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電業法爭議部分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123)時間7年前 (2016/08/02 21:04), 編輯推噓2(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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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36580 (QiuBo)》之銘言: : ※ 引述《M9407120 (妖)》之銘言: : : 可從29分的地方開始聽 :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awm_O8dsFY
: : 可以看看第一場次台電的說明和質疑, : : 簡單說明一下: : : 電廠賺錢-->給財團 : : 特高壓、高壓售電(用戶少佔全體1%,佈線少、售電量占全部售電量30%)賺錢-->給財團 : : 低壓輸配電(用戶多,佈線多,售電量少)賠錢-->給台電 : : 一般用戶售電賠錢(原因和低壓輸配電一樣)-->給台電 : : 賺錢的給財團、賠錢的給台電,台電還要有供電義務, : : 更別說一些政策性成本, : : 財團只要發電賺爽爽,完全沒有什麼義務 : 還簡單說明勒 : 什麼賺錢給財團、賠錢給台電 : 你的說明幾乎都是你自己的想像 : 因為時間有限 : 我只聽了台電的發言 : 摘要如下: : 台電第一次報告,29:00開始 : 1.台電不反對自由化。 : 2.工業用電把低價燃料所生電力使用掉,民生用電就只能使用高價燃料所生電力,如何防 : 範民生用電負擔較高發電成本之問題? 這邊說實話我看不懂...... : 3.電業管制機關之設立時間、層級、位階等尚未清楚明朗。 本草案第三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 列事項: 一、電力政策之分析、研擬及推動。 二、全國電業工程安全、電業設備之監督及管理。 三、用戶用電安全之監督及管理。 四、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之公告。 五、全國其他電力技術及安全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辦理用戶用電設備檢驗之協助及查驗。 二、電業設備安全之查驗。 三、電業與民眾爭議之處理。 四、電力工程行業、電力技術人員及用電場所之監督及管理。 五、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核准與查核。 六、其他電力技術及安全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為推動電業自由化、確保用戶用電權益、 有效管理電業經營及監督電力市場公平競爭, 由行政院指定電業管制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業及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二、電力調度之監督及管理。 三、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 四、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核定及管理。 五、電業間或電業與用戶間之爭議調處。 有關國營電業之管理,除應符合本條各項之規定外, 另其組設、合併、改組、撤銷及重要人員之任免核定管理及監督事項, 亦由電業管制機關辦理。 為執行第四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業務, 電業管制機關得設置電價費率審議會及電業調處委員會。 行政院指定電業管制機關前,第四項至第六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 說穿了就是經濟部。 現行電業法寫的比較簡單,第五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 』 說穿了還是經濟部。 : 4.負擔供電義務的公用售電業無法生產電力,如何確保供電? 其實........ 不就跟現在台電一樣嗎? 現在台電自己生產的電不夠就跟民營買電, 以後公用售電業買公營發電業的電不夠就跟民營買電, 不是一樣嗎? : 5.因公用售電業的售電價格被管制,發電業售電價格則不被管制,那麼當公用售電業無法 : 負擔購電之成本時,如何處理? 其實........... 還不就現在台電一樣嗎? 台電現在自己跟民營電廠簽訂條約買高價電, 以後公用售電業最差也是比照辦理, 虧錢還不是算國家的,不然呢? 公營發電業多蓋些電廠不要任人宰割不就好了。 : 6.台電要求,民營電廠與台電電廠所負擔之權利義務須一致,同樣地,一般售電業與公用 : 售電業亦須一致。 此次電業法修正案並未規定民營電廠與台電電廠權利義務有所差異, 但一般售電業與公用售電業權利義務不同, 簡單來說這個草案強迫公用售電業保障偏遠地區居民用電的權益。 這會造成台電的虧損,但以國家立場而言似乎沒有其他辦法處理。 : 7.建議由電業管制機關處理電力調度。 目前草案規定電力調度由國營輸配電業行之。 : 台電第二次報告,59:00開始 : 1.能源配比義務是否會造成投資者不願設立電廠? 這個我不懂。 : 2.外部成本內部化會提高成本,進而反映在電價上,電價將會提高。 外部成本未內部化之前是國家=全民買單, 以前主要以台電為主,少數民營電廠為輔, 外部成本的支出等於是全民替台電與少數民營電廠付清, 但之後開放大量民營電廠後外部成本如果仍然如此, 等於人民替財團外部成本買單,甚不公平。 雖然如此電價勢必上漲,但先前外部成本一樣要付錢, 不過朝三暮四而已。 : 3.針對電廠設立後不發電的罰則要規範清楚。 本草案第七十四條 (拒絕併網、擅自歇業、違規供電、差別待遇、違反純益投資規定) 『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停業或歇業。 』 但我仍贊成進一步規範。 : 4.台電電廠是否得直供大用戶?公用售電業得否兼營電業以外之事業?公用售電業得否和 : 電業以外之事業(例如電信業)進行包裹式的售電方案? 公營發電業直供大用戶與否要看電業管制機關,不過私認為可能性不大, 電業管制機關應該會要求公營發電業優先供應公用售電業。 公用售電業看來只能被國營輸電業兼營,或者被許可後可以兼營其他事業。 本草案第六條 (兼營限制) 『 經營輸配電業之公司不得兼營發電業或售電業, 且與經營發電業之公司不得交叉持股。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 輸配電業得兼營公用售電業。 輸配電業兼營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 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為限。 』 至於包裹式售電.......... 台電的提問人有在看日本今年四月以來的電業自由化喔..... 現在日本連NTT DOCOMO、AU、SoftBank都衝進售電市場, 而且也的確配合本身的電信事業進行包裹式售電方案。 這點我也很好奇,不過我覺得能源局應該會打哈哈。 : 5.電力產業切分成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所產生之交易、整合成本,須注意台電是否 : 有能力負擔。電業切分太細太快,會對台電員工的心態調整或供電穩定造成影響,希望電 : 業自由化能逐步、穩健的推動。 同意。 : 台電調度處發言,01:30:20開始 : 1.草案規定電力調度由輸配電業負責,若讓輸配電業負責研擬電力調度規則,會有球員兼 : 裁判之虞,故應由電業管制機關制訂調度規則。同理,交易平台之交易規則亦應由電業管 : 制機關制訂。 草案可能覺得輸配電業是國營的關係吧? 現在電力調度由台電調度處處理, 以後台電調度處應該會跟輸配電業綁在一起國營化。 : 2.英國的躉售電價漲幅為10%,零售電價漲幅為2%,造成英國有很多人沒錢買電。所以我 : 國在推動自由化時應多參考國外案例。 贊成。 : 3.因綠能為間歇性能源,故須注意綠能發展之配套,例如德國的備用容量率超過100%。 贊成。 : 4.全面開放用戶選擇權後,大約有40%的用戶未行使過選擇權,這40%極有可能為弱勢用戶 : ,如何保障這些用戶選擇權之行使?如何照顧這些用戶? 這我也很好奇。 : 台電發言,01:44:30開始 : 1.希望不要發生對特定用戶進行電價優惠後,卻找不到相對應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 : 費支應之情形。 贊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216.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70143069.A.E7F.html

08/02 21:28, , 1F
好天真,還以為真的有法規就能罰到750萬。我簡單說一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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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喬好就能正常發電賺錢;價錢沒喬好...財團說東西壞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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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正常發電,你奈他何。罰...哈哈,有寫跟沒寫一樣,真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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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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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清楚法規面和執行面,然後說別人好天真XD 現在吵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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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例一休也都是法規面,如果政府不嚴格落實執行面的勞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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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例和一例一休也沒差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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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很好奇那個40% 不過我不覺得會在有生之年走到那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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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21:49, , 9F
哈哈,想嚴格執行勞基法是嗎...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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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行使過選擇權...總覺的隱含的可能是官方對不關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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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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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22:14, , 12F
然後我想知道,那個40%是指德國案例研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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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22:17, , 13F
剛剛重聽一遍影片,是有機構研究,全球有開放用戶選擇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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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有百分之四十幾的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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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22:20, , 15F
喔 所以不是指台灣40%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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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在又還沒有開放購電選擇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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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22:29, , 17F
我知道 因為他是說"全面開放"這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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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22:44, , 18F
嗯,我原文表達有誤,我有去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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