:00, 2年前 , 28F
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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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6:09, 2年前 , 29F
時空背景不同啦,整天只想著維持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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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6:10, 2年前 , 30F
可見大法官提名人選應該是有「超前部署」,不然不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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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6:10, 2年前 , 31F
法官會議還沒實質討論,就已經有「共識」(by 湯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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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6:10, 2年前 , 32F
大法官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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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9/02/2021 16:22:06

09/02 16:18, 2年前 , 33F
你以為他們真的不懂嗎 ㄏ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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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6:18, 2年前 , 34F
放心等到勞工就會換一種說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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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6:52, 2年前 , 35F
勞工是某人心中最軟的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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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6:53, 2年前 , 36F
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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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7:06, 2年前 , 37F
只能推了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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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15 則推文
還有 6 段內文
當事人的年金財產權保障的其實是一個請求分配的法律地位,而不是具體的金額 而財產權強調對價性下所生的自己給付要件,只是要求當事人事先為對待給付 而不會去個別計算你領取的退休金額度是不是超過你歷年繳交的費用總和 對價性只呈現在你服務的年資越久,在職薪俸額度越高(按照提撥率繳交的費用越高) 因為對於整體的年金制度運作貢獻越大,所以可以領取的額度也更高 要注意,這不是強制儲蓄,而是請求提供適當生活照顧的權利,因此對價性是約略的 當事人在工作時繳交的保費或稅金,是用來支應同時期已經退休者的年金 而同時也是在賺取自己未來的退休金權利 當其退休時,亦可享有來自於未來世代繳費所支應的年金 這個概念被稱為世代契約,是DB制隨收隨付或部分提存準備制年金的基本運作理念 年改三號解釋最大的謬誤就是把DB制年金理解為強制儲蓄,並進而否定恩給制受到保障 這個要件是為了和其他單方面以稅收支應,不須當事人先為對待給付的社會福利區隔 英國當時在推全民性的基礎年金保險時,也是希望透過這種當事人先為給付的要件 來去除資產調查式的社會救助帶來的烙印問題,讓年金成為當事人賺來的權利 而這種全民性的基礎年金,保費是按照收入設定費率,但給付額度只有單一的計算基準 額度高低只看年資,不看投保薪資,額度其實很低,基本上就只比社會救助高 這種的就更體現了給付和繳費間的對價性是約略性的,並非數學性的比例關係 而相關的學理,其實我還是滿推柯木興老師和陳聽安老師的相關著作的 在這年頭能不帶任何政治立場的闡釋年金議題的學理真的很難得 只是這兩人的主張不太一樣,柯老師偏好DB制保險年金,陳老師更推崇DC制 不過陳老師會推崇DC或許是受到當年世界銀行的建議所影響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9/04/2021 12:03:12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9/04/2021 12:06:37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9/04/2021 12:12:59

09/04 12:50, 2年前 , 153F
推認真學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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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13:01, 2年前 , 154F
不把退休金當財產權的立場,直接就跟離婚配偶對退休金有剩
09/04 13:01, 154F

09/04 13:01, 2年前 , 155F
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牴觸了,這種鳥蛋立法不愧是立法院
09/04 13:01, 155F

09/04 13:01, 2年前 , 156F
自己立的法
09/04 13:01, 156F
You got it 這一兩年我下面幾屆的民法組的學弟妹論文就以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作為主題 他們在看完這三號解釋後,也產生了這樣的疑惑 既然不是財產權利,那為何可以做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標的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9/04/2021 13:32:35

09/04 14:55, 2年前 , 157F
還可以更進一步討論:如果公務員退休金不是財產權標
09/04 14:55, 157F

09/04 14:55, 2年前 , 158F
的,強制自提退休金的法理基礎在哪裡?
09/04 14:55, 158F
其實強制納保並課與提撥退撫基金的義務正是政府必須維持退休金給付水準的原因之所在 德國實務在這邊主要由信賴保護切入,認為年金財產權雖然是參與分配的地位 並不保障具體給付額度,但因為當事人被強制納保,並長年繳交保費以維持制度運作 並因此對於年金制度在未來應能確保其在退休時享有適足之生活產生特殊信賴 故退休金請求權的內涵即便不是保障具體的給付額度 但給付水準也應該維持使當事人能夠享有與退休前相當生活水準的程度 順帶一提,德國在審查調降年金所得替代率的方式,在狹義比例原則部分 其實是以當事人的年齡等因素,去考量其是否有能力負荷改革帶來的衝擊 也就是各種不同類型的當事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來審查相關修法是否具有合理性 而這個審查方式不僅僅是用在社會保險年金,公務員的退休金改革也是如此 而聯邦憲法法院在2005年的判決中,針對2001年年金改革的合憲判決也是基於上述考量 德國在2001年年改時,將公務員退休金的替代率由75%砍到71.75%,分7年砍 也就是每年約砍0.46%,調幅甚小,而且該次年金改革勞工的社會保險年金被砍更大 在勞工砍完之後,基於平等原則,公務員也必須跟著下修,這是德國當年的情形 這個判決也是國內支持年改的學者認為贍養原則不保障具體給付水準所援引的依據 但從這邊對照我國,分10年砍15%,等於每年砍了1.5%,調降幅度是完全無法比擬的 可以試想若當年德國也是採取這種調降幅度,聯邦憲法法院還會肯認該次年改的合憲性嗎 這就很有趣囉

09/04 17:40, 2年前 , 159F
推專業
09/04 17:40, 159F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9/04/2021 19:17:37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9/04/2021 19:18:33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9/04/2021 19:25:23

09/04 21:19, 2年前 , 160F
優文,推啊~~~~~
09/04 21:19, 160F

09/04 21:33, 2年前 , 161F
這就是釋字第781-783號解釋最令人詬病之處,只要有正
09/04 21:33, 161F

09/04 21:34, 2年前 , 162F
當目的(政府不想付這麼多退休金),手段幾乎不必考慮
09/04 21:34, 162F

09/04 21:34, 2年前 , 163F
的,更別說是與其他職業年金相比,是否公平?政府過去
09/04 21:34, 163F

09/04 21:34, 2年前 , 164F
財政收支是否符合財政紀律?完全不敢著墨。試想:如果
09/04 21:34, 164F

09/04 21:34, 2年前 , 165F
苗栗縣財政能充分獨立自主,該縣某位前縣長大撒幣,導
09/04 21:34, 165F

09/04 21:34, 2年前 , 166F
致縣庫空虛,付不出該縣公務員退休金,所以修正相關自
09/04 21:34, 166F

09/04 21:34, 2年前 , 167F
治條例,大砍退休金,這樣的情境仍然可以ㄧ切合憲,謝
09/04 21:34, 167F

09/04 21:34, 2年前 , 168F
謝指教?
09/04 21:34, 168F

09/04 21:42, 2年前 , 169F
砍公務員就有票超爽的咧
09/04 21:42, 169F

09/04 21:43, 2年前 , 170F
這些大道理大理論歷史沿革難道大法官大教授都不知道嗎
09/04 21:43, 170F
其實.....這塊之前算很冷門,國內在107年金改革前談這塊的文獻並不多 看了這系列的上一篇提到3、4年級把國家掏空卻要7、8年級承擔的論點,有感而發 其實我上面談到的信賴保護下的生活水準保障,德國實務有提到更根本的理由 在於退休世代在過去在職時為國家或經濟發展長期貢獻,為後世代更舒適的生活打下基礎 自然應該可以分享其過去付出所帶來的成果,這是世代契約理論的基礎 雖然過度照顧被認為是可以改革的理由,但老年年金保障的是適當的生活 因此也禁止照顧不足。但國內部分比較激進的支持改革的理由 總會讓人感到楢山節考在富足的現代社會重現的不適感

09/04 21:52, 2年前 , 171F
專業推
09/04 21:52, 171F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9/05/2021 11:43:27

09/05 12:54, 2年前 , 172F
打擊王的巨作只能推了啊
09/05 12:54, 172F
移民官大大打疫苗了嗎www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9/05/2021 13:37:18

09/05 18:23, 2年前 , 173F
推大法杯北大打擊王優質好文
09/05 18:23, 173F
你們單位是有能力聲請釋憲再去挑戰一次的齁,不像我只能狗吠火車

09/05 19:21, 2年前 , 174F
many thx
09/05 19:21, 174F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9/05/2021 20:06:12

09/06 10:37, 2年前 , 175F
其實以前我認為立法者要砍沒關係只要公平合理都可接受
09/06 10:37, 175F

09/06 10:37, 2年前 , 176F
,但一昧洗腦民粹的民眾說公務員有18%這假議題造成對立
09/06 10:37, 176F

09/06 10:37, 2年前 , 177F
,反而自己的退職金條例不一併修正才是令人不齒。
09/06 10:37, 177F
從退撫新制實施以來,真正替代率過高而有改革急迫性的 其實只有新舊制年資兼具的人員,在享有以本俸2倍計算,額度較高的新制月退的同時 還有補償其舊制年資未滿15年的年資補償金以及優惠存款 以舊制的基數內涵本俸+930去算,純舊制薦九功七35年年資的月退休金大約也才44K上下 在本俸兩倍做分母的替代率計算下連50%都不到,在加計公保優存利息其實也才60%至70% 而純新制的就更不用說了,最高40年本俸2倍的75%,沒優惠存款和年資補償金 在舊退休法設定95%上限前,這兩者就沒有超過現職同級人員的問題 既然當初改革的理由是平衡新舊制年資兼具者替代率過高,對於純新/舊制的不公平 那麼還讓純新制和純舊制者一同適用新法調降替代率規定 在比例原則評價上就有規範過廣的問題 而且在手段上,為何不是將新舊制兼具者的替代率調整到和純新制/純舊制者相近 而是齊頭式的大砍,這在比例原則的審查上也有違反必要性,目的手段不具關連性的疑義

09/06 10:56, 2年前 , 178F
某黨網軍也真的很可悲,從來拿不出前後一致具邏輯性的觀點
09/06 10:56, 178F

09/06 10:56, 2年前 , 179F
來挑戰學術研究,永遠只會兩招:世界各國年改都族群混戰、
09/06 10:56, 179F

09/06 10:57, 2年前 , 180F
本板意識形態作祟不爽不要幹。真的是可憐耶
09/06 10:57, 180F

09/06 16:35, 2年前 , 181F
09/06 16:35, 181F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9/06/2021 18: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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