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祝大家「台澎主權自由日」快樂
※ 引述《higamanami (丸子頭演員)》之銘言:
: 說代管的確是太草率
並無草率問題。
二次戰後同盟國的基本共識是「台澎會返還給中華民國」,
所以在受降的安排上,台澎的日軍被安排向蔣介石投降,
而中華民國也就在受降之後,順理成章地進行台澎的治理。
而之所以在這裡稱為「代管」,
是因為中華民國在此時並未取得臺澎主權。
(當然我們知道中華民國直到現在也沒有取得臺澎主權。)
為了使中華民國對台澎的管理取得正當依據,
「對戰敗國日本的領土具有軍事佔領權限」的同盟國便透過
一般命令第一號將「佔領台澎進行管理的權限」授權給中華民國。
事實上,
如果不將中華民國在 1945 年以後佔領台澎定性為「代管」,
中華民國在台澎所做的一切行為都將成為非法行為。
因此,將中華民國管領台澎的行為稱為「代管」有法理上的理由。
中華民國蔣介石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以同盟國代表之身分,依據同
盟國的委託到台澎接受日本投降,並在對日和約簽訂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
前,繼續以同盟國代表的身分,依據同盟國的委託代其管理台澎。
美國國務卿 John Foster Dulles:
“[i]n 1945, [t]he Republic of China was entrusted with authori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
在 1945 年,中華民國被委託治理(福爾摩莎與澎湖群島),
Our Foreign Policies in Asia, DEP'T ST. BULL., Feb. 1955 at 329
: 從熊貝果的臉書上可發現 提到美國和蔣介石之間的軍事協定換文
: 應該要說
: ROC是用美日安保的範圍待在台灣的
: 1951年12月29日美中關於美國國會1951年共同援華法案換文
: fulfill the military obligations which it has assumed under multilateral or
: bilateral agreements or treaties to which the United States is a party;
不對,熊貝果對條文文義的理解從一開始就錯了。
他沒有將這段文字放到全文脈絡去理解,
所以誤將 it 解讀為美國。
這裡的 it 指的並不是美國,而是與美國建立軍事合作關係的國家。
上面引用的段落其實是美國跟其他國家建立軍事合作關係時的標準內容。
當你拿這整段話當關鍵字在 Google 上搜尋時,
你會發現同樣的文字至少出現在這裡(還有很多,不逐一列出):
1952.1.7 美國與義大利的換文
1952.1.5 美國與法國的換文
1952.1.7 美國與比利時的換文
1952.1.8 美國與丹麥的換文
1952.1.8 美國與葡萄牙的換文
1952.1.8 美國與荷蘭的換文
1952.1.8 美國與挪威的換文
1952.1.8 美國與盧森堡的換文
如果上面這段同樣出現在美國跟蔣介石換文的句子真如熊貝果所說,
是要求中華民國去負擔美國在美日安保條約的防禦責任,
那請問上面這些在與美國的換文中出現同樣文字的國家,
是不是也要去負擔美國在美日安保條約的防禦責任呢?
那這些國家怎麼沒有像中華民國一樣跑來佔領台灣呢?
所以這段條文顯然不是熊貝果講的意思。
那麼這段話究竟該怎麼解讀呢?
有去搜尋這句話的人可以注意一下,
當這段話出現時,通常會出現這樣的文字:
1.......the Government of XXX has......committed itself to
/agree to
c.fulfill the military obligations which it has assumed under
multilateral or bilateral agreements or treaties to which
the United States is a party;
所以,這樣的約定其本意其實是這樣的:
1.XXX 政府已......承諾會
/同意會
c.履行該 (XXX) 國在美國為一方當事人之多邊或雙邊協定或條約所
承擔的軍事義務
更確切的意義是:
對於美國是當事人之一的(軍事合作相關)多邊或雙邊協定或條約,
XXX 政府會履行自己在該協定或條約中負的軍事責任。
換句話說,
這裡的 military obligations 指的是 XXX 國自己在這些協定或條約中負的
軍事義務,而不是美國所負的軍事義務。
這些國家承諾履行的,
就是自己在該雙邊或多邊協定或條約中負的義務,
根本沒有替美國履行義務這種事。
所以,
中華民國能待在台灣就是基於同盟國的代管委託,
不是為了履行美國在美日安保條約中負的責任。
: 在1951年簽訂的《日美安全保障條約》,是美日安保的最初版
: 也就是說ROC是替美國執行跟日本的防禦條約
: 而所謂的美中防禦條約,看效力範圍剛剛好符合,還真是巧合
: 在1979年美國改承認中共才是中國後
: 制定出的臺灣關係法來繼續延續這防禦條約的部分意義
以上基於熊貝果的認知做成的解釋都有問題。
: ROC不只連國家承認都沒有,連政府承認沒有了,只是台灣當局
: 直到現在,當初的換文在1979年後效力可能被挑戰,美國沒明說
: 還是必須提醒,這些都不涉及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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