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電業法》修法逐條審查 朝野協商第一條
噓
12/18 00:58,
12/18 00:58
沒關係。
他有強制規定一定要綠能嗎?
→
12/18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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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過停用核能而已。
其他燃煤燃油燃氣那個被禁了?
而且講難聽一點,核能這種遺害萬年的能源,早死早好。
沒屁股處理半根使用後燃料棒,根本不知道要花多少錢擦屁股,
還在幻想核電便宜,笑死人了。
再說,早在民國九十一年,通過公布的環境基本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O0100001
第 23 條
「
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
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
」
廢除核能早就入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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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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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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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應該是被核終的誤導啦,我也看過啊,笑笑而已。
先來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八條: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所產生之電能,應由所在地經營電力網之電業,衡
量電網穩定性,在現有電網最接近再生能源發電集結地點予以併聯、躉購
及提供該發電設備停機維修期間所需之電力;電業非有正當理由,並經中
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拒絕;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他電業為之
。
」
OK,關鍵在『所在地經營電力網之電業』,
綠電發電業發出來的電還是必須讓所在地經營電力網之電業躉購,
在台灣,依據現行電業法第三條,所在地經營電力網是地區獨佔。
「
第三條
本法所稱電業權,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在一定區域內之電業專營權。
」
再看第二十條:
「
在同一區域內有二個以上經營電業之申請時,應以申請在前者為優先,予
以核准;其申請日期相同者,應以計劃較善者為優先;計劃相同者,限期
令各申請人自行協議後重行申請,協議不諧或不依協議時,由主管機關召
集各申請人抽籤定之。
」
所以現在這個賣電給用戶的權力是給台電的,他專營、獨佔,
除非他自願放棄,不然就一直是他,因為他『申請在前』。
故現行電業法不修,所有民營發電業,不管是否綠電,
都只能賣給台電,不能直接賣給使用者。
請問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要怎麼修才可以閃過電業法?
把再生能發展條例提升為憲法等級?
被核終的騙了還搞不清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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