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祝大家「台澎主權自由日」快樂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傑哥我要)時間9年前 (2015/04/29 17:52), 9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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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供參考: http://ppt.cc/5XKX 一個債權契約上....基本上,只約束雙方當事人,並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為效 若有疑問,多少會先按照契約的文義做解釋,若發生聰明人騙智障,才會有再 進一步跳過契約文字,探求真義。 而真義,也要再爭議上有糾結才有的討論。 這是一個最最最基本的法理。 請問, 今天提出這東西的這群...是代表中華民國還是日本政府表示反悔啊? :   這是為了配合當時的客觀情狀(日本已喪失對臺澎的實質支配,對 : 臺澎住民無法進行實質管轄)以及日本政府當時對臺澎最終主權處置結果 : 之預期(日本當時預期臺澎主權會依波茲坦宣言所引用之開羅宣言內表達的 : 意向歸還給中 華民國)所做的認定,其目的主要在於方便事務之處理。 :     日本在此階段採取如此立場,和在台北和約第十條中將臺澎住民「視為」 :   中華民國國民是出於相同的動機:方便處理與臺澎住民有關的事務。 :     此外,居民國籍的認定與領土法理主權的歸屬是兩個層面的問題。就算臺 :   澎住民在法理上都被認定是中華民國國民,也不會讓臺澎變成中華民國領土。 :   那只會製造出臺澎住民居住在日本領土的狀態。 這就是我罵那個國際條約法王的東西了,這是三小的個國籍認定法? :p 今天就國籍的認定,主有兩點:1.屬人的血統、2.屬地的出生 你若要主張國籍是因為屬人,一種特殊的屬人 那....簽約當下後,你以及你要主張台灣獨立的後代,基本上就是認了 擬制的國籍效力。 那....要主張自己因為屬於台灣,所以不屬於中華民國國籍的這些混帳們 是不是又要發明一種新的法律學說,來推翻這種祖先沒骨氣移到日本,叫做 "老子不爽你依我不依,只有我能反悔" 說? 或者應該是ROC是收了該地,認定這地為領域,先發出領域上的人為ROC國民, 的選項,願意賴在這者或者因為沒有表達意願,而被該中華民國以我占了土地 ,也順便讓這裡的土著OOXX...這樣推定給了國籍 這樣繼續賴在這的後代,再依照著屬人主義被生出來沿襲著混帳父母的國籍 今天,你要表達不滿者,你要藉由你的國籍如何怎樣.... ....似乎也和對於政府處分該新收地無關吧? 難道你要切斷你經由土地而獲得的國籍? 若你一方面承認這種國籍的授予,自行判斷政府當初的本意否認其領有領土 ....那換句話說,你和這地也沒屁關係,那你說三道四個三小? 房客可以對著具有不動產所有權的地主說三道四....這也奇了... : 臺澎的確沒有被交付聯合國託管,但臺澎始終處於被代管的狀態。 : 聯合國託管(trusteeship)是依據聯合國憲章第十二章進行。此制度的 :   目的在於維持託管地的正常運作,並培養託管地住民自治、獨立的能力,使 :   託管地最後能在住民的自主管理下獨立運作。一旦託管地進入到這個階段, :   託管就會結束。 : 至於臺澎則是被中華民國政府依據同盟國之委託代為管理。換句話說, :   臺澎真正的法理地位是同盟國之佔領地,中華民國政府是以同盟國代理人的 :   身分代為管理臺澎。 委託代管? 誰是委託人,誰是受託人,內部的委託關係? 難道是身為盟軍一員的中華民國委託自己讓自己代管,卻又否認自己在 開羅宣言所言的澎湖台灣應歸還中國.... 開羅時:我要收回來,當作自己的產物 盟軍包含中國:我要委任代管,以待其後目的 中國流轉後:我目前..... A. 我要代管,以等待之後的處分....聽說似乎是降書->公告->宣言 然後我說了我要拿,我卻又不能拿,但沒人反對 B. 我是不是發神經病了,但又沒其他當事人向我主張解決,或我自行 解決也沒人反感...,怎有人做這神經病的解釋? : 這個代管關係是從 1945 年 10 月 25 日中華民國政府於台北受降時開 :   始實質發揮作用,且一直延續到今日沒有結束。這個代管關係的存在目的是 :   在臺澎的戰後處置問題獲得徹底解決前維持臺澎社會的正常運作。而當臺澎 :   主權問題得到終局解決,或中華民國政府終止代管時,代管關係就會消滅。 那請問,中華民國依據自己曾在開羅宣言所表達的意向, 再在各方都不否認各種條約效力的狀況下 為啥身為盟軍的委託人,不能夠自己解決受託身分,直接讓事情獲得 "終局解決"? 自己宣告領有,不就解除這代管問題了? :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中華民國政府管理臺澎的權利是源自於同盟國的代 :   理委託,所以當中華民國政府終止代管時,如果當時臺澎沒有另一個治理機 :   關接手管理工作,當年同盟國陣營裡的國家就有責任接手管理。此時,這些 :   國家可選擇將臺澎交付聯合國託管。 ROC:我他媽的民國25年想要和德國簽約結盟沒成 結果在2015年卻成了軸心國! : : 還是要強調,日本放棄的是「權利主張」,不是主權。 : 錯了,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的就是主權而非權利主張。在舊金山和 :   約的相關紀錄中很清楚地指出日本在和約第二條各款放棄的就是主權。 : : 舊金山和約第一條:日本政府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 : : 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 如果說日本放棄的是對朝鮮的「主權」,那豈不是說在1952年前朝鮮還是 : : 日本領土,南北韓獨都是喊假的?所以說韓戰是日本內戰?!這是何等誇張的 : : 結論!不幸的是本版還真的有人相信這樣,說啥在簽和約前南北韓的獨立 : : 不算數= =只能說他得了「地位未定才能獨」的病了 : 在國際法法理上,從 1948 年到 1952 年間日本確實還擁有朝鮮半島的 :   法理上主權,而當時獨立建國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及「大韓民國」 :   則是對朝鮮半島上的相關地域具有實質統治權及主權主張,而朝鮮民主主義 :   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大韓民國政府則在國際間得到政府承認。 : 1948 年到 1952 年間,朝鮮半島和其上兩個韓國政府之間的關係,其實 :   跟臺澎和中華民國政府的關係很像: : 1.相關地區的主權仍歸屬於日本。 主權無能實施,類比內戰 : 2.相關地區的實質統治權不在日本手上,而在獲得國際承認的政府手上。 內戰叛亂政府贏了當地 : 3.具有實質統治權的政府對相關地區提出主權主張。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及「大韓民國」是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才 :   從日本手上取得相關統治地區的法理上主權。但中華民國並沒有在舊金山和 :   約生效時取得臺澎的法理上主權。 因為沒必要新約押對自己有利的舊約。 又,請問,若依照內戰判亂狀態,日本無能實施主權的台灣讓ROC占了 ROC行使主權 ROC在1970年之前備受各國承認,顯為一有效之國家 為啥不能類比於南北韓? : : 你們盟國要如何處置台灣 沒有我日本置喙的餘地 : 錯!即使是戰敗國,仍舊有對和約內容表示意見的資格,只是商議能力 :   較弱。 : 「同盟國要如何處置台灣 沒有我日本置喙的餘地」這句話在台北和約簽訂 :   時為真,但不是因為日本是戰敗國所以沒資格決定,而是因為舊金山和約已 :   經生效,日本已經放棄臺澎主權,當然沒有辦法做出決定。 無條件投降是假的喔? 另外,若承認了所謂的開羅宣言、波茲坦、降伏文書 請問,台灣應收回中國,難道是指應收回台灣人回中國嗎? 那這樣子不就和當初開放所為讓台灣民眾選擇國及衝突? 又國際條約的效力相當於憲法 那所以當初選擇回日本國籍的台灣人在法律與行為的法效性上都是失敗的 所以 安藤百福是台灣人,他媽的日清泡麵這一企業是不合格的法人組織 董事會成員無效,所做各項決議也無效 股票應該變廢紙喔? : 不要把領土主權跟住民國籍認定這兩個議題混在一起和稀泥。 : 日本無權決定的是領土主權歸屬,原因是已經放棄。對於住民國籍認定 :   日本是有權利做決定的。而日本所做的決定是「基於方便起見,將目前受中 :   華民國實質統治的臺澎住民『當成中華民國國民』來處理」。但日本並未承 :   認臺澎住民是中華民國國民。 教這些人好好把國際私法看一看 現在國際私法的原則是:由各國國內法決定。 請問這些個主張的台灣人們,可有辦法說服日本把自己歸化為日本人啊? :P 若不承認鬼島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 那簽證認假的? 你到日本觀光是走哪條路? 還是你是難民? 你是難民,你可以到日本尋求庇護啊! : 錯!戰敗不等於亡國。 : 日本並未亡國。如果日本已經亡國,會連簽和約的資格都一併喪失。 :   日本無法移轉臺澎主權是因為她已經放棄臺澎主權。她不能給她沒有的東西。 : : 阿葉公超的這段話怎麼不引:「福爾摩沙與澎湖先前是中國的領土。當日本 : : 放棄對於福爾摩沙與澎湖的主張後,只有中國具有接管的權利。事實上,我們 : : 現在正在控制它,無可置疑的,它成為我們領土的一部份。」 : 葉公超講的話不是條約內容,只是他的個人意見,沒有移轉主權的效力。 那底下所有的啥美國國務卿、英國外長,說的可是條約內容? 對了,就美國而言,條約也具有憲法效力 而依其立場來說,是新條約壓舊條約。 雖然國務卿在1955年說了屁話。 但在1979年簽訂台灣關係法後,美國國內顯然在訴訟上把台灣視為一個擁有 訴訟地位的的實體。 甚至還說到兩岸關係不容單方片面改變 若ROC不算有權的一方,那由中國繼承者的匪政權來個"盟軍終極解決的要求" .....又是一群匪諜.... 所以也甭爭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103.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0301137.A.1B4.html ※ 編輯: jason748 (122.116.103.64), 04/29/2015 18:14:27 ※ 編輯: jason748 (122.116.103.64), 04/29/2015 18: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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